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关于**二期原油商业储备
项目库外工程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略)
为做好**二期原油商业储备项目配套设施服务,我市拟启动征收海头镇、排浦镇辖区土地用于**二期原油商业储备项目库外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及位置
拟征收海头镇、排浦镇辖区范围内土地面积约67.29亩(以实测为准,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以实调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于**二期原油商业储备项目库外工程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林地。
三、土地补(略)
拟征(略)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拟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以市场评估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略)执行。征地期间,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补偿。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略)执行。
四、安置途径
拟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农业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略)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略)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略)执行。
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由海头镇、排浦镇政府具体实施。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头镇、排浦镇政府将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开展调查。请被征地相关权利人按海头镇、排浦镇政府通知的时间予以配合;逾期的,其补偿(略)。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主张土地权属或他项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或者申请听证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头镇、排浦镇政府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
七、自本公告发(略),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的青苗和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二期原油商业储备项目库外工程项目位置示意图
**市人民政府
2024年4(略)
附件:**二期原油商业储备项目库外工程项目位置示意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