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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临高县教育局-临高县2020-2021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合同公告

海南临高县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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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县2020-2021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合同公告
(略)1:23
一、(略)
合同编号 /
二、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 校方责任保险**协议
三、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 HXY(略)
四、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县(略)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县教育局 地址 **省**县****南东路
联系方式 (略)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 地址 **省**市国贸大道一横路2号
联系方式 (略)
六、合同的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县2020-2021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第五部分 用户需求书 一、采购需求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1 **县2020-2021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90000 份 二、项目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3号令)、以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关于调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琼教[2014]77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琼教勤助[2018]5号)等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保费标准按10元/人/学年(其中,校责险保费标准按5元/人/学年,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标准按5元/人/学年),不得高于或低于此价格。 为保障**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3号令)、以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关于调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琼教[2014]77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琼教勤助[2018]5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局《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度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通知》 (琼教勤助〔2020〕6号)等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县县教育局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中专院校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本次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招标工作。 保险期限:一年 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止。目前,我县在校学生约90000人。 三、保险服务内容 1、保险方案 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确定保险方案,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免赔额及赔偿计算比例、赔偿范围、赔偿计算依据、赔偿标准等。 该方案必须能够满足**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校方责任风险保障需求,并参照**省统计数据及**校方责任保险实施情况。 2、基础保险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结合**校方责任保险实施情况及**省实际,本次招标确定赔偿限额和保险费标准如下: 采购品目名称 参考规格和配置技术参数 数量 赔偿比例 校方责任保险 每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每生每年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200元,每生每年财产损失赔偿免赔额人民币300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90000(人) 100%赔偿 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每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人民币12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交通、溺水意外身故每生约定给付金人民币3万元。) 增加附加险保障范围:在校责险投保期间,学生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险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险。 (1)感染《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含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导致身故保障每生人民币15万元,每所学校每次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每所学校每学年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 (2)感染《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含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防控费用:2万元/校。 4、采购预算:10元/人/年(报价按10元/人/年不得高于或低于此价格,否则为无效投标)。 5、承保服务年限:一年 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止。 6、保险期限:一年 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止。 四、保险服务方案 (一)、承保、保全 1. 协助招标人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保险对象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2. 做好对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投保工作。 3. 对所有保险对象自收到投保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并妥善做好保险对象投保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4. 保险对象有人员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 做好上述事项的保全服务工作,并在接到学校批改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和发票。 (二)、理赔服务 1. 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机构,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理赔服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2. 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方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就重要事项做出明确答复。对于服务中出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设立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根据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相应整改。 3. 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方责任保险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超过规定期限未能结案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账号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款支付到位。 (三)、法律援助 1. 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在发生校内人身伤害事故时,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学校提供法律和保险方面的指导,尽最大可能减少学校的经济损失。 2. 学校和家长就校内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时,保险公司必须为学校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学校和家长的矛盾。 3. 家长和学校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律时,保险公司必须无偿为学校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四)、其他服务项目 1. 协助招标人对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管理以及防灾防损培训。 2. 对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举办体育比赛、运动会、汇报演出等大型活动时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为活动安排保险方案。 3. 定期向招标人汇报工作情况和提供风险管理方案。 (五)、特色服务 1. 先行赔付:当案件定责存在分歧,无法确定赔付比例时,保险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可确定的赔款金额予以支付,并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最终定责结论和赔款数额。 2. 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为减少校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校方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险公司应当协助招标人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赔偿解决方案。对于案情经过及校方责任基本明确,且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预付该金额的50%,用以协助尽快平息纠纷。 3、简易定责赔付程序:对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确认存在歧义时,保险公司不主张诉讼的,保险公司应充分尊重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并按此意见进行赔付。 4、通融赔付服务:对难以准确界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案情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或者对解决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具有决定意义的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应该能够制定出专门针对此类索赔案件的解决方案,方案要切实可行,充分考虑教育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和索赔案件的个性特点,为被保险人提供人性化的解决方案。 要求:投标人须对保险服务内容、保险服务方案作出相应承诺,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无效或取消中标资格的风险。 五、其他 1、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2、本项目为保险项目,有行业特殊情况,接受保险行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六、验收标准及其他: 1、交付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2、付款条件:采购双方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3、验收要求:按磋商文件用户需求要求的内容及中标文件进行验收。
主要标的数量 90000人
主要标的单价(元) 10.00
合同金额(万元) 9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有效期自(略)时起至(略)十四日止。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2020-08-26
八、合同公告日期
合同公告日期 (略)
九、(略)
其他补充事宜
详细信息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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