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续签2025年宿迁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的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十八条、《长三角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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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十八条、《长三角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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