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主体:
现对《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请各市场主体于2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评审科邮箱(****@163.com),无意见则不反馈。
联系人:徐京涛 联系电话:****
附件:《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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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一、规范和有序开展,提升我市****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远程异地评标是指采用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和电子交易系统,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政府采购库)抽取终端抽取项目所在地专家和异地专家,通过远程调度、专家身份认证、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和在线监管等,依托“互联网+” 等信息化技术完成的电子评标活动。
第三条 信阳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符合行政监督部门规定、且具备电子招标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信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范围和标准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3.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4.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3.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4.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四)农业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3.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4.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五)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评标专家资源不足,不能满足招标需求的。
(六)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申请远程异地评标的,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政府采购项目鼓励积极参与。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由招标人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二)国家有关部门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特殊规定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信阳市****
第八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场地和设施安排
第九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远程异地评标标准要求,配备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指纹识别等设施设备,设置远程异地评标机位,设立专门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岗位,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所需条件和环境。
第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受理程序,办理场地预约手续。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主场和副场,其中受理项目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副场,副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副场的选择有三种方式:一是主场将交易项目推送到“河南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并由该系统随机匿名分配符合硬件软件要求的省内地市交易中心作为副场;二是主场通过电话或微信随机联系符合硬件软件要求且愿意配合的省内外辖市交易中心作为副场并做好记录;三是主场在“全国公共资源远程合作协议签订群”微信工作群发出副场需求邀请。开展协作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应正式致函,并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场地之间的沟通协调。专职人员在项目评标前应严格控制副场的知悉范围,做好保密工作,一旦泄密并造成恶劣影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评标评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统一由主场按照《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8号)随机抽取主场和副场所在地的评标专家。主场评标专家人数最多不超过所有评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如主场所在地专家数量较少,或没有相应专业评标专家,可在副场所在地抽取全部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出现临时请假不能出席、因故不能完成评标、因回避或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等情况时,可启用应急专家库补抽,专职人员应及时通知主场专家抽取室,由专家抽取工作人员通知招标人进行补抽。
第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自负责本地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指引评标专家至远程异地评标机位,并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
第十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使用数字认证证书参加评标活动,实现身份认证与文件签署等。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应当使用数字认证证书。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的主任评委原则上在主场评标专家中推选,如采用主场开标、副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副场评标专家中推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公正评标,主、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如遇评审意见不一致,由主任评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在线协商讨论,无法统一意见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投票表决,主场和副场应当对表决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完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后,需等待主场下达评标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十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 招标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报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或集中复评,交易中心协助做好复评工作。改变评标结果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书面报告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结束后,应由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主、副场评标项目的视频监控、桌面监控的音视频数据和评标电子资料备份,按规定统一存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并提供查询服务。招标人依法需要保存资料档案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其提供。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计入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数据统计。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考核按照《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进行,行政监督部门、招标(釆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管平台对评标专家开展“一项目一考核”,考核工作由主、副场分别进行,考核结果由主场汇总。
第五章 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第二十条 主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收集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银行账号信息,副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银行账号信息并推送至主场交易中心,由主场交易中心负责汇总跟踪评标劳务费发放情况。招标人原则上按照主场评标专家管理规定发放主副场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并向主场交易中心提供转账凭证。如副场收取交易场地费等费用,按照副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因断电和网络、系统、设备等故障导致主、副场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招标人征得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同意后,可取消主、副场地评标,更换相应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解散当次评标委员会,并及时封标。预计当天不能恢复并完成评标的,应重新确定评标时间、评标场地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并据此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管理台账,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远程异地评标的稳定性、连续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拟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抽取比例不受第十一条限制,主、副场可在协商评标专家抽取比例后,各自在本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按前款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