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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4月)

广东深圳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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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略)
时间:(略)17:41:42
原标题:新宙邦:(略)


**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略),根据《中(略)
公司法》(略)办法》、《**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略)
《公司章程》等(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略)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略)。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略),含对控股子公司(略));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略)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略)
10、签订许(略)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略),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略)(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略)。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略)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略)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略)。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略)
2、公司与(略),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合并(略).5%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略)
(2)与不同关联(略)。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略)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证券交(略)。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经累计计算(略),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略)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略)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略)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略)
6、公司证券(略)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略)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6、预计出现(略)
7、主要(略),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
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略)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略),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略)
的风险;
14、重要(略),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
面事件。
(八)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略)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略)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略)
8、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略)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略)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略),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略),
及时(略)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略)
(二)有关各(略)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略)
当知(略)。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略),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略)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略)
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
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略)。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
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
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略)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
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进(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略)。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略)
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
后的《公司(略),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新宙邦科技(略)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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