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略)机房维保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略)
一、项目编号 | |||
(略) | |||
二、项目名称 | |||
**省(略)机房维保服务采购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略) | ||
供应商地址 | **市**建设南路98号6栋1层15 | ||
中标(成交)金额 | (略).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服务类:名称:机房维保服务 服务范围:1. 日常除尘服务;2. 备件更换服务;3. 远程设备软件升级支持服务;4. 网络巡检服务;5. 软件更新服务;6. 特殊时期职守服务;7.定期巡检服务等 服务要求:1. 特殊时期职守服务要求:根据用户方在节假日、特殊时间、设备新增、线缆切换等情况下,供应商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响应,并派遣至少2名专业技术工程师到现场提供职守服务,以保障所有系统的正常运行。 2. 工作日供应商需派驻1名工程师到(略)核心机房驻守值班,驻守工程师工作时间与房管局工作时间对应。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离岗,每日需按照房管局工作时间签到并留存签到记录。非工作日供应商派驻人员需响应时间不超过10分钟,30分钟内到达现场,故障排除不超过1小时。 3. 对于不直接影响系统运转的,响应时间不超过30分钟,非工作日抵达现场不超过1小时,故障排除不超过3小时。 4. 供应商不得窃取、泄露机密属于甲方及甲方业务办理中的各类信息。 5. 维保时须有甲方工作人员在场并履行监管责任。 6. 维保后得出当前软件、硬件能否适应采购人的需要,软件、硬件上需要如何改进以增加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运行速度。 7. 对(略)全局业务网络、办公网络、部门对接等网络及全局所有内外300个点位的终端网络进行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略)相关业务的正常办理。 8. 对(略)外单位连接网络进行运维保障工作,确保单位间业务正常开展。 9、定期对机房进行清理、除尘工作。 10、定期对机房内二氧化碳灭火装置进行日常监测补气工作。 11、定期对机房进行防鼠补鼠洞工作。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应答、合同约定内容以及《**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等规定。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罗伟(组长),任静,苏进材(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略)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参照国家计委(略)。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5000.00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推广“政采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金融机构推出了“政采贷"业务,政采贷业务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详见《**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可在**政府采购网查询。 有贷款需求的供应商可与以下金融机构联系: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联系人:吉莎 联系方式:手机:(略),座机(略) 地址:金泉路248号交通银行 2、**天府银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普惠金融事业部清源片区组 主管陈钟 (略),座机:(略)。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略)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略) | ||
地址: | (略)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苏老师;联系电话:(略)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略) | ||
地址: | **省**市**滨江南路78号滨江印象1号楼7层7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劲松;联系电话:(略)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略) | ||
电话: | (略) | ||
十、(略)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略),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略),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