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锐伏清洁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51%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转让比例 | 51 |
挂牌价格 | 15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0万元,出资期限依据现章程约定为****前(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转让标的未实缴部分由受让方承担缴足义务,缴足期限由受让方与原股东谌伏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协商确定。 2.标的企业正在办理减资,拟将注册资本金减少至100万元。该事项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公示期至5月25日。本项目需在标的企业减资程序完成后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同意本项目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本方知悉并接受转让方未实缴注册资本金,转让标的未实缴部分由本方承担缴足义务,缴足期限由本方与原股东谌伏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协商确定。(6)本方知悉标的企业正在办理减资,拟将注册资本金减少至100万元。本方将在标的企业减资程序完成后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5、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基础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