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22〕2号)文件精神,按照《广元市****
公示期为****至****,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联系电话:****。经公示无异议,我局将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结余留用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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