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1、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交易价款自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结算。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资产运输完毕,自行承担资产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如遇疫情、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交付时间由交易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装卸、运输等操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全责,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到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对现场实物情况进行最终确认,《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