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8.8092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云南省 昆明市
资产类别: 机动车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交易机构
业务联系人:汪小丽 联系电话:****、****
业务负责人:吴正一 联系电话:****、****
业务负责人:吴正一 联系电话:****、****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新能源车7辆,详见公示附件《车辆清单(7辆新能源车)》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详见公示附件《车辆清单》 |
车辆品牌 | 详见公示附件《车辆清单》 | 发动机号 | 详见公示附件《车辆清单》 |
数量 | 7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市场价值结果为含增值税价。 2.评估结论为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市场条件下的市场价值,未考虑交易税费等费用的影响。 本次评估车辆的维修费根据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盘龙汽车维修分公司于车辆停放场地进行初步勘察后,根据所需更换配件及工时进行估算所得,并经产权持有单位确认,如果实际修理费用发生变动,将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提请委托人及相关报告使用人注意。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批车辆整体打包转让,不包含车牌、不含车身商标标识。 2.本项目若产生竞价,以7辆车合计转让价格为竞价底价,本项目包含的7辆车按照对应的占比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 3.其他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云南省昆明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前按公告要求支付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竟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踏勘需在公告期内提前与转让方联系人预约踏勘时间。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6、车辆过户前,如车辆年检保险已过期,由受让方承担验车保险等相关费用。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受让方承担从自行办理过户相关手续至完成车辆过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意外事故,车辆损失等相关责任与费用。转让方承担移交办理过户手续前未处理的违章事宜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7、本项目若成交,受让方须按成金额的3 %(且不低于1000元)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8、意向受让方参与本项目的,应向转让方提交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并自行组织运输事宜;(2)本方已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转让方有权重新处置转让标的;(3)本次车辆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过户费、补办证件费用、运输费用以及车辆可能存在当年度的车船费、保险费、年检费等相关税费),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如过户过程中因受让方无指标政策受让方暂缓过户的,之后自行变更,全部费用自付;(4)本方成为受让方的,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6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车辆的交接及过户手续,否则转让方有权重新处置该车辆;(5)本方已知悉交易时车辆仅购置交强险,商业保险已过期。车辆过户前,如车辆年检保险已过期,由本方承担验车保险等相关费用。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6)本方同意自车辆交接完成后的一切保管养护、违章、车辆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以及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承担移交办理过户手续前未处理的违章事宜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委托、匿名举牌等方式参与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5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 |
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公示附件-车辆清单(7辆新能源车).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