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购人经办人员来电咨询: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在编制采购文件时,由于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支付的相关要求,预算主管部门正在制定新的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但一直未最终确定,出于加快采购进度的考虑,可否先行实施采购程序,在采购文件中只明确付款次数,对其他的涉及付款的时间或期限、付款条件、每次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以及其他付款信息在采购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再行商定
答 疑 解 惑
笔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此做法不妥,因为付款方式是政府采购中一个重要的商务条款,也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包含的商务要求内容,付款期限的长短、付款条件与资金占用成本直接相关,直接影响供应商是否愿意参与项目和最终的报价策略,应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予以明确,待采购结果产生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再行协商确定显然有失公允,也涉嫌违规。
况且,如果采购文件将付款方式列为核心条款,则供应商须无条件响应,不得有任何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或无效响应,因此采购文件涉及付款方式的内容如果模糊不清,语焉不详,也极易留下瑕疵,引起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发生纠纷,为日后有可能出现的质疑投诉埋下隐患。
因此,采购文件中应详细明确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等相关内容。
适用法规引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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