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非自动评审]昌栗高速高安东出口至龙工大道沿线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招标关键内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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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昌栗高速高安东出口至龙工大道沿线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招标已由 高安市****点击登录查看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出资比例分别为 100% ,招标人为 点击登录查看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地点:本项目路线起于昌栗高速高安东出口,经高安东出口连接线、320国道(祥符段)、高安大道(祥符段)、高安大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2 工程概况:本项目为昌栗高速高安东出口至龙工大道沿线提升改造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景观绿化工程、道路工程、照明工程等。
(1)景观绿化工程主要包括连接线与G320国道交叉口景观改造工程、G320国道(连接线—高安大道段)沿线景观改造工程,G320国道与高安大道交叉口景观改造工程,集镇道路沿线景观提升工程、农田道路沿线景观改造工程、产业园沿线景观改造工程、高安大道与龙工大道交叉口交通岛景观改造工程合计121170m2,专项工程46142.00m2。
(2)道路工程主要包括祥符连接线与G320国道交叉口拓宽改造工程(新建沥青路面6359.85m2,新建排水沟630m,新建人字形骨架防护3715m2,新建透水砖人行道667.80m2,沥青路面挖除1472m2,水泥路面挖除224m2等)及高安东收费站出口拓宽改造工程(新建沥青路面1379m2,新建排水沟170m,清表309m2,标线150.20m2,指路牌迁改2座,填土方1500m3,1-2m盖板涵加长8m等。)(G320国道主线及连接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
(3)照明工程主要包括新建1号-5号路灯工程403杆,电缆检查井139个,电力电缆3038米,接地线139实,灯强线1529实,电缆保护管3038米,路灯基础139座等。
2.3 主要技术标准:详见施工图图纸。
2.4 计划工期:计划于2023年4月初开工,总计划工期90日历天(3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开工令为准。
2.5 招标范围: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景观绿化、道路、照明等工程的实施、交工及缺陷责任期内全部工作内容(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开工令为准)。
2.6 标段划分:1个标段。
2.7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起计算24个月,质量保修期:60个月。
2.8 养护期:24个月,绿化种植施工完毕后,成活率需在98%以上,养护标准达到二级及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证可证,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体要求见附录一至附录五);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且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请于****至**** (北京时间,下同) 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xsggzy.cn/web/),进入交通工程非自动评审业务系统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10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高安市瑞阳新区东区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高安市****
联 系 人:唐女士
电 话:****
****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同时具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1、提供近三年(2019年-2021年)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2、近三年(2019年-2021年)资产负债率平均≤40%。 注:投标人须提交近三年(2019年-2021年)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及其它财务资料。 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应附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
投标单位2018年1月至今(以开工时间为准)完成单个合同段主线长度路基、沥青混凝土路面同时≥6.4公里公路工程施工业绩。 四项业绩证明材料: 1、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 2、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 3、交工验收证书原件扫描件; 4、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业绩备案页面截图。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①未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未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情况。 ②未被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及以上管理部门取消在江西省内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江西省公路建设市**** ③未出现在全国建筑市**** ④无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⑤近3年内未发生工程施工中存在有人员死亡的情况。(自行承诺,格式自拟,若中标后发现中标单位有违此条,则取消中标资格)。 ⑥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拟任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自行承诺,格式自拟,若中标后发现中标单位有违此条,则取消中标资格)。 ⑦在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D级。 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⑨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
注:第①②③④⑤⑥项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函,⑦⑧⑨项须提供有效网页截图加盖公章。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经理 | 1 | 1.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 3.提供连续近6个月(指开标前6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4.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出具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
项目总工 | 1 | 1.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2.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 3.提供连续近6个月(指开标前6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4.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出具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在2021年度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主体二类信用评价中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 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 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系统上传原件扫描件) 。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未使用印章、 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 审与响 应性评 审标准 | (6)投标人无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无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 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6 项要求。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1)施工组织设计: 35 分; (2)主要人员: 30 分; (3)技术能力: 12 分; (4)业绩: 8 分; (5)履约信誉: 15 分。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
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三名通过详细评审。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履约信誉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企业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履约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由投标人上传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扫描件进行核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 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 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评审的投标文件第 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 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 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 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 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 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 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 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 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