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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9台新能源车辆 |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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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资产类别(实物): | 交通运输工具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12.58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5-5-6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昆明市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3.7 万元。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5、受让方应于获得北交所出具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交接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交接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应自行转移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交接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交接。交接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 7、本项目受让方须向北交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5%支付。 8、受让方在合同生效后5 个工作日内,将过户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账户。待受让方完成上述所涉目标车辆的过户/转籍手续并扣除相关违约费用后,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过户保证金无息退回受让方账户,并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受让方交纳过户保证金,收费标准如下:单包台数≤10台,2万元; 9、因转让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标的,转让方应及时全额退还受让方已交付的转让价款。 10、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价款支付、车辆移交、出库、过户、转籍、注销等工作事项),受让方应按照100元/台/日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超期达15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按照公告约定在扣除北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若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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