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县****点击登录查看2024年渔业增值放流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渠县2024年度渔业增殖放流项目实施主体面向社会遴选实施主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按照《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部署安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全体系、强化支撑,加强监管、广泛宣传,引导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有效恢复和可持续利用,助力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兼顾效益。坚持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逐步加大珍贵濒危和地方特有水生物种放流比重,充分发挥增殖放流生态功能,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同时,在适宜区域继续增殖放流经济物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渔业增效。
二)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需求、苗种(含亲体,下同)供应能力、财政支持力度等因素,统筹规划增殖放流工作。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区域特色,科学确定适宜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和物种。
三)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成效。坚持增殖放流数量与质量并重、规模与效益兼顾,保障放流物种种质和质量,禁止放流外来物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科学确定放流物种规格,切实提高放流效果。
四)坚持科学放流,强化支撑。健全增殖放流苗种供应、科技支撑和社会放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增殖放流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科学评估增殖放流工作成效,为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提供有力支撑。
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确定苗种生产单位。经济鱼类供苗单位从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中选择见川农函〔2022〕177号附件4),珍稀鱼类供苗单位需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见川农函〔2022〕177号附件5),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增殖放流品种、规格、数量、供苗时间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苗种供应单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确保苗种供应单位的育苗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技术保障能力能够满足增殖放流苗种的数量及质量要求。同时,要提前对增殖放流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三、增殖放流目标
一)产出指标: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五项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农函〔2024〕58号)文件精神,我县****
类别 | 品种 | 规格cm) | 数量万尾) |
珍稀濒危物种 | 岩原鲤 | 8-12 | 7 |
标准淡水鱼广布种 | 鲢 | 8-12 | 1 |
鳙 | 8-12 | 2 | |
草鱼 | 8-12 | 2 | |
淡水区域性物种 | 中华倒剌鲃 | 8-12 | 3 |
华鲮 | 8-12 | 5 |
二)效益指标:重要经济物种放流资源贡献率2%。
三)满意度指标:增殖放流区域内抽样调查满意度≥90%.
四)资金使用:渠县2024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五项农业转移支付资金渔业增殖放流项目资金,放流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放流苗种支出,包括:购买放流苗种、放流前期的苗种检验检疫、暂养、包装、运输以及放流期间公证公示等增殖放流活动相关费用,其中:购买放流苗种的费用不少于总资金的90%。
四、增殖放流时间、地点
1、放流时间:****前
2、放流地点:巴河岩原鲤华鲮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五、放流鱼种检验检疫、公示和公证
1.用于放流的鱼种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苗种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残留。供苗单位须提供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具有CMA资质机构出具的2024年采购品种药残检测报告。
2.对中标单位提供的放流鱼种品种、鱼种数量、鱼种规格等进行相关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由公证机关对放流鱼种进行现场公证;保障每次放流鱼种的真实性,确保放流效果。
六、申报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等企业。
七、申报条件
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的水产苗种生产、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等企业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八、申报程序
一)业主申报。县****
二)县****
九、申报材料
一)渠县2024年增殖放流竞价文件纸质件一份按要求密封,否则不予受理,申报对象对竞价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资质文件、同类型业绩资料等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