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A01-****0449XQ-****-000230-0 |
信息发布时间 | **** 15:16:41 |
金安区农产品物流基地(二期)及配套工程项目(EPC)
变更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一、本项目原招标公告十一/3、相关负责人资格要求/(2)项目经理(建造师,兼施工负责人)中“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现变更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4.5条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资格无效,仅以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从“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现场截图、询标函为确认依据”现变更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资格无效,仅以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从“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现场截图、询标函为确认依据”。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35条中(8)、(9)、(10)条中
“(8)与本标段的招标人、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招标人、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招标人、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管理关系的;”现变更为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管理关系的;”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35条增加“(2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原对应“(27)”序号顺延成“(28)”。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35条中“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有下列第(1)款至第(13)款情形之一者,一律否决其投标;有下列第(14)款至第(27)款情形之一者,一律否决其投标,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现变更为“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有下列第(1)款至第(13)款情形之一者,一律否决其投标;有下列第(14)款至第(28)款情形之一者,一律否决其投标,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中“21 补充条款”具体内容现变更为
“21.1 人员及职责
21.1.1 发包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总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从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发包人(监理人)组织的工程会议。
21.1.4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21.1.5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6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规范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总监理工程师将其上述行为形成证据,提请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应人员。
21.2 变更与调整
21.2.1 任何变更指令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2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技术核定行为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3 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 配合工程
21.3.1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1)供电、通信等。
21.3.2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担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
21.3.3 配合工程凡在与已竣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发包方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 有关费用
21.4.1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由发包人在分包工程、配合工程的招标(说明)文件中另行约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
21.4.2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承包人须按设计要求的标准予以完成。
21.5 违约责任
21.5.1 发包方有权在下列情形下取消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其中出现下列第一种情形时,除按上述约定处理外,发包人有权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结算款。
(1)承包人违约超过20天后未整改的;
(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班子成员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15日内不能到岗的。
21.5.2 合同签订七日内承包人上报含关键节点的总进度计划,经总监审核、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按总进度计划的关键节点控制工期。工程节点延期7日以上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1000元/天;延期节点工期20日以上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2000元/天),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和所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3 对于承包人所出现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监理人)书面通知后立即启动整改并按整改方案确定的期限整改完毕,2日内拒不启动整改的,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按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5天内拒不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按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4 发包人或其委托机构在日常的项目巡查中,如发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除责令改正直至符合要求外,同时每次按2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在被要求整改后而不立即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5万元支付违约金,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环保问题或污染周边环境、生态的,视其情节轻重,承包人须按0.5~10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1.5.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发包人受到追责的,或受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视其情节轻重,承包人须按合同价款0.2%~1%/次(最低不得低于20000元/次,最高不得高于50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1.5.7 承包人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的,一经查实,作假者或诱导他人作假者将被驱逐出场,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承包人须按3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1.5.8 承包人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发包人、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不及时回复、不及时落实整改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下发指令后,承包人未按指令立即进行整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同一问题再次下发指令时,每有一份指令,承包人须按2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1.5.9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疏于对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的管理,或在竣工验收前无专人留岗负责的,一旦发现,承包人须支付5万元~10万元违约金。
21.5.10 承包人必须按六安市相关规定合法用工,并按规定保障农民工权益。如发生农民工讨薪上访事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按20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11 承包单位应保证机械设备投入满足质量及工期要求,承包人未及时按投标文件承诺或发包人及监理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要求投入相关机械、设备的,每逾期1天按500~10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的,每逾期1天,按1000~20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28天视为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12 承包人已在投标文件中,对解决施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出承诺,应确保施工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若发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则承包人须按合同价款0.5%-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严重影响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的,并由承包人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6 承包方负责自己工程(包括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用电安全,凡因安全问题造成的各类处罚由承包方承担。
21.7 承包人应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如发生施工安全和用电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承包人须按1-5万标准支付违约金,其它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法律法规处罚。
21.8 依照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含补充条款)的约定,发生应当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损失等赔偿情形的,经双方确认并报备案后,其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划转或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的账户缴纳。发生应当由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情形的,经双方确认并报备案后,其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
21.9 承包方须积极配合发包方后续办理工程结算、决算相关工作。
21.10 根据需要,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要求配备安全质量管理信息化设施,涉及相关建设内容的评估报告编制等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费率)中。投标人报价应充分考虑上述内容,中标后不得另行提出费用的增加。”
本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按本公告执行,其他执行招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因投标人不及时关注网站相关信息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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