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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晟通10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001第一标段招标文件澄清[20240918]

山西太原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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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晟通10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001第一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 15:41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10万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5.76万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货物)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澄清文件

一、招标文件中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4.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2 付款

(1)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设立监管账户,由监管账户付至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见合同协议书。

(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每笔款项前,承包人均须满足以下共同条件:

A: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发包人每次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前(包括预付款及各个阶段的工程进度款),均须满足承包人向融资单位开具满足发包人和融资单位要求的保函,保函应由经发包人和融资单位认可的银行提供。

B: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等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支付相应进度款项时,须由第三方出具承包人付款情况说明,证明承包人不存在欠付第三方款项的情况。

C:承包人必须按照其与第三方签署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等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其中每月的付款次数不少于3次,承包人对第三方的付款必须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款项后7日内支付。

现澄清为:

一、招标文件中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4.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2 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每笔款项前,承包人须满足共同条件:

承包人必须按照其与第三方签署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等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其中每月的付款次数至少1次,承包人对第三方的付款必须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款项后30日内支付。

二、本招标文件未明确此项目付款方式,现澄清如下:

付款方式:采取电汇或银行开具六个月以内的承兑汇票形式支付。

三、计划开竣工时间澄清如下:

计划开工时间****;计划并网时间:****。

四、违约条款中新增内容,现澄清如下:

6.1.5现约定本项目所有违约处罚金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的5%。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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