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长沙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民生项目(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
服务类合同预览| 长沙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民生项目(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 供应商(乙方): 食亦安(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金额:
2、项目清单及实验室: 2.1、项目清单
2.2实验室 快检室建设数量要求如下表,原则上“一街镇一室”,食品经营单位多的重点街镇可调剂增设快检室。
3、服务期限三年,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日常检测服务 1.1检测品种要求 检测品种以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肉、鲜蛋为主,兼顾其他食品。详细要求见附件1。 1.2检测项目要求 结合《湖南省三部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突出问题全链条整治暨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湘食安办〔2025〕10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重点品种情况、我省、市****
1.3快检批次要求 各类别快检室检测任务批次分解见下表。
原则上每半年对街道辖区内流通环节的批发(农贸)市**** 1.4检测服务要求 (1)任务管理:为提升项目运行效率,项目快检任务应统筹精准安排,日常检测任务由管理系统下发,采样设备终端及检测设备终端实时接收任务安排及提醒,做到信息联动,缩短任务传达周期,避免过程信息偏离失真,提高项目运行效率。 (2)人员权限管理:项目参与人员应有明确的工作分工,管理系统对项目参与人员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按不同的工作分工严格设置权限,以保证项目运行的高效性和信息的保密性。 (3)抽样要求:抽样量必须满足检测、复检和阳性确认所需的样品用量,留样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乙方不得提前通知被采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向被采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支付样品费用,现场封装样品。为保证抽样工作高效进行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溯源性,采样设备终端应具备信息智能录入系统,具备营业执照智能识别功能,信息记忆功能,模糊搜索功能,GPS定位功能,过程取证功能,打印背胶样品信息小票功能,连接A4打印机功能。抽样时应同时采集被抽样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时间、采样人员等信息。抽样信息与管理系统及检测设备终端实时共享。 (4)样品登记:方案兼容电子抽样单和纸质抽样单,纸质抽样单用于存档,抽取的样品应粘贴含样品唯一性编码和二维码的、带背胶的样品信息小票,保证样品及信息的可溯源。 (5)样品检测:快检人员当天首次进入快检室应进行打卡记录,抽样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前处理,严格按照所检快检品种的操作流程开展检测,通过扫码样品单上二维码精准匹配样品信息。快检人员应当在抽样后6小时内完成快检工作并及时上传快检结果,当天抽取的样品应于当天完成检测。快检结果呈阳性的,管理系统自动进入复检流程,进行快检确认。乙方应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重要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实施检定或校准,快检产品应建立管理台账,快检人员在检测前应充分熟悉检测方法原理和关键操作要点,严格按照食品快检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测;使用规范的“食品快检原始记录表”,保证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溯源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6)样品保存:留样样品应按保存条件妥善保存,合格样品保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阳性样品保存时间延长至后处理结束。因复检(或验证)需调用留样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7)结果公示:乙方应及时将当天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通过智能公示系统在每个街镇的指定位置进行公示,便于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参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与检测结果要一致(公示的内容必须包括日期、具体名称、项目、结果、档口等信息,农残酶抑制项目须上报具体数值,格式为0.00%,胶体金上报结果需为具体数值或阴性/阳性),公示结果照片(截图)应归档保存。 智能公示系统技术要求:a.该智能公示系统具备控制中心,能覆盖到所有的街镇,做到信息联动。b.依托≥60英寸LED显示屏,将累计检测数据、当日检测数据以及通知公告等以图表形式进行信息公示。 (8)后续处理: a.乙方在现场快检中复检后确认为阳性产品的,要立即将检测结果及相关信息通报给甲方,并做好相关通报记录; b.积极配合甲方对快检阳性检测报告及相关产品进行处理,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相关场所内公示快检阳性产品检测和处理信息; ★c.被抽查经营者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快检结果后四小时内申请复检的,由乙方依照法定程序抽样,作定量检测。另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快检阳性产品的定量确认工作,出具CMA资质的报告,确认比例不得低于阳性样品总量的50%,确认检验报告应在快检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快检阳性准确率不得低于90%。定量检测的相关费用已包含于采购预算中,甲方不再额外支付。 (9)结果上报:快检检测结果应实时上传到食品安全检测监控信息系统,由监管信息系统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由于停电、设备故障等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可在48小时内补录。同时做好结果登记、记录,保存粘贴原始结果记录。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将快检信息接入甲方指定的系统。 (10)数据档案管理:快检检测原始记录须规范且可溯源。实验记录要注明日期、样品名称、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等,检测数据与设备数据、留档照片、上报数据须一致。乙方在辖区范围内开展食品快检业务所形成的所有检测数据,归甲方所有,信息不经甲方允许不得对外发布和使用,否则追究法律责任。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配合甲方开展指定的数据共享任务。快检数据除按甲方要求录入相关快检系统,应做好纸质台账记录,指定专人登记,定期存档,检测数据保存不少于3年。对重要的数据、内部材料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印。 (11)数据分析:为甲方提供项目运行全过程线上实时监督通报,并通过月报、季报和年报的形式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快检情况,报告需满足甲方需求及相关政策调整要求。管理系统对问题集中的重点品种、重点检测项目、重点经营场所进行风险预警,对发现疑似阳性样品进行后续跟踪处理,并作为重点抽检对象,分析不合格品种的成因,为甲方对各街道内批发(农贸)市**** ★(12)问题发现率及处置:本项目服务期间每季度快检阳性发现率不得低于1.2%。每季度快检阳性发现率每低差0.05%,次季度额外无偿增加900批次快检任务,依此类推,无上限限制。本合同年度内,每个合同年度内阳性率未达到1.2%,每差0.05%将扣除总中标金额0.5%的费用,不足0.05%的按0.05%计算。单月度考核阳性率低于0.6%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 对快检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进行系统预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任务,对其进行连续3天之内不同进货日期的同一品种再次进行抽样检测,没有同一品种的可选择其他高风险品种。再次抽检不合格的,属地监管部门要进行监督抽检,根据检验结果依法处理。对快检发现的阳性项目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添加的药物(物质),应直接报请属地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检,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2.人员配置要求★乙方在长沙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3.1仪器要求 各快检室应配备采样及快速筛查的仪器设备,保存试剂或样品的冷藏冷冻设备,以及必要的辅助器具(振荡器、水浴锅、离心机、电子天平、样品浓缩仪、粉碎机等),相关设备参数及功能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乙方应先对设备进行调试验收,直至达到国家及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检定校准质控,要形成相关记录,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当设备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时,需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对于便携式食品快速检测设备等检测设备,每个季度做一次期间核查,对电子天平、移液器等辅助设备,每半年做一次期间核查。仪器设备还应具有相应的使用记录。当仪器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故障排除并通过检定或校准表明其能正常工作,方可投入使用。检测设备参数设置与所开展项目要求符合。 3.2试剂要求 本项目的检测试剂由乙方提供。根据总局有关要求,为确保全市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标准统一、质量稳定、效果保障,乙方应采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快检试剂,且快检试剂通过了相关评价。 产品生产厂家参与近5年国家级检测机构组织的蔬菜类农药残留产品评价且全项通过或在国家市**** 快检试剂不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数据库中的,可采用快检试剂制造商自主发布的企业标准备案产品参与投标。 乙方所使用的胶体金试剂需采取有效措施(如喷涂唯一标识二维码),能够确保所使用的胶体金试纸条或测试卡与检测数据一一对应,避免检测条或检测卡重复使用。同时,乙方须留存采购快检试剂合同并做好出入库台账(包括名称、厂家、数量、批号、日期),采购的试剂量与所承接任务相匹配。检测所用快检试剂和出入库记录须相符。快检试剂须严格按规定条件保存。 乙方所使用的试剂产品需要做到批批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试剂产品应按试剂盒要求进行存放,保证投放的试剂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为保证快检试剂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应定期对快检试剂进行质控检验,并形成相关质控记录,建立试剂质控档案。如乙方所使用的快检试剂经技术评价不符合要求,应立即更换快检试剂。 4.其他要求4.1技术培训 乙方应每季度对检测人员进行至少一次技能培训,需建立快检培训和考核档案。同时组织辖区内基层监管人员、农贸市**** 4.2管理制度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快检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流程规范、切实可行、高质高效。每个快检室开门时间要公示在门口醒目位置。在本街镇采样的样品必须在该街镇的快检室完成检测工作。 4.3质量管理要求 乙方需对检测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应设有快速检测质量控制团队,建有快检质量体系,能有效地实施快检质量控制,保障快检工作的规范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乙方需对阳性样本检测结果提供判定依据,应具备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的CMA资质,并对本次检测的项目实现覆盖。应设有完善的检验检测体系,配置齐全的检测设备。能够快速地对快检阳性样本实施定量检测,保障检测结果的规范性及结果的准确性。 乙方需无条件接受第三方监督评价机构对其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及质量评价。 4.4快检室建设要求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乙方应具有快检室建设的相关业绩工作经验。甲方/市场方免费提供满足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工作场地,面积需满足实验室等级需求。乙方自费建设及装修检测室,包括水、电、网络、隔断、内部装饰及粉刷等。合同到期后,乙方自行处置其建设及装修内容。 4.4.1建设数量 快检室建设数量要求如下表,原则上“一街镇一室”,食品经营单位多的重点街镇可调剂增设快检室。
4.4.2建设周期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完成所有街镇快检室地点位置的确认,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所有快检室建设。需在合同签订后45天内投入运营。 4.4.3建设原则 合规性原则。快检室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防火、防震等要求应符合GB50011、GB50016、GB50352的相关规定,废弃物排放应符合GB8978、GB16297的相关规定。 需求性原则。街镇食品安全快检室应能满足辖区**** 信息化原则。快检室应配备相应的信息化设备,满足检测工作指挥调度、无纸化采样、检测结果对接上传、不合格产品预警、数据汇总分析、检测结果现场公示等要求。 4.4.4建设要求 A、选址。中心快检室应建立在所在区域的中心城区,街道快检室应建立在市**** B、面积。中心快检室面积≥20m2,街道快检室面积≥10m2,,乡镇快检室的面积≥10m2。 C、布局。快检室根据实际使用面积大小,合理划分相应区域,各区域标识醒目。快检室应分为接样区、前处理区、仪器分析区、数据处理区、试剂存放区、样品暂存区。根据需要可增设档案区、展示区等。 4.4.5快检室设施要求 每间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应具备与快速检测能力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基本配置和要求如下表。合同到期后,乙方自行处置相关设备设施。
4.4.6快速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每间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应具备与快速检测能力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基本配置和要求如下表。合同到期后,乙方行处置相关设备设施。
4.5应急服务要求 乙方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需求,承诺指定应急联系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应急情况检验,并保证应急联系人手机/微信/邮箱15分钟内响应;工作日工作时间1.5小时内到达现场,其他时间2小时内到达现场。 4.6临时检验方案及风险交流食品专家支持 乙方应提供食品安全专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临时检验方案,对外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或处理食品安全事宜时,乙方承诺提供食品安全专家予以支持,并积极主动地开展食品风险交流活动。 4.7应急执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宣传等活动支持 乙方应具有相关宣传活动经验,在特殊节假、重大活动保障、全市联动检测等服从市场监管部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室内、户外和人流量较大公共场所进行的各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快检宣传、科普宣传、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 协助应急执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在辖区内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快速检测,提供重大活动供餐食品的快速检测以及协助其他临时性执法行动快速检测等。该项检测批次数量可计入指定总检测批次数量之内。 专项整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及其他临时性执法检查等专项行动。 4.8快速检测工作纪律 服务期内如发现乙方存在以下问题,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服务资格,保留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可将已分配的任务交由其他技术服务方: (1)将任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2)未经甲方的同意,向其他方提供检验结果; (3)拒绝接受甲方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惩处或服务期内发生重大失误,并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 (5)服务期内,不按法定程序和规范进行抽检并造成不良影响; (6)出具虚假数据或报告。 乙方需无条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派的第三方监督评价机构对其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及质量评价,不得采取任何手段推诿、阻挠或干扰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4.9售后服务 乙方应组建一支集专业化管理与技术能力于一体的售后服务团队。该团队须具备快速响应、应急和重要保障能力,并能基于大数据分析与处理,为甲方的风险管控与决策优化提供数据支撑。 4.10安全与合规责任 (1)安全标准与责任:乙方必须确保快检室在设计、建设及日常运营的全过程中,严格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及地方消防安全法规与标准。乙方是快检作业安全生产的唯一责任主体,对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 (2)合法使用承诺:乙方承诺不利用快检场所,亦不允许任何第三方利用该场所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摊支付(国库集中支付),检测经费拨付按照检测完成数量拨付,检测完成数量以报市局、区局认可后,公布的数据为准。 2.付款方式: 分期 乙方在15天内按照下表所列付款方及应付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各区局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对应的费用,第一次付款为本年度合同总额的50%。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726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50%,说明:合同签订后第4个月月初支付合同金额50%,该期无需履约验收。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726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50%,说明:通过最终的年度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后60日内支付总合同金额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甲方应支付金额及安排如下表(均为含税价格):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此明确约定以上付款方式。各区局可参照本合同的付款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在分合同中确定与乙方的付款方式。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嘉庚支行(食亦安(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 —— ****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快检室建设(数量、周期、设备设施配置)、快速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指标、配备数量、运行状况)、食品安全检测监控信息系统(功能实现、数据对接与实时性)、检测方法符合性、检测时限符合性、智能公示系统运行状况。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年度检测任务批次完成情况、检测项目类别占比符合性(符合附件2要求)、抽样操作规范性、样品管理与留样符合性、结果公示及时性与规范性(街镇智能公示)、阳性结果后续处理(通报、复检、CMA报告出具)、数据上报与档案管理(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3年保存期)、数据分析报告(月报、季报、年报)、人员配备(数量、资质、培训、稳定性)、应急响应与服务、宣传活动配合度。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项目组织架构与核心团队稳定性、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能力、快检试剂验收与台账管理、设备检定/校准/期间核查记录、财务管理与成本合规性、无违规分包情况、保密纪律执行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以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与规范为基本依据。具体各项验收内容的合格标准与评分细则详见附件4《项目年度考核方案》。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详细的整改报告,甲方可视情况组织复核。若首次验收不通过,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满后,复验仍不通过或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相应违约金、暂停后续款项支付、核减合同服务范围、直至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所有因整改、复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年度考核不通过,甲方有权不续签下一年度的合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或备品备件等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备品备件等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过程中产生所有数据和创新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等权利,均归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或交付给任何第三方。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明确相关要求及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提供开展监督抽查所需的相关文书。 5.对乙方的抽检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对乙方抽检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甲方及各区局负责为乙方免费提供满足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工作场地,面积需满足实验室等级需求。 7.甲方及各区局对乙方食品快检体系运行的日常管理、快检阳性验证(CMA/CATL)资质要求、快检人员资质要求与业务培训、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数据报送、快检室建设、快检室运行、阳性样本处理、快检产品使用、科普宣传等进行监督、考核。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因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泄密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本项目无成本补偿,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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