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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连江西路(城西大道至岗头路)道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及履约公示

广东清远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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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包)名称 性质 文件发布人 公示发布时间
**市连**路(城西大道至岗头路)道路工程勘察设计
**(略)(城西大道至岗头路)道路工程勘察设计
正常**市弘粤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略)
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统一社(略) 中标人名称 中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签订人或其委托人全称 合同金额 合同单位(甲方) 合同单位 合同期限 合同签署时间 质量要求 合同主要内容 其他内容
**市连**路(城西大道至岗头路)道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略)C
中誉设计有限公司(略)H
郑练华(略).00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中誉设计有限公司
1(略)
9.1乙方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甲方或甲方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乙方的勘察设计成果需按照甲方设计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审部门的要求、有权审核部门的审批意见要求对设计进行深化、优化。如乙方对甲方的评审有异议,双方应将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第三方评审,如双方未就提交第三方达成意见,乙方有权将勘察设计文件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审,并作为确定乙方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依据。乙方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应设计深度负总体责任。\n9.2勘察设计必须满足以下技术标准(不限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建部分和(略))、《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45—2006)、《城市道路绿化与设计规范》(CJJ75—9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无障碍设(略)(GB 50763-2012)。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省、市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乙方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n9.3乙方提供的地质勘察成果要满足如下要求:①根据设计及(略),科学合理地(略),做好勘察方案及详细的勘察点布置图;②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确保合理数量的勘察点和勘察深度;③地质勘探点布置方案(含初勘和详勘、超前钻)需经甲方审批后才可实施;勘探过程中,需要局部调整勘探点布置位置时,需提(略),否则不予计量。④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同时,除技术操作工人外,还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做技术监督和指导,以确保地质勘察成果真实有效。⑤勘察单位在初勘后,应根据现状情况提出增加钻孔方案,并报设计确定,经甲方审批后(略)。设计单位对于勘探工作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不得违规提出扩大勘探范围及深度等要求。乙方的勘察成果文件须经甲方委托的审图单位审查。\n9.4乙方的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应经甲方委托的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审查,乙方的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中不得存在违反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n9.5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地质因素和正常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费用变更因素。施工期间,除甲方要求或特殊地质原因外,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对重大技术方案的选型,如软基处理选型或构筑物的结构方案,需提供3个以上方案供甲方比较选择(含技术比选方案和经济比选方案)。\n9.6乙方应安排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设计阶段的初步设计概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n9.7初步设计概算按**省现行清单计价办法并结合《**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编制,初步设计概算须经发包人和**市发改局或相关部门的审核通过,施工图设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设计,保证各专业在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限额设计,严格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不合理变更,保证工程建安费限额不被突破。若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突破投资限额,乙方必须修改设计。\n9.8对于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或施工承包人均无法在预算造价的材料限价范围内采购到的相应材料,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能满足设计限价和效果要求的材料供应商信息供甲方参考。\n9.9如项目出现需深化设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玻璃幕墙、外墙干挂、钢结构雨蓬、停车场车位画线图、交通标识设施图、雨水回收系统、垃圾除臭系统、配电房气体灭火系统、发电机房(含环保措施)、高低压配电设计、智能化部份等,所有设计深(略),深化设计图纸必须能够满足工程施工、材料定版、预算编制的要求,乙方负责对深(略)。\n9.10本工程项目中,乙方不得对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指定及有导向性,但乙方提交概算成果时根据概算编制考虑情况向甲方推荐3-5个品(略),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分专业整理建立设计文件台账,包括设计变更及补充的图纸,明确出图编号、内容、日期等信息并报送甲方。\n9.12乙方提供的勘察设计成果均须送达甲方办公场所,若涉及文件邮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n1.1《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n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n1.3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管理规定。\n1.4本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n1.5中标通知书。\n1.6勘察设计任务书。\n第二条 词语定义\n2.1本合同工程:指**市连**路(城西大道至岗头路)道路工程\n2.2双方:指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n2.3工程负责人:指乙方委派的负责本合同工程和履行合同的代表。\n2.4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承包内容的款项。\n2.5设计周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日历天计算的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天数。\n2.6报审报建配合服务:指乙方配合本合同工程报审报建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技术协调、送审技术性文件,配合甲方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配合招标图纸答疑,配合甲方进行施工招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提供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具体要求,并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提供意见和其他有关工程招标阶段的配合,以及对结算审核部门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进行澄清等工作。\n2.7现场服务:根据本合同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进行必要的工程变更设计、参加试车考核(如有)和竣工验收等服务。\n2.8设计配合服务:根据本合同规定,在设计阶段,乙方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预算编制时遇到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方面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变更设计等服务。\n2.9主体设计协调:设计人负责完成的各设计文件的衔接和协调服务工作。\n第三条 工程概况\n3.1工程规模:**市连**路(城西大道至岗头路路段),设定为城市主干道,道路建设全长约1009米,宽约45米,双向6车道,设计车速为50km/h。\n3.2工程地点:**市**\n3.3资金来源:由市财政统筹解决\n3.4立项批文:清发改投审〔2023〕10号\n\n第四条 承包范围、内容和方式\n4.1承包范围: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报审报建及招标配合服务、必要的修测和定测、现场设计服务与技术指导等。\n4.2承包内容:×总体规划设计 √地质勘察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预算编制 √报审报建及招标配合服务 √现场设计服务 √主体设计协调 √绿色建筑设计所需的噪声监测 √其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需达到相应设计或成果深度):\n(1)地质勘察\n(2)方案设计\n(3)初步设计\n(4)概算编制\n(5)施工图设计\n(6)必要的修测和定测\n(7)定额工期编制\n(8)报审报建及招标配合服务(包括按甲方划分工程标段编制分标段清单、设备材料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配合甲方进行施工图和施工阶段招标、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提供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具体要求,并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提供意见和其他有关工程招标阶段的配合,协助甲方组织规划、报审报建所需的资料并配合到有关部门进行答疑等)\n(9)深化设计(需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及审核服务\n(10)竣工图编制配合服务\n(11)现场设计服务\n(12)竣工结算配合服务\n(13)绿色建筑设计所需的噪声监测\n注:1.上述合同范围内工作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工程设计费中,不单独收费。\n2.本项目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设计,若乙方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允许设计专项分包。设计专项分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和资格要求的分包单位。专项分包设计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全面管理和协调专业分包单位的设计工作。\n4.3承包方式: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4.1、4.2款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实行总承包的方式,并对工程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实行总承包管理,对勘察设计成果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并对报审报建配合服务、现场服务及主体设计协调(若有)、设计专业分包(若有)等全面负责。 \n4.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有):\n / (联合体牵头人)承担: / 工作,并对上述出图文件负责和过程服务工作。\n / (联合体成员)承担: / 工作,并对上述出图文件负责和过程服务工作。\n第五条 合同期限\n5.1合同期限:包括设计周期和现场服务期。\n5.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期限:要求于设计周期内提交完善的设计成果。\n序号\t工程名称\t设计周期\n1\t**市连**路(城西大道至岗头路)道路工程\t合同签订后且发包人下达勘察设计任务书始到提交完善的勘察设计成果之日止为 90 天(不包括正常报建审批时间)\n2\t现场服务期\t本合同签订日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n第六条 合同价款\n6.1计费原则\n6.1.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计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n6.1.2设计收费依据为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费额为经核准的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建安费。(合同签订时未有概算的,暂以工程建安费估算价计算,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代入作重新计算调整)。\n6.1.3计算单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和基本设计收费采用下列 (1) 办法:\n(1)以本工程的设计收费计费额为基数,计算该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和基本设计收费;\n(2)先以建设项目的设计收费计费额为基数,计算其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再以专业工程的设计收费计费额占建设项目设计收费计费额的比例,分别计算各专业工程的基本设计收费;\n(3)以工程的设计收费计费额为基数,分别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和基本设计收费。\n6.1.4专业调整系数的确定按下列 (1) 方法:\n(1)按工程主要专业,对应6.1.3的(1)办法:\n序号\t单项工程名称\t主要专业\t专业调整系数 \n\n1\t**市连**路(城西大道至岗头路)道路工程勘察设计\t城市道路工程\t0.9\n(2)按工程所属专业选择相应的专业调整系数,对应6.1.3的(2)或(3)办法。\n6.1.5其它系数\n序号\t工程名称\t复杂程度\t复杂调整系数\t附加调整系数\n1\t**市连**路(城西大道至岗头路)道路工程\tⅡ\t1.15\t1.0\n\t 33.32 %(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n6.1.6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的计取时已综合考虑各种费率变化、物价变动因素。\n6.1.7本合同勘察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的有关规定,按实结算。,即 33.32 %(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n6.1.8本项目如需进行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探测,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计费方法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按实结算,下浮率取勘察下浮率 33.32 %。\n6.1.9本项目如需土壤氡浓度检测,由乙方负责按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如乙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由乙方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计费方法依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粤建检协﹝2015﹞8号),按实结算,下浮率取勘察下浮率 33.32 %。\n6.1.10工程设计中若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并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收费,仅计取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用;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含因基础调整致上部结构设计修改),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40%,并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收费,仅计取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用。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不另行收费。\n6.1.11本项目如需进行超前钻,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超前钻费用计费标准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但只计算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不计算工程勘察技术工作费,工作量按实结算,下浮率取勘察下浮率 33.32 %。\n6.2合同价款\n6.2.1本工程合同价暂按中标价计算,为 (略).00元。合同价未含超前钻费(如需)、工程测量和物探费(如需)、土壤氡浓度检测费(如需),待相关工作完工后按实结算。合同价组成如下表:\n 工程计费金额(元)\n款项内容\t\n工程设计费(中标价)\t(略).00\n基本设计收费\t√1、方案设计费( II 级:按工程设计费 0% 综合考虑)\t/\n\t√2、初步设计费( II 级:按工程设计费 45% 综合考虑)\t(略).20\n\t√3、施工图设计( II 级:按工程设计费 45% 综合考虑)\t(略).20\n\t√4、施工现场配合费( II 级:按工程设计费 10% 综合考虑)\t(略).60\n\t×5、总体规划设计费\t/\n\t总设计费(1+2+3+4)\t(略).00\n其他收费\t√6、勘察费(中标价)\t(略)\n\t×7、施工图预算编制费\t/\n合同价(暂定)=工程设计费+勘察费\t(略).00\n注:1、上述费用已包括:报审报建及招标配合服务费,指乙方配合本合同工程报审报建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技术协调、送审技术性文件,配合甲方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配合招标图纸答疑,配合甲方进行施工招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提供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具体要求,并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提供意见和其他有关工程招标阶段的配合等工作的费用。现场服务费,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现场服务人员按约定的时间、质量提供现场服务,进行必要的工程变更设计等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结算配合服务费,指乙方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本合同设计范围的工程竣工结算的配合工作(包括完善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对结算审核部门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进行澄清)所发生的费用。深化设计及审核费用,指如项目出现需深化设计的情况,所有设计深化工作均由设计单位负责或由设计单位另行委托专业单位负责所产生的设计深化的费用,以及设计单位对深化设计成果进行复核确认所发生的费用。竣工图编制配合服务费,指乙方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进行审核、盖章等进行配合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纸质成果文件打印费。专家评审及参观考察所需费用明确包含在设计费内。\n2、其他计费情况:①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因规划调整或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重大设计(方案)调整的,增加的设计费只计算变更增加部分的初步设计费,不计方案设计费。\n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通过后,甲方提出概算调整但不影响初步设计方案的,初步设计费用按原概算基数计取,不予调整。\n③如施工图设计时,因征地拆迁问题未能完成详勘,则施工期间,设计单位需根据征地拆迁进度分阶段优化施工图设计,该部分设计费不予增加。\n④对于甲方提出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如果跟原图纸比较,出现重大设计(方案)调整,增加的设计费只计算变更增加部分的施工图设计费,不计算方案设计费、初步设计费。\n⑤对于没有实施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该部分施工现场服务费在结算时需扣除。\n6.2.2本合同勘察费只计算通用工程勘察收费,其余费用一概不予计算。勘察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勘察工作内容及要求的全部费用。包括: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工程测量、勘探、取样、试验、检测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解决设计或施工中的工程勘察技术问题,勘察文件的修改、实施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包括小规模的障碍物拆除、开挖、地下管线的保护修复、1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的绿化赔补和复绿、费用在勘察合同价3%以下的勘察进场民事协调等),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用材以及加工、勘察作业机具的进退场及现场搬运等服务,以及综合考虑不同自然条件下、不同作业内容、不同复杂程度及高温勘察等一切因素下的勘探作业的费用。\n6.2.3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如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航道监测等),勘察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n6.2.4勘探过程或勘探工作完成后,由甲方有权随机选取3个勘探孔进行查验(原则上在原孔周边约20cm范围内随机钻孔)。如经鉴定,核查孔勘察成果与原孔相符,增加的钻孔数量按实结算;如经鉴定,核查孔勘察成果与原孔不相符,乙方须加倍扩大钻孔数量,相关增加勘察核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视情况追究乙方违约责任。\n第七条 合同支付及结算\n7.1勘察设计费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或项目业主直接向乙方支付,支付日期以甲方向**市财政部门或项目业主申请拨款的日期为准。\n7.2合同支付表\n7.2.1工程合同支付表\n分期\t款项名称\t支付金额(元)\t支付条件及时间\n设计费支付表\n第一期\t初步设计费\t支付至工程总设计费的40%(以甲方认可的概算建安费作为计算基数)\t乙方提交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满足合同要求,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且设计概算获甲方认可,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十五日内。\n第二期\t施工图设计费\t支付至工程总设计费的60%(以甲方认可的概算建安费作为计算基数)\t乙方提供工程完整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通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查,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十五日内。\n第三期\t施工图设计费\t支付至工程总设计费的80%(以发改部门认可的概算建安费作为计算基数)\t乙方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后,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十五日内。\n第四期\t竣工验收阶段设计服务费(设计费余额)\t工程设计费余款(以财政局审核的设计费结算价为基数)\t工程正式通过工程验收后,乙方完成工程所有设计任务,包括设计协调、工程变更设计、现场服务、设计缺陷修改及工程结算配合服务等,扣除违约造成设计费扣减情况(如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结算全部设计费余款。\n勘察费支付表\n第一期\t勘察费\t支付至已实施的工程实际勘察计费的80%\n(按甲方核算的勘察费为基数)\t乙方现场实际勘探点数达到勘察方案中1/3的勘察点数,并以此编制和提交的地质勘察报告成果文件满足合同要求,,甲方接到乙方勘察费支付申请后十五日内。\n第二期\t勘察费\t支付至已实施的工程实际勘察计费的80%(以甲方核算的的勘察费、工程测量和物探费、土壤氡浓度检测费为基数)\t乙方提供工程完整的勘察报告【不含超前钻工作内容】,通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查后,甲方接到乙方勘察费支付申请后十五日内。\n第三期\t超前钻费用(如需)\t支付至工程超前钻计费的80%(以甲方核算的超前钻费用为基数)\t乙方提供工程完整的超前钻勘察报告,甲方接到乙方勘察费支付申请后十五日内。\n第四期\t勘察费\t工程勘察费余款(含超前钻、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土壤氡浓度检测工作内容,以财政局审核的勘察费+超前钻费用(如有)+工程测量费用(如有)+土壤氡浓度检测费用(如有)结算价为基数,需扣除违约金)\t工程正式通过工程验收后,乙方完成工程所有勘察任务,包括勘察协调服务扣除违约造成费用扣减情况(如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结算全部勘察费余款。\n注:1.发包人分别向联合体各方支付各自费用,但牵头人需对牵头人成员的请款审核并加盖公章。\n2.若本项目按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先后实施,可按一期工程概算建安费为基数计算一期工程设计费,然后按上表各节点比例支付一期工程设计费用;以总概算建安费为基数计算得到的总设计费扣减一期工程设计费后,按上表各节点比例支付二期工程设计费用。\n7.3乙方若有未完成的设计任务或未修补的设计缺陷的,或因有设计缺陷已造成甲方经济或工期损失的,甲方根据第十三条约定相应扣减设计费。\n7.4在合同服务期间因停工而导致乙方现场服务人员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的,本合同价款亦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现场服务费中。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使施工开工时间或工期延误超过三年的,现场服务费由双方协商另行增加。\n7.5工程勘察设计费用结算价需经**市财政部门审定。\n第八条 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内容和时间要求\n8.1勘察设计成果内容清单参考本合同附件。\n8.2乙方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时间及份数如下:(下表中提交日期及份数为合同范本,具体要求以甲方下达的设计任务书为准)\n序号\t资料及文件名称\t提交日期\t份数\t备注\n√ 1\t方案汇报成果\t合同签订后 天内完成方案设计;收到方案修改意见后 天内完成修改。\t见备注\t1、A3装订的方案汇报用图15份;\n2、A0装订的方案汇报展示板1份;\n3、配音自动演示文件电子文件1份;\n√ 2\t报市规委会的方案成果\t合同签订后 天内完成方案设计,收到方案修改意见后 天内完成修改。\t35\t若需\n√ 3\t规划报建图\t合同签订后 天内完成方案设计,收到方案修改意见后 天内完成修改。\t6\tA3装订本,含电子文件\n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师注册章、各专业负责人、乙方签署。\n√ 4\t初步设计文件\n(含工程概算、工程地质初勘报告)\t方案获甲方书面确认后 天内完成;收到修改意见后 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修改。\t10\t含电子文件\n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师注册章、各专业负责人、乙方签署。\n√ 5\t施工图审查图纸及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t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 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收到修改意见后 天内完成施工图修改。\t10\t含电子文件\n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师注册章、各专业负责人、乙方签署。\n√ 6\t施工图(含工程量清单4份)及勘察报告最终成果\t图纸审查通过后 天内完成施工图修改。\t施工图16份\t含电子文件\n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师注册章、各专业负责人、乙方签署。\n√ 7\t定额工期编制报告\t图纸审查通过后 天内完成编制\t4\t\n第九条 设计成果质量要求\n9.1乙方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甲方或甲方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乙方的勘察设计成果需按照甲方设计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审部门的要求、有权审核部门的审批意见要求对设计进行深化、优化。如乙方对甲方的评审有异议,双方应将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第三方评审,如双方未就提交第三方达成意见,乙方有权将勘察设计文件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审,并作为确定乙方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依据。乙方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应设计深度负总体责任。\n9.2勘察设计必须满足以下技术标准(不限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建部分和公路工程部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45—2006)、《城市道路绿化与设计规范》(CJJ75—9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省、市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乙方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n9.3乙方提供的地质勘察成果要满足如下要求:①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科学合理地布置勘察网点,做好勘察方案及详细的勘察点布置图;②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确保合理数量的勘察点和勘察深度;③地质勘探点布置方案(含初勘和详勘、超前钻)需经甲方审批后才可实施;勘探过程中,需要局部调整勘探点布置位置时,需提前向甲方报批,否则不予计量。④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同时,除技术操作工人外,还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做技术监督和指导,以确保地质勘察成果真实有效。⑤勘察单位在初勘后,应根据现状情况提出增加钻孔方案,并报设计确定,经甲方审批后才可实施。设计单位对于勘探工作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不得违规提出扩大勘探范围及深度等要求。乙方的勘察成果文件须经甲方委托的审图单位审查。\n9.4乙方的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应经甲方委托的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审查,乙方的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中不得存在违反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n9.5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地质因素和正常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费用变更因素。施工期间,除甲方要求或特殊地质原因外,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对重大技术方案的选型,如软基处理选型或构筑物的结构方案,需提供3个以上方案供甲方比较选择(含技术比选方案和经济比选方案)。\n9.6乙方应安排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设计阶段的初步设计概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n9.7初步设计概算按**省现行清单计价办法并结合《**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编制,初步设计概算须经发包人和**市发改局或相关部门的审核通过,施工图设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设计,保证各专业在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限额设计,严格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不合理变更,保证工程建安费限额不被突破。若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突破投资限额,乙方必须修改设计。\n9.8对于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或施工承包人均无法在预算造价的材料限价范围内采购到的相应材料,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能满足设计限价和效果要求的材料供应商信息供甲方参考。\n9.9如项目出现需深化设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玻璃幕墙、外墙干挂、钢结构雨蓬、停车场车位画线图、交通标识设施图、雨水回收系统、垃圾除臭系统、配电房气体灭火系统、发电机房(含环保措施)、高低压配电设计、智能化部份等,所有设计深化工作均由乙方负责或由乙方另行委托专业单位负责,深化设计图纸必须能够满足工程施工、材料定版、预算编制的要求,乙方负责对深化设计成果进行复核确认。\n9.10本工程项目中,乙方不得对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指定及有导向性,但乙方提交概算成果时根据概算编制考虑情况向甲方推荐3-5个品牌或厂商作为参考。\n9.11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分专业整理建立设计文件台账,包括设计变更及补充的图纸,明确出图编号、内容、日期等信息并报送甲方。\n9.12乙方提供的勘察设计成果均须送达甲方办公场所,若涉及文件邮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n第十条 甲方权利\n10.1享有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n10.2勘察设计人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勘察设计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n10.3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及监理工作在不违反相关设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须按照咨询单位对全部设计成果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n10.4享有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n10.5甲方有对地质勘察实物工程量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签证确认的权利。\n10.6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n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n11.1 按时收取勘察设计费;\n11.2 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n11.3 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n第十二条 甲方义务及违约责任\n12.1甲方向乙方提交下列有关资料、文件:设计要点及设计条件图,测绘、资料,主要技术标准目录,相关设备供货商的技术资料,相关审批、协调单位的审查意见和联系方式。甲方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n12.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可另行协商按乙方所耗工作量甲方向乙方支付返工费。因方案设计变更、工程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的重复设计及多出的成果等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n12.3如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则乙方有权顺延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n12.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甲方违约,设计工作未开始的,定金不予退还;如甲方已支付定金,则定金不予退还;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需抵扣已支付的定金)。\n12.5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申请财政局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n12.6如甲方要求乙方增加驻施工现场人员人数或**服务时间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n12.7地质勘察实物工程量需甲方人员现场签证确认。\n第十三条 乙方义务及违约责任\n13.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包本合同工程设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分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n13.2乙方因特殊专业另行委托他人设计,乙方须对该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因特殊专业另行委托他人设计,乙方须积极配合,并扣除该部分设计费。\n13.3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规定承包范围、内容和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规定质量要求的设计成果,并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施工过程中负责有关工程变更设计。\n13.4乙方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项目的特点和不确定因素进行认真考虑,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评价,对影响设计稳定的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n13.5设计应尽可能减少施工难度,为施工创造方便合理的施工条件;应尽量减少施工对城市交通、市民生活以及水利、通航的干扰,并尽可能减少对施工期的影响。\n13.6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批准的设计和勘探点布置方案作重大修改、增减或删除。\n13.7乙方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项目,应及时向发包人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和来源证明。\n13.8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扣罚设计费的1‰。\n13.9地质勘探过程中,发包人可随时到现场抽检勘探情况。发现出现造假现象时,每发现一次,需扣除地质勘探费百分之十,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n13.10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地质情况与同位置勘察点的勘察成果不符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免费负责补充相应的地质勘察工作外,需扣除出现不符情况的该处勘探点的地质勘探费。\n13.11由于乙方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设计质量事故,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根据责任情况,负责赔偿工程损失费,但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应收勘察设计费总额。\n13.12乙方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应考虑地质因素、正常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施工期间除甲方要求或特殊地质原因外,因设计质量和深度不够的原因引起的工程返工或需要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的,每次扣减施工图设计费的2%,扣完为止。\n13.13乙方不按第9.5条的要求出具绿化景观、软基或结构比选方案,扣减设计费的2%。\n13.14乙方编制的工程概算需按设计要求和概算定额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须保证其准确并符合第9.7条的要求。乙方编制的工程概算应确保完整和相对准确,如咨询人编制的概算出现清单漏项情况,且该漏项造价占总造价3%或以上,甲方可扣除乙方初步设计费相应比例的违约金(不包含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漏项情况); 如咨询人编制的概算出现偏差较大情况,且造价偏差率(偏差率=丨(市发改局审定的概算总投资金额(不含征地拆迁、用地报批、管线迁移费用)-乙方提交的概算总投资金额(不含征地拆迁、用地报批、管线迁移费用)丨÷市发改局审定的概算总投资金额(不含征地拆迁、用地报批、管线迁移费用))达到10%或以上,甲方可扣除乙方初步设计费相应比例的违约金(不包含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偏差较大情况)。\n13.1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违约,向甲方赔偿双倍定金。\n13.16乙方未能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参加设计交底、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必要部位隐蔽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时,视对工程影响程度每次减收设计费的1%-2%。\n13.17项目建设时涉及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如需要进行设计时,乙方应积极配合,设计费按实计算。\n13.18乙方如不能按投标承诺要求开展工作的,按不良行为违约责任处理,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0元/次;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做补偿。\n13.19施工过程中,对甲方提出的需要设计单位解决的问题,乙方须在3个日历天内处理完成并予以回复,如涉及设计问题复杂程度较大,处理时间应不超过7个日历天,超过处理时限的,扣减设计费2000元/次。\n13.20乙方概算编制成果经发包人或发改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概算文件意见),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意见要求递交补充资料和修改概算文件,如乙方对发包人或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乙方也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核实意见并补充证明材料,逾期不出具修改意见或补充证明材料的,视为发包人或发改审核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已被认可。\n13.21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派1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设计服务。乙方应自费为服务施工现场设计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准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未经甲方许可,缺席设计现场服务1次扣设计费的1‰;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委派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参与工地例会或与设计相关的其他交底会议,未经甲方允许缺席一人次扣设计费的0.5‰。\n13.22联合体双方因未能全面履行“中标合同”义务而共同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或依法需向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违约金、赔偿金、采取补救措施发生的费用和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法律费用)。\n13.23乙方的勘察设计成果必须由投标文件中列出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各设计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更换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设计专业负责人;承包人有特殊情况需更换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各设计专业负责人,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若需),否则发包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理和进行违约处罚。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勘察、设计负责人的,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0元/人/次,并按要求整改到位;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各设计专业负责人的,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00元/人/次,并按要求整改到位。\n第十四条 乙方的随附义务\n14.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n14.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设计人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n14.3现场服务:按发包人要求指派设计人员常驻本项目工地,按设计人分工责任分别组织进行,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n14.4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n14.5参与材料、苗木等的市场询价。\n14.6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n14.7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n14.8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上述的延期服务,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n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n15.1 本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设计人所有,设计成果中所含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均不得将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用于其他工程项目,否则视为侵权;对署名权或版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n15.2 设计人保证本项目的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n15.3 发包人拥有设计人为本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完全使用权,并且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拥有合法使用以上设计文件的权利。\n15.4 设计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视为设计人严重违约,设计人应清退本合同所有已付费用,发包人并有权追究设计人因此而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n15.5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阻碍甲方为本项目的进一步实施合理利用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设计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本项目所需的进一步设计等。\n15.6 任何一方不得泄漏对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技术信息、财务状况及高层管理人员情况等。\n15.7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就对方与本合同有关的设计成果和项目进行公开、客观的介绍和评价。但即便在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此类介绍和评论也不应对对方商业信誉、业务能力、管理水平等主观事项作出不客观的负面或消极评价。\n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n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各自所有义务和职责后合同自然终止。\n第十七条 争议与仲裁\n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n第十八条 其它\n18.1因征地和拆迁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延误,合同服务时限超过三年的,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设计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n18.2如甲方决定本项目实施时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则乙方需无条件接受删减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量,甲方对删减该工作量不作任何补偿;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按第12.4条执行。如因规划调整、甲方工作任务等因素删减乙方的工作量(如绿化工程),乙方需无条件接受删减相应的工作量,甲方对删减该工作量不作任何补偿;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按第12.4条执行。\n18.3本合同签订后,如项目规模需要调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n18.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n18.5印花税的约定:根据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本合同如需缴纳印花税,则甲方应缴纳的印花税部分,由乙方先行支付,在本合同首期款项支付时一并返还给乙方。乙方申请首期款付款时,需一并提供代甲方先行支付印花税的支付凭证。甲方不负责该印花税产生的银行利息及滞纳金。若本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乙方应提供相关凭证。\n18.6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一式八份,甲方五份,乙方三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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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略)(Z)**市连**路(城西大道至岗头路)道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023-RD0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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