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1、标的以现状拍卖,现状交付,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为房屋五年期租赁权,起拍价为五年期房屋租金,具体起止日期成交后承租人与委托人另行签订房屋合同确定。 3、水、电、物业等前期尾欠费用,请竞买人自行核实。 4、租赁期间期间取暖费由委托人负责,其他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网费等房屋使用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人支付。 5、不得随意对房屋进行改建、装修或增添设施,如需改建、添加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装修费用自行承担。因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 6、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新增的设备设施,在承租期满需自行拆除的,委托人不给与补偿,不自行拆除的视为自动放弃拥有权,其设备的处理权归委托人所有。 7、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确需将该房屋转租、调换使用的必须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合同;如未经同意并签订转租合同擅自转租、调换的,委托人可以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出租。 8、租赁期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交、强占房屋,如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并可处以该房屋强占期间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 9、拍卖成交后,标的由委托人负责移交给承租人,拍卖人只负责租赁过程中的市场定价行为。拍卖结束后,委托人、承租人直接办理交接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