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勘查现场,并对转让标的所在区****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东至县****”、“本次转让标的为除优先满足东至县洋湖镇乌沙河上游、下游段临近安置点河道治理工程施工自用外的剩余砂石料,受让方不得干涉施工方使用工程施工自用的砂石料”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与转让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即签署交接确认书),交接确认书经转受双方签字盖章后,受让方方可进入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进行装载、清运工作;自办理完毕交接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如出现转让标的丢失、减少等情况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具备对转让标的进行加工、销售等相关能力及经验,且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涉及的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如因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加工、销售、运输及处置能力等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装载、清运不及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不得分包、转包;装载、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用于装载转让标的的运输车辆须提前报交通部门进行备案,杜绝使用违规车辆,受让方车辆运输时间要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时间之外进行运输作业。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按照转让方要求及时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如因转让方原因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延误的,则经转受双方书面确认并作相应顺延。 9、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清运出转让标的所在区****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未按转让方要求及时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影响施工进度的,或转让方认为其行为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行处理好与施工方、沿途周边村镇居民的关系,在标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如与施工方、沿途周边村镇居民产生矛盾,由受让方自行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造成相关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对运输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关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转让方或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主管部门、环保督查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交接手续(即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20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装载、清运等相关工作,并通过转让方验收;服从相关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得超出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范围,不得深挖,不得造成现场堆堵,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筛分或加工,不得因清运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方要求期限内,未按转让方要求及时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造成现场堆堵,或影响施工进度的,每延期一天,转让方可按人民币5,000.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延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方按转让方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的装载、清运等相关工作,并通过转让方验收之日起5日内,须撤离相关人员、撤走相关设备(撤离人员、撤走相关设备的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否则,视同受让方放弃相关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16、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具体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岩性、含泥量等均以移交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如与《东至县洋湖镇乌沙河上游、下游段临近安置点两处约101724.3立方米砂石市**** 1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为不含税价,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如需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程中产生其他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 1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763,0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