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招堤街道**(略)明
2(略)0-10-19 11:(略)
我单位拟建的“**县招堤街道**幼儿园扩建项目”于2(略)0年8月17日在**阳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推荐**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2(略)0年08月21日)我单位收到投标人异议函,我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就异议函的异议事项进行回复。而后,投标人就异议事项继续向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投诉,经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决定取消**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安住建招标函字[2(略)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略)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金山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人【安教字函[2(略)0]9号】。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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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2(略)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