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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中心城区公交票价调整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征求意见方式

1

市司法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四)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五)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六)经过听证的,附听证报告;(七)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八)经过风险评估的,附风险评估意见;(九)价格的执行时间、期限和范围。”建议按照上位法规定完善《方案》内容。

采纳。根据反馈意见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书面征求意见

2

市交通运输局

无意见

召开听证会

3

市财政局

无意见

召开听证会

4

市国资委

无意见

召开听证会

5

市人大代表

无意见

召开听证会

6

市政协委员

无意见

召开听证会

7

市消保委

同意调价方案,建议在车次和间隔时间上进一步优化,主要是让消费者在等车时知道要等多久。

不予采纳

鉴于所提意见与本次调价无关联,已将相关意见转宜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召开听证会

8

经营者代表

无意见

召开听证会

9

消费者代表

同意调价方案,建议:

1.在班次和时间上进一步优化。

2.学生票价和服务上进一步优化。

3.强化对司机的管理和教育。

4.调整22路、7路公交路线,使其能直达火车站,方便居民出行。

不予采纳

鉴于所提意见与本次调价无关联,已将相关意见转宜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召开听证会

10

专家代表

无意见

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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