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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中小微企业等政府采购供应商一封信

黑龙江哈尔滨 全部类型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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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全省经济全面恢复增长若干措施》。作为二十条政策措施之一,省政府延续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两项政策至2023年底,继续执行“提高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政策,推广“互联网+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支持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交纳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支持供应商利用中标(成交)合同在线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一、延续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至2023年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制定的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省本级均为60万元。

二、延续执行提高首付款比例政策至2023年底。对适合首付制的采购项目,在完成相应工作量并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购人对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为合同总额50%以上(含),对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为70%以上(含)。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在供应商完成相应比例工作量后,由采购人立即首次支付相应比例的资金,达到既不拖欠供应商资金,又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的要求。

三、延续执行提高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政策。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0%,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1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且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占到合同总额的30%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6%,工程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

四、推广“互联网+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一)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形式交纳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专栏,向省级财政部门公开征集的电子保函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由担保机构开立担保凭证,替代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切实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

(二)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创新政府采购供应商融资方式,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专栏,利用中标(成交)合同向省级财政部门或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备案准入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祝您新春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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