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采购合同
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昌都市茶马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采购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与制作。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作期限为签署本合同后日历天,自****至****。
第三条:采购内容、规格与质量标准。
(一)项目采购清单
| 序号 | 名称 | 规格、材质、工艺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元) | 备注 |
| 一、荣誉柱(仅 26 项个人赛冠军) | |||||||
| 1 | 荣誉柱 | 1、材质:天然石材 2、施工工艺:三整块天然石材组装 2.1 荣誉柱基座:整体天然石材双层基座造型加工制作 尺寸:下基座 624mm*445mm*85mm(厚) 2.2 荣誉柱柱身:整体天然石材曲线型柱身加工制作 尺寸:150*600mm 345mm*150mm*1075mm(高) 2.3 荣誉柱顶台面:整体天然石材加工制作 尺寸:624mm*442mm*65mm(厚) 3.荣誉柱整体外观尺寸:624mm*445mm*1250mm | 套 | 26 | 14700.00 | 382200.00 | 核心产品 |
| 2 | 定制荣誉柱铜牌 | 定制荣誉铜牌 1、材质:铜牌 2、施工工艺:嘎玛乡传统金属技艺边框纹理丝印内容画面 尺寸:575mm*395mm | 个 | 26 | 3920.00 | 101920.00 | |
| 3 | 金属立体字(藏、汉) | 1.20mm 厚精品艺术字藏、汉语雕刻加工制作 2.字高 100mm*120mm | 套 | 26 | 1960.00 | 50960.00 | |
| 4 | 运输 | 1.荣誉柱厂家至昌都 2.昌都至指定安装位置运输转运费 | 个 | 26 | 1960.00 | 50960.00 | |
| 5 | 现场基础预埋及加固 | 施工工艺:原土基础挖深 20mm 混凝土硬化回填、构件预埋 尺寸:630mm*450mm*20mm | 处 | 26 | 1960.00 | 50960.00 | |
| 6 | 安装 | 荣誉柱现场人工安装费 | 项 | 26 | 1960.00 | 50960.00 | |
| 合计 | 687960.00 | ||||||
| 二、荣誉证(冠军114个、亚军134个、季军114个) | |||||||
| 7 | 荣誉证(烫金制模) | 1.设计制作烫金版(铜模) 2.烫印参数设计 3.烫印及温度调整 | 个 | 362 | 98.00 | 35476.00 | |
| 8 | 荣誉证(PU 皮革封面) | 1.材质打磨及上色 2.尺寸裁切 3.折页压痕 4.规格尺寸:长*宽*厚 110mm*76mm*2mm | 个 | 362 | 98.00 | 35476.00 | |
| 9 | 荣誉证(内页 UV 丝印) | 1.冠、亚、季军内页排版设计 2.藏文翻译 3.内容审核、输出及制作 4.封面及内页成品组装 5.规格尺寸:长*宽*厚 110mm*76mm*2mm | 个 | 362 | 98.00 | 35476.00 | |
| 合计 | 106428.00 | ||||||
| 三、活动奖牌(冠军 114 个、亚军 134 个、季军 114 个) | |||||||
| 10 | 活动奖牌(边框花纹制模) | 1.设计制作边框花纹模板 2.边框花纹制版 3.边框花纹加工、镀金底色 | 个 | 362 | 1519.00 | 549878.00 | |
| 11 | 活动奖牌(内容 UV 丝印) | 1.冠、亚、季军内容排版设计 2.藏文翻译 3.内容审核校对及输出制作 | 个 | 362 | 1568.00 | 567616.00 | |
| 12 | 活动奖牌(木托) | 1.设计制作木托文件 2.木雕四边艺术造型制作 3.实木基层打磨、抛光、负压车间喷铜漆 4.铜木成品组装 5.规格尺寸:长*宽*厚 210mm*262.5mm*15mm | 个 | 362 | 1568.00 | 567616.00 | |
| 合计 | ****.00 | ||||||
| 四、活动奖章(冠军 114 个、亚军 134 个、季军 114 个) | |||||||
| 13 | 活动奖章 | 1.材质工艺:黄铜、金、银、漆、朱砂;唐卡漆画绘画技艺、金银锻造技艺 2.规格尺寸:83*106*20mm | 枚 | 362 | 11790.00 | ****.00 | |
| 合计 | ****.00 | ||||||
| 总计 | ****.00 | ||||||
(二)26个荣誉柱安装点位
1.昌都市****
(三)质量标准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相关产品参数”一致;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3、乙方提供的货物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以甲方确认的质量要求为准(以采购清单质量、标准、工艺为准)。
第四条 交付要求及验收
1、交付时间:2025年 11月06日(除荣誉住外)。
2、交付地点:昌都西路378号昌都大厦东侧八楼
3、交付方式:实物交付(含包装盒、绶带)
4、验收:除荣誉柱外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若甲方未在期限内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货物交付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甲方。验收期内,若产品验收未通过,乙方应当无条件退换货,退换货的运费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
1、合同金额:总合同价人民币****.00元(大写: 陆佰柒拾肆万柒仟肆佰柒拾捌元整 )。(含税)
2、付款方式:(1)“活动奖牌、奖章”等,总价****.00元,按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实际数量完成验收合格交付后15工作日内甲方支付30%的合同价款,经甲方第三方审计后支付70%。(2)荣誉柱总价687960.00 元,按实际活动安排以及实际情况进行施工,如未开展此项工作,甲方不在支付该款项费用。开展此项工作后甲方按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实际数量完成验收合格交付后15工作日内支付30%的合同价款,经甲方第三方审计后支付65%,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5%。
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发票及付款资料(合同、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发票),因乙方未提交付款资料导致甲方延迟付款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
第六条: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本项目的知识产权成果归甲方。
第七条: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甲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
2、甲方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根据很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期按质量要求提交合同约定的产品的义务。
2、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10日历天内未将所设计产品送达甲方,经甲方催告后仍未送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还应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乙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应向甲方应承担合同总额 1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 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更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导致货物延迟交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也无权解除合同。
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不得无故拖延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付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体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审批以及备案工作由甲方负责。
3、本合同一式4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乙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具体生产采购内容根据甲方实际生产需求决定,产品采购价根据市场价格而定,具体生产采购详情由双方确认后附补充协议。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 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 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 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 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 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 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 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按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 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另有约定外,包 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 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 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 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 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工作——、商业——或者其他应当——的信息,均有——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工作——、商业——或者其他应当——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的信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合同中约定。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按合同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 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10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按合同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合同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 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合同规定执行。
16.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 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11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 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 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 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合同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 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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