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1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抹凹桥) (二标段)成交结果公告 |
成交(略)
一、项目编号:(略)
二、项目名称:**县20(略) (抹凹桥)(二标段)
三、采购方式:(略)
四、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略)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系地址: **市(略)(中海山**东北侧)
中标(成交)金额:(略)
五、主要标的信息:(略)
六、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承诺的业绩:无
七、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略)
八、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略)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略)
九、公告期限:(略)
十、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有异议的,中标(成交)公告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登录**市公共**交易平台线上提交两种方式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 2、关于采购(略)人提出,采购人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关于采购文件通用条款部分以及采购程序方面的质疑向**市公共**交易中心提出,由中(略)。 3、质疑供应商对答复内容不满意的或受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登录**市公共**交易平台线上提交两种方式向公共**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省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提出投诉。 十一、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或登录**市公共**交易平台线上提交两种方式实名提出,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十二、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略)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社会代理机构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 (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附件如下:
招标文件.pdf
[(略)-2]**县2021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抹凹桥)(二标段).tl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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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略) **县 2021 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金专桥)、(抹凹桥)、(牛庄桥)、(石春桥)、(吴庄桥) (略)文件 采购单位:(略) 代理机构:(略) 二 0 二 一 年 七 月 目 录 第一章 (略)公告 第二章 磋商响应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磋商响应须知 (一)总则 (二)(略)文件 (三)供应商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五)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 (六)开标 (七)评标、定标 (八)废标 (九)评标办法 (十)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第四章 项目需求 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一)资格、技术及商务部分 (二)报价部分 第一章 (略)公告 项目概况 **县 2021 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金专桥)、(抹凹桥)、(牛庄桥)、(石春桥)、(吴庄桥)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市公共**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zx.tl.gov.cn)免费获取采购文件,并于详见本项目网站招标公告(**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略) 2.项目名称:**县 2021 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金专桥)、(抹凹桥)、(牛庄桥)、(石春桥)、(吴庄桥) 3.采购方式:(略) 4.预算金额:金专桥 1351645.34元;抹凹桥 636135.19元;牛庄桥 539808.94元;石春桥 579732.74 元;吴庄桥 466766.00 元(共计:3574088.21 元)。 5.最高限价:金专桥 1351645.34元;抹凹桥 636135.19元;牛庄桥 539808.94元;石春桥 579732.74 元;吴庄桥 466766.00 元(共计:3574088.21 元)。 6.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内容主要包括**县 2021 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金专桥)、(抹凹桥)、(牛庄桥)、(石春桥)、(吴庄桥)共计 5座桥, 金专桥本次设计拆除重建一座 2-10.0 米预控空心板板梁桥,桩柱式基础接盖梁,具体详见项目需求; 抹凹桥本次设计拆除重建一座 1-16.0米预应力 T 梁桥,扩大基础 U型桥台,具体详见项目需求; 牛庄桥本次设计拆除重建一座 1-8.0米现浇板梁桥,U型桥台扩大基础,具体详见项目需求; 石春桥本次设计拆除重建一座 1-6*6米箱式桥,具体详见项目需求; 吴庄桥本次设计拆除重建一座 1-10.0 米现浇板梁桥,U 型桥台扩大基础,具体详见项目需求。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 8.标段(包别)划分:五个标段(一个投标人最多可以同时投五个标段,但开标时只能按照开启标段顺序中前一个标段,自动放弃后面所有标段的中标资格 )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投标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4.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人,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6) 被**市公共**交易监管部门记录的不良行为累计分值在 10 分(含)-15 分(不含),且最近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日距开标日未超过 3 个月; (7) 被**市公共**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在 15 分(含)-20 分(不含),且最近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日距开标日未超过 6 个月; (8) 被**市公共**交易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分值达 20 分(含)以上,且最近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日距开标日未超过 12 个月。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起始为公告挂网时间,终止为开标时间。 2.地点:自**市公共**交易网免费下载(网址:http://ggzyjyzx.tl.gov.cn) 3.方式:本项目只接受**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已入诚信企业库的企业参与响应。供应商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在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jyzx.tl.gov.cn)自行免费下载采购文件,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诚信企业库登记注册联系方式:0562-5885809、5885810)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参与响应的,责任自负。 4.磋商文件如有修正,将在该网站补充公告栏公布,与本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5.售价:不收取费用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 开标时间:详见本项目网站招标公告 2. 开标地点:详见本项目网站招标公告 3.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 五、公告期限 起始为公告挂网时间,终止为开标时间。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详见采购需求; 2、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解密、询标通知、客观分公示、否决通知等,通过系统在线方式完成。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 CA 锁自行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并在解密指令发出后 30 分钟之内完成解密,投标人未按规定完成解密,视为放弃投标。投标人在项目开、评标期间应保持在线状态,授权委托人应保持电话畅通,随时通过交易系统接受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询标等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技术支持咨询电话:400-998-0000。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县**镇湖滨路 80号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八、(略)保证金:无 九、附件:项目采购需求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一览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预算控制数 金专桥1351645.34元;抹凹桥636135.19元;牛庄桥539808.94元;石春桥579732.74元;吴庄桥466766.00元。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见(略)公告 3 采购方式 (略) 4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5 工期 120日历天 6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不接受 7 是否接受分包履约 不接受 8 对采购质疑文件的提出 供应商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9 标段划分 本项目分为5个标段。 10 磋商响应保证金 无 11 成交候选人的推荐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合格磋商响应文件分别进行评审和比较,结合信用查询情况,按顺序推荐出有排序的 1 名成交候选人。 12 勘察现场的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对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 潜在供应商自行勘察 13 构成(略)文件的其他文件 (略)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略)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 磋商响应有效期 开标后三个月 15 付款方式 (1)采购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本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7%,余款中审计预留金为合同价的10%,待审计结束后付清,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3%,待质量缺陷期满付清,质量缺陷期壹年,以上均不计息。 (2)建设单位有权采用承兑汇票支付,不另行支付资金成本和利息。 (3)工程隐蔽增加的工程量或变更调增的价款,不作为中间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调整的价款进入总结算。 招标人供应的材料价款结算(如有),按工程进度抵付工程进度款。 16 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2%。履约保证金形式可以为现金、转账及银行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逾期未提交履约保函的,采购人拒签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正常履行合同到期并交工后凭验收报告全额退还(不计息)。 17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一、磋商响应文件: 1、加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应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上传;注:加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为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http://www.hfztb.cn 网上下载)制作生成的加密版磋商响应文件。 2、不需提供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提供1份正本,2份副本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交代理机构用于档案归档,且必须与网上提交的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一致。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二、未有效提交文件的后果: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时间截止前未有效提交网上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响应无效。 18 磋商及磋商响应书递交 见(略)公告,供应商应当仔细上网查看地点及时间相关发布或变更信息,递交至错误的磋商响应地点将造成标书无法接受。 加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时间为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19 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见(略)公告,迟于磋商响应截止时间递交的文件将不予接受。 20 开标解密 开标时各投标人应在解密程序开始后 30 分钟内对本单位的磋商响应文件远程解密(以交易系统时间为准)。未按规定完成解密的,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21 文件澄清、客观分值公示、投标否决等通知 投标人应通过电脑及时刷新点击查看系统内的询标、客观分公示、投标否决、二次报价、在线磋商等通知消息,并通过系统接受评标委员会发起的询标和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询标等要求起不超过30分钟,逾时视为放弃澄清权力)对该项内容进行回复、确认并加盖电子签章。逾期未回复的(以交易系统时间为准),评标委员会将可能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评审,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 费用承担 供应商参加磋商响应活动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23 合同签订时间 采购人通知领取成交通知书后,成交供应商应在3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领取后10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逾期不领取成交通知书或不签订合同的,顺延至第二成交供应商或重新采购。 24 (略)采购代理服务费及中标服务费 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金专桥)18500.00 元;(抹凹桥)9500.00 元;(牛庄桥)8000.00 元;(石春桥)8700.00 元;(吴庄桥)7000.00 元。供应商在报价时,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应综合考虑以上费用,不得单独列项。所有费用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由中标人付清。 25 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 型号、数量、单价 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规定:本项目五座桥将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主要成交标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如有虚假,将取消成交资格并由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6 信用查询 详见评标办法 27 其它 如交易系统中相关操作内容与采购文件正文不符的,以采购文件为准。如投标人在文件编制和递交、评委在评审过程遇到系统无法实现的情况,请及时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公告为准)以及中心信息技术部门(5885890)联系。 28 人员到岗及履约要求 投标人一旦中标,拟派的建造师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岗,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时,须报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招标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并按监理签字确认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70%与中标人结算。 本项目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具体要求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 号),《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0)228 号。 29 材料要求 1.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中标人选定的材料供应厂家和价格须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认可。如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对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权威检验部门鉴定的要求,若经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自负。 2.因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中标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0 投标报价要求 由于本项目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采购需求等技术要求明确、详实,招标控制价经第三方审核并经**县财政评审中心复核备案,故本项目只接受一次性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同时根据省住建厅(建市函〔2020〕1073号文)要求、参照《**市材料价格信息》2021年第5期**县部分材料价格,本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94%(即金专桥1270546.62元、抹凹桥(略)、牛庄桥507420.40元、石春桥544948.78元、吴庄桥438760.04元)的属于异常低价,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行填报单价及投标总价,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 31 重要提示(一) 1.网上电子开评标技术支持电话:(请咨询**国泰软件公司400-998-0000) 2.中标候选人业绩及项目经理经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情况将在预中标公示中一并公开。 3.电子签章需在空白处,不要遮挡重要数据,否则可能导致被评委判定为废标。 4.如有多个评审环节需要提供相同的资料,投标人应在最靠前的评审环节提供,并在后续的评审环节中注明见投标文件的某个部分,以方便评委评审。 5.疫情防控期间,专家质询、业绩奖项等客观得分通知、否决投标通知及投标人的答复均通过交易系统完成,请各投标人关注系统通知,并在30分钟内在系统内进行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放弃澄清的权利或认可该通知。 32 重要提示(二) 1.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由发包人提供接口,承包人根据现场情况自行装表计量,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用。 2.施工中使用的所有运输车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2017]174 号《**市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绿色环保运输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3.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执行现行标准和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不可竟争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施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此费用。 4.本项目施工环境复杂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全面负责协调,重大事项招标人配合协调。中标单位不得因此追加任何费用。 5.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其界定的“关于危大工程范围”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征编制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进一步细化落实住建部【 2018 】37 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6.承包人使用农民工及其它劳务用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支付劳工资,否则,因欠付农民工工资而导致农民工聚集、上访等现 象,发包人可直接使用承包人工程款支付劳务工资,并按实际支付额的双倍扣除工程款(不再返还),且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工资支付明细表及支付情况需报发包人备案。 33 重要提示(三) 工程量清单表 100 章总则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修改,详见清单第 100 章总则。 34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顺序 1.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 招标文件约定中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构成合同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内容为准; 3.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按评标办法、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的优先顺序解释; 4.按上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章 磋商响应须知 一、总则 1、本(略)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略)的服务项目。(略)接受采购人委托,根据采购人提交的服务要求,对此项目进行招标代理,编制(略)文件,组织开评标活动。 2、本次(略)的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无论(略)文件是否列明,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磋商响应无效。本(略)文件所要求的证书、认证、资质,均应当是有权机构颁发,且在有效期内。 3、本次(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并按招标范围确定的工程量和合同总价一次性包干(经招标单位认可的设计修改变更和同监理方共同确认按程序批准的经济签证仅限于在合同价内调整)。 4、成交供应商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承诺路面及构造物等大体积构件所需水泥混凝土使用证照齐全的、正规建材公司提供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商砼。 二、(略)文件 5、供应商应当按照(略)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对(略)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略)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供应商没有满足(略)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供应商获取(略)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略)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疑问等问题应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答疑及(略)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7.1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单位对(略)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7.2供应商对(略)文件如有疑问,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前按(略)公告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等)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的,将不予答复。在此规定时间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的问题,将在磋商响应截止前以公告的形式刊登在“**公共**交易网” “补充公告”一栏,告知所有供应商,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因此,供应商无论是否提出过澄清的要求,均应上网查看是否有关本项目的澄清说明。 8、(略)文件的修改 8.1在某些情况下,采购人可能对(略)文件进行修改。 8.2采购人对(略)文件的修改,将在网站以补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并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8.3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略)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采购人可以决定**磋商响应截止日期,并以补充公告的形式将变更时间通知所有供应商。 8.4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略)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略)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9、电子开评标相关要求 9.1注册登记 9.1.1 本项目只接受**市公共**交易系统企业诚信库(以下简称企业诚信库或企业库)已审核通过的企业投标,企业通过**市公共**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投标,未入库的潜在供应商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详见**市公共**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共**交易中心共享诚信库申报(投标人)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解答》)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 (注:企业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调整时,请及时变更企业诚信库信息) 9.1.2 上传企业证件扫描件与基本信息 供应商在投标前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自行在企业诚信库中上传所有资质信息及原件扫描件,基本信息必须与扫描件完全一致,如因未正确上传或未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及证件扫描件,被认定废标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所有基本资料需携带原件于窗口验证后更新,否则评标系统无法读取未被验证的信息。) 9.2办理电子数字证书(CA 证书) 9.2.1 投标人应当取得和正确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其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未办理的,请及时联系**市公共**交易中心二楼企业登记入库窗口咨询,采取现场或线上办理(咨询电话0562-5885809,0562-5885810)。投标人需通过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加密并电子签章,并妥善保管数字证书。 9.2.2.1数字证书到期后供应商必须及时在证书颁发机构网站续期,并对磋商响应文件重新加密和电子签章,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系统;(续期会使证书编号不一致导致之前加密的电子标书无法解密,请务必在投标前提前办理续期手续或重新加密上传文件。) 9.2.2.2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供应给应提前更换新证书。供应商在开标前务必确认数字证书是否正常使用,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磋商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9.3下载磋商文件 9.3.1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前内登录系统完善投标信息、下载磋商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如有补疑、答疑、澄清和修改,招标人在网上澄清公告栏发布相关内容,供应商应及时上网查阅,通过系统下载最新的答疑文件,据此制作磋商响应文件。 9.4制作磋商响应文件 9.4.1 供应商在**市公共**交易网上下载专区下载“磋商响应文件制作软件”,通过软件制作、生成磋商响应文件。技术问题咨询电话:400-998-0000。 9.4.2 制作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时请插上数字证书、打开磋商响应文件制作软件、导入电子磋商文件(答疑文件),按要求制作磋商响应文件。 9.4.3 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关资格审查资料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可用附件形式上传至磋商响应文件制作软件中。 9.5上传磋商响应文件 9.5.1 供应商应提前做好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工作并在系统进行确认,因操作错误可在系统中进行撤回。 9.5.2 经数字证书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加密和解密必须使用同一数字证书,主锁和副锁因证书号不一致不可混用,如因电子锁携带错误导致无法解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9.6提交保证金(本项目无) 9.6.1 投标保证金从单位基本账户转账、汇款或者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不接受现金形式,保证金到账、保函递交截止时间为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 9.6.2 投标保证金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的,保函复印件或扫描件装入投标文件。 9.7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其投标。 9.7.1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系统提交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 9.7.2 磋商响应保证金汇入账户必须与企业库登记账户及扫描件信息三者信息完全一致,开标前未到达指定账户或账户信息不匹配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接受。(注:企业账户变动请及时更新企业库登记账户)以保函形式提交的除外。 9.7.3 供应商无法使用 CA 锁解密标书,且排除交易系统故障的,则拒绝企业继续投标。 9.7.4 不符合磋商文件其它要求或对电子开标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它情形。 9.7.5 如因交易系统问题,导致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密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和交易中心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解决或故障排除后重新组织项目采购。 9.6意外情况的处理 9.6.1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供应商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9.6.1.1 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招投标系统的; 9.6.1.2网上招投标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9.6.1.3网上招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9.6.1.4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9.6.1.5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上招投标系统无法运行的; 9.6.1.6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9.6.2 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同意后,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9.6.2.1项目暂停,待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后,重新实施。 9.6.2.2 停止该项目此次网上招投标操作程序,并通知供应商采用其他方式操作。 三、供应商 10、磋商响应费用。 供应商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响应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响应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1、合格的供应商 11.1合格的供应商应当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所载明须满足的最低条件。 11.2供应商之间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包别)或者不分标段(包别)的同一项目磋商响应,相关供应商均按无效标进行处理: 11.2.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11.2.2 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11.2.3 参加磋商响应的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的; 11.2.4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 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有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1.4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2、勘察现场 12.1 供应商应自行对服务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的方式、地址及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未到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12.3 除非有特殊要求,(略)文件不单独提供现场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3、知识产权 13.1 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使用磋商响应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2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14、纪律与保密 14.1供应商的磋商响应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4.2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响应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14.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响应: 14.2.1.1 供应商之间协商磋商响应报价等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4.2.1.2 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14.2.1.3 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磋商响应或者成交; 14.2.1.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磋商响应; 14.2.1.5 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4.2.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4.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响应: 14.2.2.1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 14.2.2.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响应事宜,或提交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机器码一致的; 14.2.2.3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为同一人; 14.2.2.4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4.2.2.5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的账户转出; 14.2.2.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4.3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试图在磋商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中心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磋商响应无效。 14.4 投标结束后,投标人的价格、业绩等资料已公开解密,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15.联合体磋商响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6.签章的效力 (略)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在有授权文件表明磋商响应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供应商公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磋商响应专用章,否则将导致磋商响应无效。 17.企业诚信库 17.1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磋商响应成本,加强对供应商诚信信息的管理,加快政府采购工作电子化、信息化建设,中心实行供应商企业诚信库制度,并面向**免费征集。 17.2 入库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清晰度由供应商负责。企业诚信库中的文字信息必须与扫描件、真实证照完全一致。企业诚信库资料的有效性在评标时由项目磋商小组负责审核。 17.3 为确保磋商响应文件通过评审,供应商应及时对入库资料进行补充、更新。如因前款原因未通过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四、磋商响应书的编制 18、磋商响应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8.1 供应商的磋商响应书、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磋商响应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18.2 除(略)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9、磋商响应书构成 19.1 磋商响应书应包括本(略)文件磋商响应书格式中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19.2 供应商必须对其磋商响应书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供应商一旦成为成交供应商,其磋商响应书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9.3 除文件中规定允许变动的格式,供应商不得擅自对(略)文件规定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其磋商响应书在评标时有可能被认为是未对(略)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而中止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 20、磋商响应报价 20.1 磋商响应书的磋商响应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服务的名称、单价和总价。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 20.2 磋商响应报价表上服务的价格是服务总价,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报价应当低于同类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除非(略)文件另有规定,磋商响应报价均不得高于(略)文件(公告)列明的控制价、项目预算。 20.3 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所投服务、保险、税费、验收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服务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磋商响应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0.4 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注明拟提供服务的单价、服务内容明细和总价。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21、磋商响应货币:磋商响应须以人民币报价。 22、证明供应商合格的文件 22.1 供应商在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2.2 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非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23、磋商响应书的密封和标记 23.1 实现网上电子开标的应在加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加盖单位或法人电子印章。 23.2 为了保障电子开评标活动正常进行,供应商在网上提交加密磋商响应文件。 五、磋商响应书的递交 24.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24.1 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是指供应商使用系统完成上传磋商响应文件,未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24.2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以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系统的最后一份为准。 24.3 在(略)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将拒绝接收。 24.4 实行网上电子开评标的,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5、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保证金回单或保函复印件或影印件(如有)需一同递交,否则其磋商响应将被拒绝。 26、拒绝的磋商响应书: 26.1采购单位将拒绝迟交的标书并原封退回。 27、磋商响应书的修改和撤回 27.1 使用电子开评标的项目,投标人在系统递交投标书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电子标书;使用纸质开评标的项目,纸质标书的修改和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7.2 供应商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修改书应当按(略)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标记和提交。 六、开标 28、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29、开标会议 29.1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解密、询标通知、客观分公示、否决通知等,通过系统在线方式完成。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CA锁自行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并在解密指令发出后30分钟之内完成解密,投标人未按规定完成解密,视为放弃投标。投标人在项目开、评标期间应保持在线状态,授权委托人应保持电话畅通,随时通过交易系统接受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询标等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29.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并退回给供应商。 29.3开标由代理机构相关人员主持,主持人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29.3.1 主持人公布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通过**公共**交易系统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29.3.2 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以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工作。 29.3.3 对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解密后再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工作,当众开标; 29.3.4 通过网上开标系统公布完成解密的供应商名称以及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详细内容。 七、评标定标 30、磋商与评标 30.1 磋商与评审程序 30.1.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30.1.2 磋商小组首先对供应商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30.1.3 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将认真审查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书,了解其与磋商文件要求是否有偏离,并对照本磋商文件规定评判供应商是否合格。 30.1.4 磋商小组将与单一供应商进行逐一磋商。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线上询标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供应商在线电子签章。 30.1.5 对否定的供应商,磋商小组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填写在评审记录上;对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委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并记录入评审记录。 30.2磋商 30.2.1 在掌握了供应商磋商响应书的基本情况后,磋商小组将在线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30.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0.3 报价 30.3.1 响应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控制数或不按规定格式进行报价的属于无效响应。 30.3.2 由于本项目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采购需求等技术要求明确、详实,招标控制价经第三方审核并经**县财政评审中心复核备案,故本项目只接受一次性投标报价。根据省住建厅(建市函〔2020〕1073 号文)要求、参照《**市材料价格信息》2021 年第 5 期**县部分材料价格,本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 94%(即金专桥 1270546.62 元;抹凹桥 597967.08 元;牛庄桥 507420.40元;石春桥 544948.78 元;吴庄桥 438760.04元)的属于异常低价,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一旦中标,投标总价即为成交价。 31、成交候选人 31.1 推荐成交候选人。在全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并经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信用信息查询后,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专家按服务方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仍然相同时由招标人代表按不见面开标系统中导出的供应商顺序号抽签决定排序,采用直播方式,在招标人、交易中心、公证处、代理机构共同见证下,现场随机抽取 1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中标人并当场宣布,抽取结果经四方共同签字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31.2 评标过程的保密 开标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成交供应商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成交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索要材料。 31.3 异常情况处理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重新组织磋商: 31.3.1 经过磋商,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仍无法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影响工作的; 31.3.2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1.3.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2、质疑和投诉 32.1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2.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并在递交质疑函时一并递交授权委托书。 32.3 供应商如对本采购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应在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同供应商对文件理解和接受。 32.4 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质疑的,应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前提出。 32.5 关于采购文件中非通用条款部分方面及评标结果的质疑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关于采购文件通用条款部分以及采购程序方面的质疑向代理机构提出,由代理机构作出答复。质疑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的或受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根据质疑提出阶段的不同分别见采购公告和成交公告。 32.6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招标文件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2.7 答复、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均发布在**省政府采购网、 **市公共**交易中心网站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省政府采购网、**市公共**交易中心网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收到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八、废标 33、在(略)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废标: 33.1 合格供应商不足规定家数的; 33.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3.3 采购需求出现重大问题,导致磋商小组认为无法继续评审的; 33.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废标的情形。 九、评标办法 本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维护磋商响应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加评标工作透明度,保证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略)磋商响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综合评分法,即在全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并经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信用信息查询后,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专家按服务方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仍然相同时抽签决定排序,采用直播方式,在招标人、交易中心、公证处、代理机构共同见证下,现场随机抽取 1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中标人并当场宣布,抽取结果经四方共同签字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本项目采取的评标办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评标程序 磋商小组应认真研究(略)文件及采购需求,应了解和熟悉(略)项目的范围、性质、特征主要技术服务要求及标准、评审标准等相关内容: 34.1磋商小组首先根据已发布的磋商文件核对系统读取的电子磋商文件数据评审项,与磋商文件内容不符的,按磋商文件内容对电子磋商文件数据评审项进行修改。 34.2 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有效性进行评审。 34.3先进行有效性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技术与商务部分得分汇总后,最后再进行报价部分评审。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推荐有排序的预成交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34.3.1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有可能不符合(略)文件规定等情况需要澄清时,磋商小组将以询标的方式告知并要求供应商以系统在线回复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应关注系统发出的询标通知,并通过系统接受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发起的澄清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发起询标起不超过30分钟】自行查阅询标内容,回复确认后加盖电子签章。对否定的磋商响应文件,评委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填写在评标记录上。对评审结果持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委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确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4.3.2评审报告是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均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评审报告应如实记录本次评标的主要过程,全面反映评标过程中的各种不同的意见,以及其他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34.3.3磋商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别情形及时作出处理。 34.3.4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系统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34.3.5 磋商小组评审磋商响应文件依据为磋商响应文件以及按采购文件要求递交的其它资料。 34.3.6磋商小组和评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次(略)文件进行评标;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保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4.3.7 磋商小组和评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次(略)文件进行评标;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保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4.3.8 磋商小组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磋商小组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磋商小组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 则以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供应商的分项得分。 34.4磋商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34.5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投标人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以 上 情 形 第 ( 1 ) ( 3 ) ( 4 ) ( 5 ) 条 以 “ 信 用 中 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最高人民法院 网 站 ( www.court.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网 站(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发布的为准。由采购人代表或委托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截图反馈至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记录在评标报告中。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如评标过程中因网络、网站的问题无法查询时,在中标公告期间由采购人代表查询并直接采用。 以上情形由投标人按投标函格式填写相关承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5、有效性审查 若有一项不通过,作无效标处理。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审核材料要求 1 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书按相应要求签字或盖章。同时委托人符合文件相关要求。 提供授权委托书放入磋商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影印件,无需投标授权书) 2 需要提供的磋商响应资格证明资料 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全部要求 按磋商响应函格式填写相关承诺 企业资质资格符合磋商公告要求 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上传至电子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磋商公告要求 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上传至电子磋商响应文件 至投标截止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均未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按磋商响应函格式填写相关承诺 至投标截止日,我单位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按磋商响应函格式填写相关承诺 3 联合体磋商响应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标书规范性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截止前有效提交网上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 2、加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加密、标记、递交等的相应要求。 5 标书盖章 磋商响应文件盖章符合(略)文件的要求。 6 标书响应情况 服务标准要求、服务期响应、售后服务体系等内容满足(略)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按磋商响应函格式填写相关承诺 7 标识符 供应商电子标书中出现相同唯一标识符(同一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硬盘号、同一CA锁等)的投标无效。 8 其他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或(略)公告、(略)文件列明的其他要求。 36、报价部分评审 36.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应当在技术部分评审结束后,评审其报价部分。 36.2 磋商小组将对进入报价部分评审的各供应商的报价部分有效性进行审查,经评审有效后,磋商小组将对报价部分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6.2.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6.2.2 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当单位小数点有明显的错误时,磋商小组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 36.2.3 如果磋商响应报价同时出现上述1、2两种情况,按第2种修正原则调整或修正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响应报价。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响应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磋商响应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磋商响应将被拒绝并且其磋商响应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6.3 磋商响应报价无效的几种情形: 36.3.1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符合磋商文件 “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36.3.2 价、项目暂列金额)等不可竞争费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不符合为无效标。 36.3.3 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各投标人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一般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控制价中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如投标人清单子目综合单价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控制价中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且偏离市场行情的,按恶意报价处理。 36.3.4 磋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 36.3.5 经磋商小组认定低于成本的; 36.3.6 经磋商小组认定报价出现异常导致不能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 36.3.7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中其它合格性评审要求 37、评标办法(满分100分,计算过程和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序号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施 工 组 织 方案 50 分 1 、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方案周全、具体、有效。满分 10分; 符合要求的得满分,不提供不得分。 2、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从施工组织设计完整性、是否有针对性、合理性进行评分。满分 10分; 符合要求的得满分,不提供不得分。 3、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从施工组织设计完整性、是否有针对性、合理性进行评分。满分 10分; 符合要求的得满分,不提供不得分。 4、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从施工组织设计完整性、是否有针对性、合理性进行评分。满分 10分; 符合要求的得满分,不提供不得分。 5、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满分 10分; 符合要求的得满分,不提供不得分。 符合性审查,本项满分 50 分。取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 本地 化服务 7分 响应单位在**县行政区域内有服务团队的得 7分; 1、本地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扫描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注册地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2、外地企业同时提供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和**县房产服务中心出具的“**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现场办公图片,办公场所需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且面积不得低于 200平方米。 注:须提供证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放投标文件中。 注:①以上合同、证书等证明资料须提供扫描件放入电子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上述评分细则中的每项内容单独评审打分。施工组织方案有明显错误的由评委酌情扣分。 ③投标人技术标的最终得分计算方法为:取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技术标的最终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④评审所提供的材料,如存在虚假将取消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为便于评审专家网上电子评标,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应清晰明了,如上传的相关资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不清晰或电子投标文件表述含糊不清的,导致评审委员会无法判断,影响其评审结果,责任自负。 十、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38、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合同将授予成交供应商。 39、采购人拒绝磋商响应的权力 采购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有权依据磋商小组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磋商响应。 40、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0.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地点见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应按照(略)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略)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 企业资信 8分 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有良好的纳税行为,有一项得 4分,满分 8分。 提供近三年(自 2018年 1月 1日至投标截止日)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纳税凭证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4 投标报价 35 分 根据各投标人的最终有效投标报价,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终有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5分。其它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5。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40.2成交供应商如不按本(略)文件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采购人将废除授标,有磋商响应担保的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响应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0.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0.4 采购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略)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服务要求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略)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中心概不负责,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40.5采购人保留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服务细则作适当调整的权利。 41、履行合同 41.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4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2、验收 42.1 采购人须建立日常考核制度。考核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专业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依据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42.2 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专业人员、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42.3 涉及安全等其他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参与验收。 42.4 验收费用均由合同乙方(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项目需求 注: 1、如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有冲突,以本章内容为准。 2、如本章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3、如本章内容与国家、地方强制标准相冲突的,以强制标准为准。 一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背景、采购内容 本次采购内容主要包括**县2021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金专桥)、(抹凹桥)、(牛庄桥)、(石春桥)、(吴庄桥),共计5座桥。 金专桥位于**县境内,桥中心桩号K14+450,老桥为3跨拱实腹式石拱桥,老桥全长20.0m,桥全宽7.0m,净宽5.0m,本次设计拆除重建一座2-10.0米预控空心板板梁桥,桩柱式基础接盖梁; 抹凹桥位于**县境内,桥中心桩号K4+350,老桥为单拱实腹式石拱桥,桥全长13.0m,桥全宽9.3m,净宽8.6m,本次设计拆除重建一座1-16.0米预应力T梁桥,扩大基础U型桥台; 牛庄桥位于**县境内,桥中心桩号K8+812,老桥为单拱实腹式石拱桥,桥全长13.0m,桥全宽9.3m,净宽8.5m,本次设计拆除重建一座1-8.0米现浇板梁桥,U型桥台扩大基础; 石春桥位于**县境内,桥中心桩号K31+574,老桥为单拱实腹式石拱桥,桥全长14.0m,桥全宽7.0m,净宽6.5m,本次设计拆除重建一座1-6*6米箱式桥; 吴庄桥位于**县境内,桥中心桩号K30+191,老桥为单拱实腹式石拱桥,桥全长15.0m,桥全宽6.0m,净宽5.5m,本次设计拆除重建一座1-10.0米现浇板梁桥,U型桥台扩大基础。 项目控制价:金专桥1351645.34元;抹凹桥636135.19元;牛庄桥539808.94元;石春桥579732.74元;吴庄桥466766.00元。 二、服务内容、范围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县 2021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金专桥) 序号 科目名称 金额(元) 1 第 100 章至第 700 章合计 2 清单 第 100 章 总则 62703.97 3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 4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 5 清单 第 400 章 桥梁、涵洞 6 清单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7 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8 清单合计减去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9 计日工合计 10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11 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表 工程名称:**县 2021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金专桥) 清单 第 100 章 总则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101 通则 5814.85 5814.85 101-1 保险费 5814.85 5814.85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1.000 3314.85 3314.85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 1.000 2500.00 2500.00 102 工程管理 21589.12 21589.12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000 1200.00 1200.00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1.000 500.00 500.00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000 19889.12 19889.12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35300.00 35300.00 103-2 临时占地 总额 1.000 5500.00 5500.00 103-3 临时供电设施、电缆线、变压器架设、维护与拆除 总额 1.000 18000.00 18000.00 103-4 临时自来水管道拆除及恢复 总额 1.000 3800.00 3800.00 103-5 临时便桥 总额 1.000 8000.00 8000.00 第 100 章 合计 人民币 62703.97 元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202 场地清理 202-3 拆除结构物(老桥) -a 钢筋混凝土结构 m3 56.000 -c 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 m3 190.000 203 挖方路基 203-1 路基挖方 -a 挖土方(下部构造挖土方) m3 196.000 204 填方路基 204-1 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c 接线填筑石渣 m3 96.000 -d 夯实填土方(下部构造、接线渐变段) m3 260.000 第 2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304 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垫层 304-1 水泥稳定碎石 -a 厚 150mm 水稳碎石垫层 m2 354.000 312 水泥混凝土面板 312-1 水泥混凝土路面 -a 厚 200mm 砼面板(商砼,C35) m3 66.000 第 3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400 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403 钢筋 403-1 基础钢筋(含灌注桩、承台、桩系梁、沉桩、沉井等) -a 光圆钢筋(HPB235、HPB300) kg 1954.900 -b 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kg 11099.300 403-2 下部结构钢筋 -a 光圆钢筋(HPB235、HPB300) kg 2014.600 -b 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kg 9303.900 403-3 上部结构钢筋 -a 光圆钢筋(HPB235、HPB300) kg 8814.400 -b 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kg 15894.900 403-4 附属结构钢筋 -b 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kg 13251.200 403-5 钢材 -a T 型钢板(桥面连续) kg 173.000 405 钻孔灌注桩 405-1 钻孔灌注桩(C30 水下砼) -a 编织袋围堰高 2.5m m 30.000 -b 钻孔灌注桩(φ1.2m,含冲孔、护筒埋设、凿桩头) m 102.000 -d 排水 m3 800.000 410 结构混凝土工程 410-1 混凝土基础(C30 桩系梁) m3 4.700 410-2 混凝土下部结构 -a 耳背墙混凝土(C30) m3 18.220 -b 桥墩混凝土(C30) m3 7.600 -c 盖梁混凝土(C30) m3 57.320 -d 挡块混凝土(C30) m3 0.560 410-5 桥梁上部结构现浇整体化混凝土(铰缝,含砂浆) m3 8.100 410-6 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 -a C30 混凝土防撞护栏(含 12 套 PVC 泄水管) m3 17.000 411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411-5 后张法预应力钢绞线(含波纹管、锚具) kg 1639.200 411-8 预制预应力混凝土上部结构(C50,含预制梁板底座) m3 84.800 413 防护工程 413-5 八字墙 -a 八字墙(C20 砼) m3 137.160 -b 八字墙背夯实回填 m3 69.000 415 桥面铺装 415-2 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 -a 防水混凝土(C40) m3 28.730 416 桥梁支座 416-1 板式橡胶支座 dm3 99.840 417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 417-2 模数式伸缩装置 m 10.000 417-3 C40 伸缩缝预留槽防水混凝土(含钢筋网片) m3 0.720 418 搭板 -a 厚 30cmC30 混凝土搭板 m3 32.300 -b C15 砼搭板基层 m3 27.000 -c 石渣回填 m3 236.000 第 4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602 护栏 602-3 波形梁钢护栏 -a 路侧波形梁钢护栏 m 120.000 604 道路交通标志 604-1 单柱式交通标志 套 2.000 605 道路交通标线 605-5 轮廓标 -b 附着式轮廓标 个 30.000 第 6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县 2021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抹凹桥) 序号 科目名称 金额(元) 1 第 100 章至第 700 章合计 2 清单 第 100 章 总则 40397.90 3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 4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 5 清单 第 400 章 桥梁、涵洞 6 清单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7 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8 清单合计减去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9 计日工合计 10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11 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表 工程名称:**县 2021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抹凹桥) 清单 第 100 章 总则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101 通则 4056.84 4056.84 101-1 保险费 4056.84 4056.84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1.000 1556.84 1556.84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 1.000 2500.00 2500.00 102 工程管理 11041.06 11041.06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000 1200.00 1200.00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1.000 500.00 500.00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000 9341.06 9341.06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25300.00 25300.00 103-2 临时占地 总额 1.000 5500.00 5500.00 103-3 临时供电设施、电缆线、变压器架设、维护与拆除 总额 1.000 8000.00 8000.00 103-4 临时自来水管道拆除及恢复 总额 1.000 3800.00 3800.00 103-5 临时便桥 总额 1.000 8000.00 8000.00 第 100 章 合计 人民币 40397.90 元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202 场地清理 202-3 拆除结构物(老桥) -a 钢筋混凝土结构 m3 26.000 -c 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 m3 190.000 203 挖方路基 203-1 路基挖方 -a 挖土方(下部构造挖土方) m3 215.000 -b 挖石方(下部构造挖石方) m3 123.800 204 填方路基 204-1 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d 夯实填土方(下部构造、接线渐变段) m3 265.000 第 2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304 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垫层 304-1 水泥稳定碎石 -a 厚 150mm 水稳碎石垫层 m2 214.000 312 水泥混凝土面板 312-1 水泥混凝土路面 -a 厚 200mm 混凝土(商砼,C35) m3 40.800 第 3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400 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403 钢筋 403-2 下部结构钢筋 -b 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kg 1791.700 403-3 上部结构钢筋 -a 光圆钢筋(HPB235、HPB300) kg 2694.100 -b 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kg 6271.800 403-4 附属结构钢筋 -a 光圆钢筋(HPB235、HPB300) kg 254.700 -b 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kg 7181.500 403-5 钢材 -a 钢板(桥面连续、支座) kg 353.300 410 结构混凝土工程 410-1 混凝土桥台基础(C25 片石砼,含围堰) m3 103.400 410-2 混凝土下部结构 -a 台帽混凝土(C30) m3 18.000 -b 侧墙(上)混凝土(C30) m3 12.400 -c 侧墙(下)混凝土(C25 片石砼) m3 32.000 -d 台身混凝土(C25 片石砼) m3 67.800 410-5 桥梁上部结构现浇整体化混凝土(T 梁安装、湿接缝) m3 4.300 410-6 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 -a C30混凝土防撞护栏(含 8套 PVC泄水管) m3 14.960 411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411-5 后张法预应力钢绞线(含锚具、金属波纹管) kg 1168.200 411-8 预制预应力混凝土上部结构(C50,含预制梁板底座) m3 30.560 413 防护工程 413-5 挡土墙 -a 八字墙(C20 砼) m3 52.600 -b 八字墙背夯实回填 m3 87.000 -d 排水 m3 800.000 415 桥面铺装 415-2 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 -a 防水混凝土(C40,含粘层沥青) m3 9.960 416 桥梁支座 416-1 板式橡胶支座 dm3 29.390 417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 417-2 模数式伸缩装置 m 6.000 417-3 伸缩缝预留槽 C40 防水混凝土(含钢筋网片) m3 0.430 418 搭板 -a 厚 30cmC30 混凝土搭板 m3 14.940 -b C15 砼搭板基层 m3 13.000 -c 石渣回填 m3 196.000 第 4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602 护栏 602-3 波形梁钢护栏 -a 路侧波形梁钢护栏 m 80.000 604 道路交通标志 604-1 单柱式交通标志 套 2.000 605 道路交通标线 605-5 轮廓标 -b 附着式轮廓标 个 20.000 第 6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县 2021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牛庄桥) 序号 科目名称 金额(元) 1 第 100 章至第 700 章合计 2 清单 第 100 章 总则 38741.19 3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 4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 5 清单 第 400 章 桥梁、涵洞 6 清单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7 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8 清单合计减去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9 计日工合计 10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11 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表 工程名称:**县 2021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牛庄桥) 清单 第 100 章 总则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101 通则 3820.17 3820.17 101-1 保险费 3820.17 3820.17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1.000 1320.17 1320.17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 1.000 2500.00 2500.00 102 工程管理 9621.02 9621.02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000 1200.00 1200.00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1.000 500.00 500.00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000 7921.02 7921.02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25300.00 25300.00 103-2 临时占地 总额 1.000 5500.00 5500.00 103-3 临时供电设施、电缆线、变压器架设、维护与拆除 总额 1.000 8000.00 8000.00 103-4 临时自来水管道拆除及恢复 总额 1.000 3800.00 3800.00 103-5 临时便桥 总额 1.000 8000.00 8000.00 第 100 章 合计 人民币 38741.19 元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202 场地清理 202-3 拆除结构物(老桥) -a 钢筋混凝土结构 m3 16.000 -c 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 m3 78.000 203 挖方路基 203-1 路基挖方 -a 挖土方(下部构造挖土方) m3 206.000 204 填方路基 204-1 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d 夯实填土方(下部构造、接线渐变段) m3 142.000 第 2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304 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垫层 304-1 水泥稳定碎石 -a 厚 150mm 水稳碎石垫层 m2 189.330 312 水泥混凝土面板 312-1 水泥混凝土路面 -a 厚 200mm 混凝土(商砼,C35) m3 36.000 第 3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400 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403 钢筋 403-2 下部结构钢筋 -b 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kg 1701.100 403-3 上部结构钢筋 -a 光圆钢筋(HPB235、HPB300) kg 613.500 -b 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kg 4577.200 403-4 附属结构钢筋 -a 光圆钢筋(HPB235、HPB300) kg 106.400 -b 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kg 5713.800 403-5 钢材 -a 钢板(桥面连续、支座) kg 669.100 410 结构混凝土工程 410-1 混凝土桥台基础(C25 片石砼,含围堰) m3 65.100 410-2 混凝土下部结构 -a 台帽混凝土(C30) m3 14.600 -b 侧墙(上)混凝土(C30) m3 3.500 -c 侧墙(下)混凝土(C25 片石砼) m3 29.300 -d 台身混凝土(C25 片石砼) m3 82.600 410-3 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C35 空心板,含φ220mmPVC 管、支架预压) m3 17.600 410-6 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 -a C30混凝土防撞护栏(含 4套 PVC泄水管) m3 7.500 413 防护工程 413-5 防护工程 -a 八字墙(C20 砼) m3 64.000 -b 桥底铺砌 m3 29.040 -d 排水 m3 800.000 415 桥面铺装 415-2 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 -a 防水混凝土(C40 防水砼) m3 6.000 416 桥梁支座 416-1 板式橡胶支座 dm3 32.200 417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 417-2 模数式伸缩装置 m 7.250 417-3 伸缩缝预留槽 C40 防水混凝土(含钢筋网片) m3 0.520 418 搭板 -a 厚 30cmC30 混凝土搭板 m3 17.940 -b C15 砼搭板基层 m3 15.600 -c 石渣回填 m3 186.000 第 4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602 护栏 602-3 波形梁钢护栏 -a 路侧波形梁钢护栏 m 120.000 604 道路交通标志 604-1 单柱式交通标志 套 3.000 605 道路交通标线 605-5 轮廓标 -b 附着式轮廓标 个 30.000 第 6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县 2021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石春桥) 序号 科目名称 金额(元) 1 第 100 章至第 700 章合计 2 清单 第 100 章 总则 40017.52 3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 4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 5 清单 第 400 章 桥梁、涵洞 6 清单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7 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8 清单合计减去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9 计日工合计 10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11 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表 工程名称:**县 2021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石春桥) 清单 第 100 章 总则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101 通则 3918.26 3918.26 101-1 保险费 3918.26 3918.26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1.000 1418.26 1418.26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 1.000 2500.00 2500.00 102 工程管理 10209.57 10209.57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000 1200.00 1200.00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1.000 500.00 500.00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000 8509.57 8509.57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25889.69 25889.69 103-2 临时占地 总额 1.000 5500.00 5500.00 103-3 临时供电设施、电缆线、变压器架设、维护与拆除 总额 1.000 8589.69 8589.69 103-4 临时自来水管道拆除及恢复 总额 1.000 3800.00 3800.00 103-5 临时便桥 总额 1.000 8000.00 8000.00 第 100 章 合计 人民币 40017.52 元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202 场地清理 202-3 拆除结构物(老桥) -a 钢筋混凝土结构 m3 20.000 -c 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 m3 160.000 203 挖方路基 203-1 路基挖方 -a 挖土方(涵身、涵背) m3 576.000 204 填方路基 204-1 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d 夯实填土方(涵身、涵背回填) m3 714.000 第 2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304 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垫层 304-1 水泥稳定碎石 -a 厚 150mm 水稳碎石垫层 m2 245.330 312 水泥混凝土面板 312-1 水泥混凝土路面 -a 厚 200mm 混凝土(商砼,C35) m3 49.000 第 3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400 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420 盖板涵、箱涵 420-2 钢筋混凝土箱涵 -a 结构钢筋 -a-1 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kg 12958.200 -b 涵身(C35) m3 125.300 -c 帽石(C35) m3 11.100 -d 基础垫层(级配碎石) m3 15.600 -e 基础垫层(C20) m3 15.600 -f 基础片石换填(抛石挤淤) m3 132.200 -g 涵背回填(石渣) m3 330.000 -h 防护工程 -h-1 八字墙(C20 砼) m3 111.200 -h-2 铺砌、拦水坝、排水沟(C20) m3 37.700 -h-3 拆除圬工 m3 260.000 -h-4 排水 m3 800.000 第 4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602 护栏 602-3 波形梁钢护栏 -a 路侧波形梁钢护栏 m 140.000 604 道路交通标志 604-1 单柱式交通标志 套 2.000 605 道路交通标线 605-5 轮廓标 -b 附着式轮廓标 个 35.000 第 6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县 2021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吴庄桥) 序号 科目名称 金额(元) 1 第 100 章至第 700 章合计 2 清单 第 100 章 总则 18589.92 3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 4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 5 清单 第 400 章 桥梁、涵洞 6 清单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7 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8 清单合计减去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9 计日工合计 10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11 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表 工程名称:**县 2021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吴庄桥) 清单 第 100 章 总则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101 通则 3640.70 3640.70 101-1 保险费 3640.70 3640.70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1.000 1140.70 1140.70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 1.000 2500.00 2500.00 102 工程管理 8544.22 8544.22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000 1200.00 1200.00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1.000 500.00 500.00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000 6844.22 6844.22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6405.00 6405.00 103-2 临时占地 总额 1.000 1500.00 1500.00 103-3 临时供电设施、电缆线、变压器架设、维护与拆除 总额 1.000 4905.00 4905.00 第 100 章 合计 人民币 18589.92 元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202 场地清理 202-3 拆除结构物(老桥) -c 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 m3 46.000 203 挖方路基 203-1 路基挖方 -a 挖土方(下部构造挖土方) m3 196.000 204 填方路基 204-1 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d 夯实填土方(下部构造、接线渐变段) m3 124.000 第 2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304 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垫层 304-1 水泥稳定碎石 -a 厚 150mm 水稳碎石垫层 m2 84.000 312 水泥混凝土面板 312-1 水泥混凝土路面 -a 厚 200mm 混凝土(商砼,C35) m3 80.000 第 3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400 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403 钢筋 403-2 下部结构钢筋 -b 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kg 1113.900 403-3 上部结构钢筋 -a 光圆钢筋(HPB235、HPB300) kg 1012.600 -b 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kg 5737.000 403-4 附属结构钢筋 -a 光圆钢筋(HPB235、HPB300) kg 91.300 -b 带肋钢筋(HRB335、HRB400) kg 5559.400 403-5 钢材 -a 钢板(桥面连续、支座) kg 582.500 410 结构混凝土工程 410-1 混凝土桥台基础(C25 片石砼,含围堰、排水) m3 57.900 410-2 混凝土下部结构 -a 台帽混凝土(C30) m3 11.500 -b 侧墙(上)混凝土(C30) m3 3.900 -c 侧墙(下)混凝土(C25 片石砼) m3 30.500 -d 台身混凝土(C25 片石砼) m3 68.400 410-3 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C35 空心板,含φ220mmPVC 管、支架预压) m3 22.500 410-6 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 -a C30混凝土防撞护栏(含 6套 PVC泄水管) m3 8.900 413 防护工程 413-5 防护工程 -a 八字墙、踏步(C20 砼) m3 50.900 -b 桥底铺砌 m3 34.400 -c 排水 m3 800.000 415 桥面铺装 415-2 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 -a 防水混凝土(C40 防水砼) m3 6.400 416 桥梁支座 416-1 板式橡胶支座 dm3 28.140 417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 417-2 模数式伸缩装置 m 6.000 417-3 伸缩缝预留槽 C40 防水混凝土(含钢筋网片) m3 0.430 418 搭板 -a 厚 30cmC30 混凝土搭板 m3 14.940 -b C15 砼搭板基层 m3 13.000 -c 石渣回填 m3 203.000 第 4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602 护栏 602-3 波形梁钢护栏 -a 路侧波形梁钢护栏 m 80.000 604 道路交通标志 604-1 单柱式交通标志 套 2.000 605 道路交通标线 605-5 轮廓标 -b 附着式轮廓标 个 20.000 第 6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招标图纸另附 三、服务周期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四、付款方式 (1)采购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本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7%,余款中审计预留金为合同价的 10%,待审计结束后付清,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3%,待质量缺陷期满付清,质量缺陷期壹年,以上均不计息。 (2)建设单位有权采用承兑汇票支付,不另行支付资金成本和利息。 (3)工程隐蔽增加的工程量或变更调增的价款,不作为中间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调整的价款进入总结算。招标人供应的材料价款结算,按工程进度抵付工程进度款。 招标人供应的材料价款结算(如有),按工程进度抵付工程进度款。 第五章 采购合同(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它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实施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代表。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发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企 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或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或发包人组织的内部专业监理,并须将设置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到岗人员及项目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 监理组织必须接受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养护工程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在养护工程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养护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它养护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3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4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5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1.6.6 进度付款证书:指在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11)其它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业主代表人。监理人或业主代表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期; (5)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 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 3%;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6)根据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7)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8)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原有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协助和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为消除病害,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施工作业方案。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实施工程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养护作业现场和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施工人员的 2~4%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有一名安全生产负责人,且不少于 1 人,同时每个施工作业点必须有安全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签字记录; (5)根据工程的性质和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F90-2015)和《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JTG H30-2015)的具体规定;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做到施工作业、车辆通行两不误。 实施施工作业路段应配备交通标志等设施,指定专人维持车辆通行秩序。如因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或事故频发而造成较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或养护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为保护实施的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方便与安全,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并接受项目所在地交通行政部门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3)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第 8 篇投标书附表 5 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占地计划表》(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和生活用地、仓库与料场用地、预制场用地、借土场地及临时堆土场地、工地试验室用地、临时道路用地等)。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占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2)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3)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4)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5)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6)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和结构不得变动。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认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道路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0.2 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了以下方面: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2)水文和气象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大中修养护工程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附近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5)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 还应认为,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养护工程合同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是正确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养护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按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的 %计或由招标人另行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 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交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交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 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为:每逾期一天相应数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建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汇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天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15.6.l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100333022201110ntnntttFFBFFBFFBFFBAPP ?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值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它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的 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材料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 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第 4.2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当材料已用于养护工程之中时,材料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预付款的材料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交工、竣工验收 17.5.1 交工验收 17.5.1.1 交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5)检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含批准的设计变更)或者下达的计划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7)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17.5.1.2 交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量表中约定;期限为交工验收后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2)监理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交工付款申请单。 (3)监理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 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交工付款申请单。 17.5.1.3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交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交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前人的交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交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17.5.2 竣工验收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前人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为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对于交、竣工合并验收的: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对于交、竣工合并验收的,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工程完工 3 个月后,6 个月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省交通运输厅 皖交路[2010]494 号)的规定,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养护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公路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竣)工日期,以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3.7 组织办理交(竣)工验收和签发交(竣)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尽快撤离,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交)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对于交、竣工合并验收的,应一次性提交全部竣(交)工验收资料。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竣、交工合并验收的项目缺陷责任期自实际完工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的时间由招标人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特点确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竣(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对于适用于交、竣工合并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 3 个月后,6 个月内完成验收;对于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在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使用 12 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根据相关检查或检测结果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0. 保险 20.1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1.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1.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2.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第三者责任险 20.3.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3.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量。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作,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外负担和(或)工期**天数。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本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自愿、公**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养护工程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其它需要约定、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略) 地 址:**县**镇湖滨路 80号 邮政编码:246700 2 1.1.2.6 监理人:发包人另行通知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2个月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施工准备期:合同签订后 3天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监理人签发变更令(7)下发停工令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点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无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无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 %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0元/天 12 11.6 前交工的奖金限额:0%签约合同价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0%或增加收益的 0%给予奖励。 续上表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4 16.1 合同工期内(开始时间以开工令为准)不调价。 15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0%签约合同价 16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0%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万元整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20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3% (采购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本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7%,余款中审计预留金为合同价的 10%,待审计结束后付清,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3%,待质量缺陷期满付清,质量缺陷期壹年,以上均不计息) 21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22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份 23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2份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6 19.7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年 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28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 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详见 100章总则,本项不得修改 29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委员会 30 25.1 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将项目经理注册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证书递交招标人查验。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示例性内容。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细化为: (1)承包人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建设指挥部取得联系,以求问题解决。 (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为配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和本项目其他工程施工提供方便和必要的协助,以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所提供的方便与必要的协助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工作: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人员及辅助工作,承担召开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相关费用等;配合发包人和相关检测单位做好检测工作;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管理中提供交通的便利。 承包人为完成上述目标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若没有完成本项工作或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否则,发包人将从本合同段的承包人计量款中扣除后续单位完成本项工作的报价金额。 (3)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施工项目主动积极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 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和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 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好本合同段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不可避免时,应主动与被干扰方协调以减少干扰。 (5)凡合同段内与已建公路、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管道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采取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航道、管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履约担保 文末增加:若投标时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与施工过程中的实际人员一致,合同终止时退还其人员履约担保,若更换,则视为违约,没收其相应的人员履约担保。 分包 原文修改为:本招标项目不允许分包。 承包人项目经理 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 10 天内,其项目经理需到施工现场开展工作。项目经理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常驻工地,每月住工地不少于 26 天,如需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发包项目负责人办理请销假手续,同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按 500 元/人天在月支付证书中扣除,当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第 12.3.1 款的规定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增加 根据**市政府铜政办〔2012〕146 号《**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死亡、伤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履约能力、辞职、被责令停止执业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将拟更换人员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换项目经理需交审查费 3 万元/人次,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需交审查费 2 万元/人次,项目经理替换 2 次以上和拒不调配关键施工设备进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增加 承包人技术主管及专业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每月住工地不少于 26 天,如需离开工地必须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发包项目负责人请假,并办理请销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按 500 元/人天在月支付证书中扣除,当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在报业主同意后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 4.8.7 4.8.7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承包人须参照执行《**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关问题将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承包人应直接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在下达开工令后的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详细、准确的清单,并加盖公章和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计量支付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上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增加 6.1.3 6.1.3 承包人应使合同文件中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进场后的 1 个月内,如果进场的机械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投标书中规定的施工机械设备及仪器仍不能满足施工现场需要,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加大机械设备及仪器投入,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予以落实,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进场后的设备应登记造册,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备案,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允许不得随意撤场。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增加:如承包人投标文件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课以承包人3 倍设备台班费/台·天的违约金 如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 1000 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 500 元/次·天的违约金。 承包人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发包人概不负责承担。 承包人利用原有地方道路作为施工便道时,使用前承包人应与当地政府签定协议,并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养护与维护,确保安全畅通。若因承包人在施工中损坏了原有的公路设施,应积极主动进行修复。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当时签定的协议(报地方指挥部和发包人备案)履行合同,并交付当地政府,若未能履行合同和办理交付手续,则发包人有权在其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文末增加:本项目为在运营国省干线公路,承包人在施工期内确保施工路段的安全通行。 第 9.2.5 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本工程项目交通组织维护方案,需经交警及路政部门批准同意,但交警及路政部门审批的方案不作为本项目费用变更、索赔的依据。交通组织维护费用已包含在本次报价的安全生产费中,该费用实行总额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第 9.2.8(4)项细化为: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1、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拟投入施工机械和试验检测设 备。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安排表,进度网络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进度保证措施,主要工作横道图,安全生产管理、环保、水保、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措施。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较当地气象部门多年统计资料, 比 50 年一遇频率计算的气候还要恶劣的气候。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文末增加为:由于承包人未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职责引起地方阻工的暂停施工。 工程质量 本款增加 13.7 款:业主检查 发包人及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权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履约等方面进行检查,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及进度目标,发包人将制定检查考核办法,根据检查结果对承包人进行奖罚。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原文修改为:本合同工程在合同执行期内不调价。 17.2 预付款原文修改为:本合同工程不提供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 17.4 质量保证金 17.4.2 原文细化为: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全部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6 计量的程序: 发包人为加强项目管理将制定必要的计量程序,且有权对所有工程计量进行审查。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4)细化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将根据合同总工期要求,下发各阶段工期节点要求(具体到每月),并在每月末对承包人完成工程量进行考评,如果承包人工程进度过慢,发包人将有权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同时有权将本标段剩余部分工程(或剩余全部工程)交由本标段中标候选人第二名或由业主指定施工单位完成。对原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已进场的合格材料由监理人予以测量、计量并进行确认,原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工程分割后的剩余工程单价不低于原承包人合同单价,高出部分以及其它新增费用均由原承包人承担。 22.1.1 (10)细化为: 招标人在公示期间发现中标候选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资料; 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现场;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对其他工程造成损坏或污染; 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发包人、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 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后,不能完成阶段性工期目标;在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问题,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 具体约定如下:条款号 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 22.1.1 (1) 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发包人将终止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 担保 22.1.1 (2) 承包人违反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 1000 元/次的违约 金,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将 课以承包人 500 元/ 次·天的违约金 22.1.1 (3) 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不合格材料、设备、 工程价格 1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请他人 将不合格材料、设备、工程移出现场,其 费用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