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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关于攀枝花市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更正公告

四川攀枝花 全部类型 2024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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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市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地补(略)
发布时间:(略)

**市(略),由于用地计划、范围发生变化等原因,暂未上报,现将该批次更名为**市2024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进行上报。

由于用地计划、范围发生变化,取消项目范围涉及大河中路街道(略)消面积0.13(略),其中农用地0.1349公顷(园地0.0571公顷、林地0.0778公顷)。

根据《**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更(略)。

一、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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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4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涉及**前进镇前(略)。

二、土地现状

经测量,本次拟征收**前进镇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前进水库居民小组,前进镇普达(略).2673公顷,其中农用地5.0818公顷(含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0262公顷、园地4.1008公(略).95(略)),建设用地0.1855公顷。拟使用国有土地0.0496公顷(含未利用地0.0496公顷)。合计使用土地5.3169公顷。

三、(略)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基础设施建设。

四、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

(一)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略)(川府函〔2023〕22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23〕14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仁府〔2023〕85号)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化内容)〉的通知》(攀仁府办〔(略)标准执行。本批次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安置对象。

生活安置对象: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全部或(略)。

住房安置对象:征收(略),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拆迁宅基地房屋的农户,经审核后可进行住房安置。

(三)安置方式。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攀仁府办〔2021〕61号)规定执行。

生活安置方式:涉及被征地失地农民安置的,拟采取商屋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安置。

住房安置方式:涉及应安置人员住房安置的,拟采取统建住房安置方式安置。

(四)社会保障。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略)、《**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略)规定执行。

五、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前进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前进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自然**和规划局**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自然**和规划局**分局按照《自然**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形成《**市(略)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前进镇人民政府根据方案规定内容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市自然**和规划局**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李伟荣;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特此公告。

**市**人民政府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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