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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分中心) 盘城产业园一期道路中心路建设工程施工澄清修改公告

江苏南京 全部类型 2025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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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公告
(江北分中心) 盘城产业园一期道路中心路建设工程施工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标段编号:****
项目名称:
盘城产业园一期道路中心路建设工程施工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 10:00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增加第6条“6、评标结果异议的受理 异议受理单位(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异议受理单位(招标代理):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薛雯 联系电话:**** 异议受理方式:网上交易平台提交或纸质原件递交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处。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并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增加第13条“13.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自****起,核准新办业务申报的,将发放新版电子证照。旧版电子证照由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逐步换发新版电子证照,换发时间截止****。换发期后,旧版电子证照停止使用。各投标人须将二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编入投标文件,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3、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增加第14条“14.本项目招标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网页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同时删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5、其他约定第(3)条”。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 09:45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人盖章位置2
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地址: 南京江北新区****
地址:
南京市****
联系人: 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
薛工
电话: ****
电话: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建设与交通局, ****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江北分中心) 盘城产业园一期道路中心路建设工程施工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标段编号:****
项目名称:
盘城产业园一期道路中心路建设工程施工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 10:00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增加第6条“6、评标结果异议的受理 异议受理单位(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异议受理单位(招标代理):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薛雯 联系电话:**** 异议受理方式:网上交易平台提交或纸质原件递交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处。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并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增加第13条“13.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自****起,核准新办业务申报的,将发放新版电子证照。旧版电子证照由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逐步换发新版电子证照,换发时间截止****。换发期后,旧版电子证照停止使用。各投标人须将二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编入投标文件,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3、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增加第14条“14.本项目招标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网页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同时删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5、其他约定第(3)条”。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 09:45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人盖章位置2
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地址: 南京江北新区****
地址:
南京市****
联系人: 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
薛工
电话: ****
电话: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建设与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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