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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陈官屯镇中学等9所中小学校园校舍修缮工程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河北秦皇岛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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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陈官屯镇中学等9所中小学校(略)
发布时间: (略) 一、项目编号:
Z(略)
二、项目名称:
**县陈官屯镇中学等9所中小学校园校舍修缮工程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
**市晟江(略) **市**县城关 (略)L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期限 工程(略)工程(略)执业证书信息 中标金额 下浮率 费率 优惠率 优惠(略) 优惠价
**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县陈官屯镇中学等9所中小学校园校舍修缮工程项目 工期:90天 按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要求完成本项目 王文朋 冀(略) (略)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范丽敏、任佰俐、郭慧珍、赵英、王永刚(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略)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略)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地址 : (略)
联系方式: (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 (略)
地址 : **市**广场西路2号(略)
联系方式 : (略)
3.项目(略)
项目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十、附件
磋商文件

**县陈官屯镇中学等9所中小学校园校舍修缮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Z1303242100402301采购人: **县教育和体育局采购代理单位:(略)编制时间:2021 年 7 月目 录第一部分 商 务 部 分第一章 投标邀请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 合同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第二部分 技 术 部 分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3第一部分 商 务 部 分第一章 磋商邀请受**县教育和体育局的委托,(略)对**县陈官屯镇中学等9所中小学校园校舍修缮工程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综合评分法,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县陈官屯镇中学等 9所中小学校园校舍修缮工程项目2.项目编号:Z13032421004023013.采购预算:2935923 元;4.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县陈官屯镇中学等 9所中小学校园校舍修缮工程,包含陈官屯镇陈官屯小学、陈官屯镇陈官屯中学、陈官屯镇大刘庄小学、陈官屯镇刘陈庄小学、**县第四实验小学、**县第一实验小学、**镇雷店子小学、**镇邵家峪小学、**镇中学实验楼、**镇中学艺术楼。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厕所改造、室外硬化、围墙新建、围墙修缮、屋面防水、外墙改造及拆除工程。新建厕所一座,结构类型为砌体结构,建筑面积 89.81 平方米,地上一层,建筑高度 3.3 米。5.工期:90 天6.本项目不得转包及分包。二、供应商资格条件(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的条件要求;(2)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磋商文件说明1. 有 意 向 的 供 应 商 请 登 录 《 河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平 台 ) 》http://www.hebpr.gov.cn/index.html)进行网上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登录《**市公共**交易网》(https://www.qhdggzy.cn/qhdggzy/)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相关资料。详见“帮助”具体事宜可联系 0335-3617648。4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2021 年 7 月 19 日至 2021 年 7 月 23 日,每天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四、响应文件提交信息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 年 7 月 29 日 15 时 00 分(**时间)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上传经数字证书(CA)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QHDTF 格式)。开标时间:2021 年 7 月 29 日 15 时 00 分(**时间)开标地点:**县行政审批局三楼开标厅(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标,供应商无需到现场)五、联系事项采 购 人:**县教育和体育局地 址:(略)联 系 人:魏晓光电 话:0335-7206709代理机构:(略)地 址:**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科遥感产业园一号楼三楼联 系 人:(略)电 话:(略)5第二章 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 名 称 具体内容和要求1采购项目 **县陈官屯镇中学等 9 所中小学校园校舍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2935923 元;项目概况(1)建设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县陈官屯镇中学等 9 所中小学校园校舍修缮工程,包含陈官屯镇陈官屯小学、陈官屯镇陈官屯中学、陈官屯镇大刘庄小学、陈官屯镇刘陈庄小学、**县第四实验小学、**县第一实验小学、**镇雷店子小学、**镇邵家峪小学、**镇中学实验楼、**镇中学艺术楼。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厕所改造、室外硬化、围墙新建、围墙修缮、屋面防水、外墙改造及拆除工程。新建厕所一座,结构类型为砌体结构,建筑面积 89.81 平方米,地上一层,建筑高度 3.3 米。(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4)质量标准:合格(5)招标范围:按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要求完成本项目。2 采购人名称:**县教育和体育局地址:(略)联系人:魏晓光电话:0335-72067093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略)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科遥感产业园一号楼三楼联系人:(略)电话:13730333245、(略)4 供应商产生方法■公告□供应商库抽取□专家和采购人推荐□其他5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同磋商公告6 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7 现场勘查■ 不组织□ 组织68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以上三种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其他________________9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__期)内的产品招标货物中含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 ,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否则投标无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华人民**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供应商投标货物含有上述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附加盖公章的节能产品证书扫描件或打印出上述网站公布的含有投标货物的清单(只打印出投标货物所在页即可)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无效。10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对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华人民**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1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2、《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 ;4、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5、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1 年 7 月 29 日 15 时 00 分(**时间)713 响应文件的递交(1)本项目将采用全流程电子交易无纸化开标评标,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上传经数字证书(CA)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QHDTF 格式)。(2)开标前未在网上开标大厅签到的,视为无效投标;(3)在规定时间内(30 分钟)未完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视为无效投标;14 ★磋商保证金1、磋商保证金金额:58718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柒佰壹拾捌元整)2、提交形式:采用电汇、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采用转账形式的,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交至以下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开户单位:(略);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后街支行;帐号:13050163090000000088行号:105126000621附加信息:保证金转账时,须注明项目编号及汇款事由(磋商保证金),对因未注明项目编号及汇款事由(磋商保证金)而造成保证金不能及时到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15 ★响应文件有效期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计算 90 个日历日。16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17 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成交价的 3%。18 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财政资金,已落实19 ★工期 90 天820 响应文件的制作(1)供应商登录“**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打开【政府采购-文件下载】菜单,点击页面左上角【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按钮,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公共**版)”;也可在文件下载详情页面点击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图标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公共**版)”;或者直接登录新点标桥 https://www.bqpoint.com/在下载栏目中搜索“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公共**版)”进行下载。(2)供应商通过 CA 秘钥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所参加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变更澄清文件(如有)。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为“*.QHDZF”,需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公共**版)” 打开。(3)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响应文件内,严格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否则将存在响应文件被拒绝的风险。(4)供应商应使用响应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签名。电子交易系统不接收潜在供应商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书(CA)加密、签名的响应文件。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销。(5)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资料采购人和交易中心将拒收。(6)供应商编辑电子响应文件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用企业 CA 秘钥进行签章制作;最后一步生成电子响应文件(*.QHDTF 格式 和*.nQHDTF格式)时,只能用本单位的企业 CA 秘钥加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公共**版)”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响应文件。未加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21 ★签字或盖章要求供应商必须在电子响应文件封面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公章,封面盖章即视为全本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已在指定位置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签字,否则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22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供应商通过 CA 秘钥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所参加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变更澄清文件(如有)。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为“*.QHDZF”,需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公共**版)”打开。23 开标时间、地点时间:2021 年 7 月 29 日 15 时 00 分地点: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标,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上传经数字证书(CA)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QHDTF 格式)。24 磋商小组的组成评审专家人数:5 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 人,采购人代表 1 人。25 磋商和最后报价的其他要求磋商结束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做最后报价(含修正的响应文件,如有)。926 磋商代理服务费由委托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磋商代理服务费公式:招标代理服务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服费 务类率 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100以下 1.5% 1.5% 1.0%100-500 1.1% 0.8% 0.7%27 成交结果公示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市公共**交易网28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29 其他规定29.1本项目将采用全流程电子交易无纸化开标评标,供应商提供的资格文件和业绩等所有资料均须以扫描件形式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不再接收纸质投标文件及资料(包括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29.2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QHDTF 格式),应在文件领取开始时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公共**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业务管理-投标文件上传(电子)】菜单”上传;29.3因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大厅交易方式,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如对正确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拨打系统内客服电话咨询。3.供应商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供应商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生成加密响应文件,用于上传响应文件;开标当日,供应商不必抵达开标现场,在任意地点通过**市公共**交易网上开标大厅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网上开标大厅与现场开标主持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小时内,各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均提前进入网上开标大厅,选择进入对应包的开标会议区在线签到。登录**市网上开标大厅:或者登录“**市公共**交易网”点击“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按钮”。 并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市公共**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交易响应方-“操作手册”中下载)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在开标过程中如有疑义请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供应商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供应商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开标结果等10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将在系统内公布供应商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供应商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因供应商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CA 密钥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供应商撤销其响应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采购人原因或网上开标大厅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友情提示:请使用制作响应文件 CA 密钥进行解密】。29.46. 开评标全过程中,各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供应商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供应商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供应商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7. 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供应商配置的硬件设施有: 高配置电脑(操作系统要求Windows7 及以上,IE 浏览器暂只支持 IE11及以上)、高速稳定的网络(独享网络带宽 4M 以上)、电源(不间断)、 CA 密钥、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等;建议供应商具备的软件设施有:安装**省通用数字证书驱动最新版本(可到**省公共**交易信息网 http://www.hebpr.gov.cn/hbjyzx/bszn/006005/bsznmore.html 下载数字证书驱动)。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8.(1)开标结束后,请勿关闭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届时需实施查看互动交流,关注开标主持人发布的指令。(2)请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二次报价并上传相关附件。(3)请各供应商保持实时在线, 已备供应商在未完成某项必须步骤的情况下联系该单位。(4)在评标专家发出“获取二次报价”指令后,开标管理员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互动交流功能通知供应商报价。“请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二次报价的填写,以及上传加盖公章的二次报价单附件的操作,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价的供应商期最终报价默认为第一次报价”。注:(二次报价请按照《**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中的操作说明进行。手册下载地址https://www.qhdggzy.cn/qhdggzy/bszn/006001/006001003/20210111/d5182d93-f18a-4dec-99e4-310d66c2c7a3.html)11磋商须知正文一、总则1.使用范围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是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2.4“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职责。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 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要求:(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具体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本次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4.参与磋商的费用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125.授权委托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三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现场勘察7.1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2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合同期限的要求。8.政策支持8.1 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中。8.2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中。8.3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中。8.4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中。9.其他说明9.1 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9.2 招标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中。9.3 其他规定。供应商应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规定。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的组成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第一章 投标邀请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 合同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另附)10.2 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0.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1.1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412.1 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12.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公告形式上传到《**市公共**交易网》,请所有供应商留意《**市公共**交易网》上相关信息; 不足 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13. 一般要求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主。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电子文件形式(*.QHDTF 格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纸质版的,应按要求提供。13.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4.响应文件的组成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4.1.1 磋商响应声明14.1.2 磋商保证金14.1.3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14.1.4 报价一览表14.1.5 工程量清单报价14.1.6 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14.1.7 近三年已完成及在建的同类工程业绩表14.1.8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14.1.9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机械设备1514.1.10 施工组织设计1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要求书面形式提交的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5.报价15.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5.2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15.3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15.4 报价方法:1)报价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填报磋商响应声明。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所附的一览表中填报各项投标费用。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3)投标单价为固定价,不得调整,除非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影响价格的变更通知。16.证明供应商资格的文件16.1 供应商应提交满足前附表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7.磋商保证金17.1 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数额及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 18.1 款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17.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17.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受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4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采购人如有要求成交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增加:并向采购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16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8.响应文件有效期★18.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从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19.2 电子版响应文件中供应商的单位印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电子印章或电子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19.3 开标结束后,请勿关闭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届时需实施查看互动交流,关注开标主持人发布的指令。请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二次报价并上传相关附件。请各供应商保持实时在线,已备供应商在未完成某项必须步骤的情况下联系该单位。在评标专家发出“获取二次报价”指令后,开标管理员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互动交流功能通知供应商报价。“请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二次报价的填写,以及上传加盖公章的二次报价单附件的操作,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价的供应商期最终报价默认为第一次报价”。19.4 供应商应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签名。电子交易系统不接收潜在供应商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书(CA) 加密、签名的响应文件。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或者撤销。19.5 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资料采购人和交易中心将拒收。19.6 供应商编辑电子响应文件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用企业 CA 秘钥进行签章制作;最后一步生成电子投标文件(*.QHDTF 格式和*.nQHDTF 格式)时,只17能用 本单位的企业 CA 秘钥加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公共**版)”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与加密的 电子响应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1开标前,交易中心将**相关人员进行验标(检查网上招标系统正常与否),确认无误后开标。开标时,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响应文件解密。20.2 因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未能成功上传或误传而导致的解密失败,投标将被拒绝。20.3 开标时,在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公布供应商单位名称,以及其它详细内容。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1.1 供应商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如果要重新上传响应文件,必须将上次上传的响应文件撤回才可重新上传。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传送的时间和自身的网络情况,在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逾时传送会被判断为逾期送达,其投标投标无效。21.2 供应商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1.3 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 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否则为无效投标。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如要撤销 其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21.4 因**市公共**交易平台系统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 而造成的后果自负。21.5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2.1 供应商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地点。22.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1822.3 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22.4 加密的响应文件(*.QHDTF 格式),在竞争性磋商文件领取开始时间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投标文件上传(电子)】菜单”上传;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正确。供应商因**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问题无法上传文件时,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五、磋商和评审23.磋商小组23.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24.初步审查24.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施工组织设计为不可变动的技术条款。24.1.1 初步审查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4.1.2 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 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盖章的;(3) 响应有效期不足的;19(4) 对磋商文件的要求未做实质性响应的;(5) 供应商的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恶意参与竞争的;(6) 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25.澄清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 磋商26.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6.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6.3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26.4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价格磋商,并确定价格磋商的轮次。26.5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6.6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20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27.报价27.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27.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家。28.评审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8.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8.3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29.提出成交供应商29.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29.2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小组在评审报告中予以确定。30.磋商终止30.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1.重新评审2131.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32.保密及串通行为32.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2.2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于授予合同33.成交信息的公布33.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34.询问与质疑34.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4.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法律、规章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5.成交通知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5.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5.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磋商文件中合同草案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具体要求见前附表。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5.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 35.3 款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6.签订合同2236.1 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6.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6.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应将 2 份合同原件交于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具体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6.5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至 3年内禁止参加本单位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4)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37.未尽事宜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23第三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1.评审方法1.1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1.2 评审标准1.2.1 首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性审查,剔除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其次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剔除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将依据评标细则内容对有效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①资格性检查表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备注是否合格及相关情况1 营业执照扫描件 有效2 资质证书扫描件有效,符合本文件要求3 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有效,符合本文件要求4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专业)和安全考核证书扫描件有效,符合本文件要求5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有效,符合本文件要求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有效,符合本文件要求7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书符合本文件要求8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本文件要求此项不需供应商提供,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9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有效,符合本文件要求结论 是否通过24②符合性检查表序号 项 目1 供应商是否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2 响应文件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盖章3 磋商有效期是否充足4 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合理5 响应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注:评委对各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符合性进行通过式评审,认为合格的项打“√”,不合格的打“×”,对于不通过者,评委应对此做出说明。1.2.2 评审细则报价得分 30 分(1)本项目的投标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是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叁万伍仟玖佰贰拾叁元整,人民币(小写):2935923元。(2)投标报价高于各项“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者按废标处理,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3)供应商报价的综合单价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应在响应文件中附报价的依据、证明材料及相关说明,无相关有效证明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项报价低于成本。(3)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项目评审过程中,小数保留两位,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价格扣除,按折扣后价格计算得分。1.2.3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由磋商小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25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70 分供应得分=磋商小组打分之和/评委人数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技术文件得分70分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图(7 分)针对本工程实际情况,布置合理,满足施工要求 4.01-7布置图存在缺陷或缺项 1.01-4不可行或缺本项 0-1主要机械设备使用计划(7 分)机具使用计划完善、科学、合理 4.01-7机具使用计划较合理 1.01-4不可行或缺本项 0-1工程完整的施工技术及保证措施(7 分)关键技术表述深入、重点难点分析透彻、解决方案切实可行,技术保证措施得力4.01-7关键技术表述到位、重点难点思路清晰、解决方案基本可行,技术保证措施基本可行1.01-4不可行或缺本项 0-1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7 分)进度计划详细合理,保障措施明确、符合工期要求 4.01-7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存在缺陷 1.01-4不可行或缺本项 0-1工程质量保证措施(7 分)措施具体先进,质量承诺具体,质检措施完善 4.01-7措施具体可行,质量承诺及质检措施存在缺陷 1.01-4不可行或缺本项 0-1劳动力安排使用计划(7 分)劳动力投入安排科学合理,有类似工程经验 4.01-7劳动力安排存在缺陷 1.01-4不可行或缺本项 0-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7 分)安全保证措施得力,文明施工计划严谨可行 4.01-7安全保证措施及文明施工计划存在缺陷 1.01-4不可行或缺本项 0-126(续前表)技术文件得分70分(接上表)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7 分)保护措施得力、方案科学可靠、可行 4.01-7保护措施存在缺陷 1.01-4不可行或缺本项 0-1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7 分)对季节性施工及其措施考虑全面、具体 4.01-7对季节性施工及其措施考虑存在缺陷 1.01-4不可行或缺本项 0-1售后服务及维保承诺(7 分)售后服务内容明确、完善,维保方案优秀、有针对性 4.01-7售后服务及维保方案内容含糊,有缺陷 1.01-4不可行或缺本项 0-127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8说 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9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30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38一、工程概况............................................................ ..….38二、合同工期................................................................... 38三、质量标准................................................................... 38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39五、项目经理................................................................... 39六、合同文件构成.............................................................2七、承诺........................................................................... 40八、词语含义..................................................................... 3九、签订时间................................................................... 40十、签订地点................................................................... 40十一、补充协议...............................................................40十二、合同生效...............................................................40十三、合同份数...............................................................40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421. 一般约定...................................................................... 421.1词语定义与解释.....................................................421.2语言文字.................................................................451.3法律......................................................................... 451.4 标准和规范............................................................4531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46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461.7联络......................................................................... 471.8严禁贿赂.................................................................471.9化石、文物.............................................................481.10交通运输...............................................................481.11知识产权............................................................... 491.12保密....................................................................... 50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502. 发包人............................................................................ 502.1 许可或批准............................................................502.2 发包人代表............................................................502.3 发包人人员............................................................51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51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512.6 支付合同价款........................................................522.7 组织竣工验收........................................................52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523. 承包人............................................................................ 52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23.2 项目经理................................................................533.3 承包人人员............................................................54323.4 承包人现场查勘....................................................553.5 分包........................................................................ 55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563.7 履约担保................................................................563.8 联合体.................................................................... 564. 监理人............................................................................ 30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04.2监理人员.................................................................574.3监理人的指示.........................................................574.4 商定或确定............................................................585. 工程质量........................................................................ 585.1质量要求.................................................................585.2质量保证措施.........................................................585.3 隐蔽工程检查........................................................59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605.5 质量争议检测........................................................60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06.1安全文明施工.........................................................606.2 职业健康................................................................636.3 环境保护................................................................647. 工期和进度.................................................................... 647.1施工组织设计.........................................................64337.2 施工进度计划........................................................657.3 开工........................................................................ 657.4测量放线.................................................................667.5工期延误.................................................................667.6 不利物质条件........................................................67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677.8 暂停施工................................................................677.9 提前竣工................................................................698. 材料与设备.................................................................... 50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50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69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70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70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718.6 样品........................................................................ 71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72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739. 试验与检验.................................................................... 73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739.2取样......................................................................... 73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74349.4 现场工艺试验........................................................7410. 变更.............................................................................. 7410.1变更的范围...........................................................7410.2 变更权..................................................................7410.3变更程序...............................................................7510.4变更估价...............................................................75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76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7610.7 暂估价..................................................................7610.8 暂列金额..............................................................7810.9 计日工..................................................................7811. 价格调整...................................................................... 78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78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81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8112.1 合同价格形式......................................................8112.2 预付款..................................................................8212.3 计量...................................................................... 70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8312.5 支付账户..............................................................8613. 验收和工程试车..........................................................86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863513.2竣工验收...............................................................8613.3工程试车...............................................................88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8913.5 施工期运行..........................................................8913.6 竣工退场..............................................................8914. 竣工结算...................................................................... 9014.1 竣工结算申请......................................................9014.2 竣工结算审核......................................................9014.3 甩项竣工协议......................................................9114.4 最终结清..............................................................9115. 缺陷责任与保修..........................................................92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9215.2 缺陷责任期..........................................................9215.3 质量保证金..........................................................9315.4 保修...................................................................... 9416. 违约.............................................................................. 9516.1 发包人违约..........................................................9516.2 承包人违约..........................................................96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9817. 不可抗力...................................................................... 98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98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9836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99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9918. 保险............................................................................ 10018.1 工程保险............................................................10018.2 工伤保险............................................................10018.3 其他保险............................................................10018.4 持续保险............................................................10018.5 保险凭证............................................................101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0118.7 通知义务............................................................10119. 索赔............................................................................ 10119.1 承包人的索赔....................................................101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0219.3 发包人的索赔....................................................100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02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0320. 争议解决.................................................................... 10320.1和解..................................................................... 10320.2调解..................................................................... 10320.3争议评审.............................................................10320.4仲裁或诉讼.........................................................104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0437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1. 一般约定...................................................................... 1042. 发包人.......................................................................... 1083. 承包人.......................................................................... 1094. 监理人.......................................................................... 1125. 工程质量...................................................................... 113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7. 工期和进度.................................................................. 1148. 材料与设备.................................................................. 1169. 试验与检验.................................................................. 11710. 变更............................................................................ 11811. 价格调整.................................................................... 119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2314. 竣工结算.................................................................... 124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16. 违约............................................................................ 12617. 不可抗力.................................................................... 12818. 保险............................................................................ 12920. 争议解决.................................................................... 129附件.....................................................................................13138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县教育和体育局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县陈官屯镇中学等 9 所中小学校园校舍修缮工程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县陈官屯镇中学等 9所中小学校园校舍修缮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略)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本工程为**县陈官屯镇中学等 9所中小学校园校舍修缮工程,包含陈官屯镇陈官屯小学、陈官屯镇陈官屯中学、陈官屯镇大刘庄小学、陈官屯镇刘陈庄小学、**县第四实验小学、**县第一实验小学、**镇雷店子小学、**镇邵家峪小学、**镇中学实验楼、**镇中学艺术楼。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厕所改造、室外硬化、围墙新建、围墙修缮、屋面防水、外墙改造及拆除工程。新建厕所一座,结构类型为砌体结构,建筑面积 89.81 平方米,地上一层,建筑高度 3.3 米。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39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 /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40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1份,承包人执 1 份。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 地 址:41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42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43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44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45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46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47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48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49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 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501.12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51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52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3(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54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55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56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574. 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 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58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 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59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 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 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60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61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62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3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64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65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66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 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67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68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69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 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70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71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72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73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 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74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10.2 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75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 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76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 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77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第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810.8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 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79????????????? ??????????? 1FFBFFBFFBFFBAPP0ntnn03t3302t2201t110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0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n321 B......B;B;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tnt3t2t1 F......F;F;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0n300201 F......F;F;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80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81第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82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83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84(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85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8612.5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 竣工验收13.2.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87(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 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88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装和试车,并承担重**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89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90(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91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92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93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94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95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96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97(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98(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99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00(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 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 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01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 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102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 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103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104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05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无。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临时设施。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临时设施。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省市现行施工标准及规范。106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1.5 条。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3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三份(不包括竣工图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3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书面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1.6.5 条。1.7 联络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107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1.10.1 条。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1.10.3 条。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1.10.3 条。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执行本工程招标文件相应条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执行本工程招标文件相应条款 。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108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在开工前移交 。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完成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将竣工图和竣工资料整理成册交给发包人。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1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后一个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装订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109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全部事宜。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现场经理必须在现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 条。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2 个工作日,确保工程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3.2.3 条,予以停工并承担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3.2.4 条,予以停工并承担损失。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3.3.1 条,予以停工并承担损失。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无条件更换。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3.3.4 条。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适度罚款并提出警告。3.5 分包110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3.6 条 。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总包无偿提供 。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1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2) ;(3)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 隐蔽工程检查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 6.1条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 。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合同价工地标准执行。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1126.1.6 条 。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合同《通用条款》7.1.1。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7.1.2。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 7天内 。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日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日。7.3.2 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 测量放线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7.4.1 。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7.6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8.8.1 。9. 试验与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114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0.1。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执行 2012 计价定额及配套费率定额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0.5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0.5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 。115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采用通用条款 12.1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采用通用条款 12.1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承包人做出预算后报发包人审核。遇有国家政策性变化,执行国家政策 。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16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 不采用 。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招标人拨付合同价款的 30%作为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于合同签订后 7日内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当工程款拨付到合同价款的 65%时,发包人按比例逐次扣回预付工程款 。12.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3 条规定 。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3 条规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3 条规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每月 30 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报告,在工程师确认工程计算结果 14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117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4 条规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4 条规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4 条规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4 条规定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批准后 7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批准后 7日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4 条规定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13.2 竣工验收13.2.2 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3.2.2 条规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3.2.2 条规定。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3.2.5 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4条规定。13.3 工程试车118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13.3.3 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3.6.1 。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1。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1。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2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2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2 。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4.1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4.2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4.2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 缺陷责任期119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5.2 条规定 。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满1年后1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5.4.1 。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5.4.3。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1.1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1 。120(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1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1。(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1.2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1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1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2.1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有关规定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2.3。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21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县 人民法院起诉。122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123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 筑 面 积(平方米)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合 同 价 格(元)开 工日期竣 工日期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单 价(元)质量等级供 应时间送达地点 备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 格型号数量 产地制造年份额 定 功 率(kW)生产能力备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附件 8: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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