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消除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开始,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集中整治行动。经核查:以下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通告如下:
一、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处理。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立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同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报废机动车违法记录的处理。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且不申请使用原号的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所有人签订自愿放弃使用原号的承诺书后,可依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予记分。
三、已经灭失的机动车的处理。属于机动车灭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填写机动车灭失承诺书),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该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交警大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专项行动前,机动车所有人实施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参照灭失办理。
四、新购买机动车使用原号的处理。对已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原号牌保留2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使用原号牌(应当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同时将车辆违法、事故处理完毕)。
五、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理。交警大队将严格路面执法检查,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八条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理。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自通告之日起,请上述车辆所有人尽快到就近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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