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45****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建设单位 | 兴安弘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工程名称 | 彰泰学府7A、12号楼 |
建设地址 | 兴安县灵坚大道以南、体育馆旁 |
建设规模 | 58447.77 m² |
合同价格 | 8912.26万元 |
勘察单位 | 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设计单位 | 广西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施工单位 | 广西峻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监理单位 | 桂林华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利仕坤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卿源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梁青富 |
总监理工程师 | 唐志斌 |
合同工期:****-****
备注:本证属于分证,原证办于****,原施工许可证号为****280131号
建设内容:7#楼建筑面积47535.38m²,地上33层;12号楼面积2430.01m²,地上3层;地下室建筑面积6482.38m²
注意事项:
- 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 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 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开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工程规划许可凭证:****074
办证时间:****
发证机关:兴安县****
经办:良孝
审核:无
发证日期:****
签发:邵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