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2025-2026年职工福利券发放采购项目(一包)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
各投标人:
关于点击登录查看2025-2026年职工福利券发放采购项目(一包)(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如下:
一、异议的回复
异议1:中标服务费固定收取且不保证中标业务量,加重中小企业负担。招标文件条款: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6.4.2项:一包和二包中标服务费均为 23,818 元,由中标人支付;第四章《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明确“不保证每家中标业务量”。违法性与不合理性: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固定服务费与不保证业务量直接挂钩,导致中小企业中标后可能承担高额固定成本(如中标后实际业务量极低),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变相排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加重交易相对方义务,限制公平竞争。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文件条款不得显失公平。删除或修改违法条款:取消固定金额中标服务费,改为按实际业务量比例收取或由招标人承担;明确业务量分配规则:若“不保证业务量”,需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最低业务量承诺或成本补偿机制,避免中小企业因零业务量承担高额服务费。
回复:本包服务费收取修改为: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1500*2025年人数*2为计算基数,2026年人数参照2025年人数,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服务招标标准的70%收取。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缴纳。
异议2:未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非财政资金场景下的公平性要求)招标文件问题:资金来源为工会自筹资金(非财政性资金),但评分标准中设置排斥性条款(如“合同金额≥100 万元 ”、“履约一年以上”、“商场面积评分”),实质损害中小企业权益。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不得制定排斥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政策;《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鼓励社会各方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市场环境。删除“合同金额≥100 万元”、“履约一年以上”、“商场面积评分”等排斥性条款。增设中小企业扶持措施:即使非财政资金,建议对中小企业给予评审加分或价格优惠,响应国家政策导向。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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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安庆市****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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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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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安庆市****
联 系 人:刘娟、程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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