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要求如下:
2.1、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处于存续或在业等正常状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经营证明(如是分支机构,则须提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证明)。
2.2、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能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人若为一般纳税人,需按照以下方式的任意一种提供证明材料: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b.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c.投标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d.注册地国家税务局网站一般纳税人查询截屏;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表。投标人若为小规模纳税人,需按照以下方式的任意一种提供证明材料:a.承诺在结算付款时开具(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提供投标人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含代开)的扫描件。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提供承诺书。
2.4、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停业或破产清算;
(2)财产被重组、查封、接管、扣押或冻结,且影响本项目履约的;
(3)被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在执行期内;
(4)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被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或点击登录查看(含分公司)公告在同类项目列入禁止合作期的。(同类项目包含: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
存在以上情形的,判定资格审核不合格。
2.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出具《控股管理关系申报表》。
2.6、投标人必须为采购标的制造商或唯一代理商,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投标。制造商进行投标的只需提供制造商承诺即可。代理商进行投标的须提供原厂商(制造商)对于标的产品的独家代理授权函扫描件,原件备查。
注:(1)原厂和原厂授权代理同时投标,否决其授权代理投标;
(2)若多家投标人同时出具同一原厂的授权,则同时否决同一原厂授权的投标人。
2.7、投标人所投标的电梯品牌企业必须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8、投标人如为电梯生产制造企业授权的唯一代理商的,电梯生产制造企业必须出具产品质量联保证明书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并对电梯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及保养等工作作出明确委托,并承诺对唯一授权代理商针对本项目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且有具体的违约承诺。
2.9、投标人所投电梯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必须具备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由具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电梯设备的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或整机检测报告。(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或整机检测报告需为有效期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