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昆明市****
标的位于佳湖新城,结构为:钢筋混凝土;面积为248.57㎡;该区域建筑规划合理,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齐全。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4511H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云南 昆明市 西山区 住所/注册地址 昆明市十里长街佳湖花园综合楼 注册资本(万元) 5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笑然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昆明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12308 批准单位名称 昆明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_昆明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三十七次经理办公会纪要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三十七次经理办公会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7.7554 价格说明 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3年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投资人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出租标的所涉及的《商铺租赁合同》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出租公告之内容,同意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成为投资人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本项目以现状进行租赁,投资人如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不可损害建筑物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承重设施,费用由投资人负责。如因投资人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范而造成事故的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需赔偿实际损失。
4、商铺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招租公告所公示的经营项目的规定要求。
5、投资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经营所需的证照,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6、本次挂牌招租后投资人不论基于何种原因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正常终止,投资人应当按照如下条件将所承租物业交还给出租方:采取“来建去留”的原则,即物业内的投资人投入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隐蔽系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装饰装修的顶、地、墙面等附属设施/设备在内)等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给予投资人任何补偿,投资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要求。
7、在租赁期内,投资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经营范围和功能,投资人 不得转租,也不得以“租赁合作、联营”等任何方式变相转租。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纠纷由投资人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出租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1、本意向承租方已向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查阅了标的物的相关资料,且到标的物现场查看、了解并接受该标的物的全部现状,认可标的物现状及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于自己的风险后果,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2、本意向承租方接受公告中各项条款的要求,承租标的。
3、本意向承租方同意标的的承租价格不低于公告的挂牌价格,并同意以在竞价中的最后报价承租标的。
4、本意向承租方同意于公告截止时前递交交易保证金(到账为准),并按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规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5、项目成交后,承租方同意按照公告的要求签署《成交确认书》(协议出租除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交纳成交价款,并按本确认书的收费标准向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6、本意向承租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同意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的所有条款,并对所查阅的标的相关资料严格保密。
7、本意向承租方保证报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8、如本意向承租方有违反以上承诺或违反相关交易规则,自行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意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按照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违约处理。
9、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作为服务方,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1、意向投资人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或具有个体工商户商铺经营的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2、如有委托代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权属情况: 已办理房屋产权证,证号为:云(2020)西山区****点击登录查看。
2、租赁免租期:无。
3、履约保证金:按标的成交价的1个月租金标准收取,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进行收取。
4、租金递增方式:自第二年起,每租金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
5、标的租赁用途:商业。(除餐饮、污染、噪音较大、佛教用品、殡葬用品的行业外,其余行业均可)
6、相关管理费:租期内物管费由投资人与物业管理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同时向物业管理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和代收缴的相关费用。
7、税费承担方式:投资人需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税费、水、电费按国家相关标准收取,具体以《商铺租赁合同》为准。
8、租金支付方式:标的租金按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标的租金按年支付。
8、是否有原租户:无原租户。
9、标的其它情况:本项目以现状进行租赁,意向投资人在报名前应充分了解标的相关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意向投资人一经报名,就视为认可出租方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条款及标的瑕疵,并对此无异议,其它信息详见《商铺租赁合同》。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2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意向投资人须在公告截止日17:00时前将交易保证金汇达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监管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之后,进入报名保证金支付阶段必须用意向投资人本单位(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不得使用其他账户代缴。务必在付款时将8位识别码填写在备注或附言栏内。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 账号 ****36050 保证金处置方式 —— 处置办法
一、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投资人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投资人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若非委托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部扣除:
1、意向投资人经本所确认为投资人后,投资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限拒不签署交易合同;
2、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3、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本所损失的;
4、意向投资人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6、意向投资人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7、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8、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投资人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或遴选程序的;
9、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投资人均不应价的;
10、意向投资人被确认为投资人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11、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人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2、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人或投资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投资人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投资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投资人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7.7554 价格说明 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3年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投资人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出租标的所涉及的《商铺租赁合同》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出租公告之内容,同意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成为投资人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意向投资人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至交易所指定账户,款项支付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以《租赁合同》为准)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若标的资产处于出租状态,存在届时不能按期收回的可能;租赁期限的起算日期以出租方实际交付标的资产之日起算,若出租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投资人交付标的资产的,则投资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租方除向投资人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外,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无需向投资人支付任何经济赔偿/补偿,且投资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出租方主张赔偿/补偿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标的物被征收、征用或者拆迁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解除给投资人或者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或者出租方自行承担,投资人或者出租方均不得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同时投资人应当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将租赁标的物返还出租方。3、本项目以现状进行租赁,投资人如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不可损害建筑物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承重设施,费用由投资人负责。如因投资人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范而造成事故的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需赔偿实际损失。
4、商铺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招租公告所公示的经营项目的规定要求。
5、投资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经营所需的证照,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6、本次挂牌招租后投资人不论基于何种原因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正常终止,投资人应当按照如下条件将所承租物业交还给出租方:采取“来建去留”的原则,即物业内的投资人投入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隐蔽系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装饰装修的顶、地、墙面等附属设施/设备在内)等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给予投资人任何补偿,投资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要求。
7、在租赁期内,投资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经营范围和功能,投资人 不得转租,也不得以“租赁合作、联营”等任何方式变相转租。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纠纷由投资人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出租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1、本意向承租方已向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查阅了标的物的相关资料,且到标的物现场查看、了解并接受该标的物的全部现状,认可标的物现状及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于自己的风险后果,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2、本意向承租方接受公告中各项条款的要求,承租标的。
3、本意向承租方同意标的的承租价格不低于公告的挂牌价格,并同意以在竞价中的最后报价承租标的。
4、本意向承租方同意于公告截止时前递交交易保证金(到账为准),并按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规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5、项目成交后,承租方同意按照公告的要求签署《成交确认书》(协议出租除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交纳成交价款,并按本确认书的收费标准向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6、本意向承租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同意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的所有条款,并对所查阅的标的相关资料严格保密。
7、本意向承租方保证报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8、如本意向承租方有违反以上承诺或违反相关交易规则,自行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意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按照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违约处理。
9、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作为服务方,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1、意向投资人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或具有个体工商户商铺经营的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2、如有委托代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权属情况: 已办理房屋产权证,证号为:云(2020)西山区****点击登录查看。
2、租赁免租期:无。
3、履约保证金:按标的成交价的1个月租金标准收取,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进行收取。
4、租金递增方式:自第二年起,每租金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
5、标的租赁用途:商业。(除餐饮、污染、噪音较大、佛教用品、殡葬用品的行业外,其余行业均可)
6、相关管理费:租期内物管费由投资人与物业管理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同时向物业管理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和代收缴的相关费用。
7、税费承担方式:投资人需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税费、水、电费按国家相关标准收取,具体以《商铺租赁合同》为准。
8、租金支付方式:标的租金按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标的租金按年支付。
8、是否有原租户:无原租户。
9、标的其它情况:本项目以现状进行租赁,意向投资人在报名前应充分了解标的相关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意向投资人一经报名,就视为认可出租方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条款及标的瑕疵,并对此无异议,其它信息详见《商铺租赁合同》。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2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意向投资人须在公告截止日17:00时前将交易保证金汇达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监管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之后,进入报名保证金支付阶段必须用意向投资人本单位(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不得使用其他账户代缴。务必在付款时将8位识别码填写在备注或附言栏内。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昆明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 账号 ****36050 保证金处置方式 —— 处置办法
一、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投资人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投资人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若非委托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部扣除:
1、意向投资人经本所确认为投资人后,投资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限拒不签署交易合同;
2、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3、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本所损失的;
4、意向投资人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6、意向投资人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7、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8、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投资人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或遴选程序的;
9、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投资人均不应价的;
10、意向投资人被确认为投资人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11、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人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2、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人或投资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投资人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投资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投资人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