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标题 : | 2021年**分公司市场化承包商涉税事项咨询服务项目中选人公示 | 创建日期: | 2021-09-24 17:49:57 | |||||||
中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202(略) 比选代理编号:(略) 比选人:(略) 比选代理机构:(略) 按照比选文件载明的方法和标准,本项目比选结果如下:
公示时间:2021年9月24日 16时30 分至2021年9月28日24时00 分 公示期间,参选人或其他(略),可向比选代(略)。依据《中(略)(试行)》等规定,现将异议提出的要求告知如下: 1.异议提出人应为参选人或与比选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2.异议应以(略),书面异议材料应包括异议事项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异议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能取得联系的有效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 (3)具体、(略)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5)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如有); (6)提出异议的日期; (7)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必须加盖公章;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异议人(略),应说明信息的正当来源渠道。 4.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认为异议材料不明确、不充分,需要异议人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异议人应按要求进行明确或补充。 5.异议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配合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6.被异议人为供应商的,在不违(略),异议调查工作人(略),可组织异议人和被异议供应商当面进行质证。异议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为撤回异议;被异议供应商拒绝配合调查的,视为放弃说明权利。 7.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属于以下情况的,比选人有权不予受理: (1)异议提出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 (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略) (3)异议函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能取得联系的有(略)价的异议除外); (4)超过异议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行政投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8.异议事项如属于恶意攻击或虚构事实的,将追究异议人的责任。 比选代(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比选代理机构:(略) 2021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