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病房改造及提升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统一答复如下:
疑问1:1-1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企业信用评价:“(1)监理信用分设置3个得分档,而造价及设计单位则草草设置2个得分档明明是三个信用分为何监理分值3分,而设计及造价的信用分则各得1分,是否有意为监理单位排名前三的企业创造便利条件根据查询《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监理季度信用分 90 分 ”以上的企业只有 3 家,显然具有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的嫌疑。(2)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2025年第一季度90分以上的企业没有一家达到90分,意味着所有设计企业此条文的得分均一致,显然缺少评分意义,是在弱化设计及造价的信用分评分影响力,拉大监理单位的控标能力,强烈建议三个全过程核心任务内容的单项评分数值及评分档位应同等对待,尤其对设计单位应设置同监理的信用评分设置三个档位,不应区别对待。上诉企业信用评价分数设置明显存在为某单位量身定做,以不合理的条件 限制、排斥极大部分潜在投标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1-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企业信用评价:
(1)全国范围内满足“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监理季度信用分90分”以上的企业只有3家,极有可能导致参与竞争的企业范围过窄,影响招标活动的公平性与竞争性。(2)在监理、设计、造价的信用分评分分档及分数设置上,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情况。
上诉两项内容明显存在为某单位量身定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极大部分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3 招标文件p64评分办法中2.2.4条款资信评分标准“企业信用评价(5分)”监理信用分要在90分以上才能得满分3分,满足这一条件的仅有三家,形成垄断满分,该标准超出行业普遍水平,缺乏合理性依据,违背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评分条款。如此刻意设置明显是为某些单位量身定做,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过高条件;同时设计及造价信用分评审要求也明显超出行业普遍水平,强烈建议信用分考核采用“线性比例得分”,无断层式分档,避免出现少数企业因偶然性高分独占优势的情况,相较于原来分档制更具公平性与科学性。
回复:(1)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企业信用评价 修改为“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信用分=企业季度信用得分*3%。
注:①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招标项目,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为投标人在上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则为投标人在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对未参与信用综合评价(即评价系统无法查询到企业信息)的投标人,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评价系统公布的行业季度平均分确定,当行业季度平均分低于 60 分时,以 60 分计取。
②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投标人上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行业季度平均分和各类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
(2)根据现行相关规定:“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应用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及评价系统网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通知,未明确应用前各投标人企业信用评分值均按满分计。”目前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并未明确应用,故本项目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不作为加分项。
(3)本项目招标严格依法依规,均衡设置相应分值,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疑问2:2-1 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的“项目管理机构(3 分)”:“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的项目总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得 1 分,本小项满分 1 分。”其中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是指一级注册证书还是二级注册证书,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本项目设计咨询费计费依据中写明“本项目为医疗公共建筑高层项目,含二次装修设计,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0”,因此本项目肯定不是小规模项目,注册建筑师应该设置一级注册建筑师来加分才符合项目实施要求。
2-2 招标文件p65“项目管理机构(3分),1”项目总负责人执业证书要求设置不合理,同时要求负责人具备限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三本证书,而无其他注册执业证书做为项目总负责人的考核标准,涉嫌“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二)规范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提高统筹服务水平”文件精神,提升核心竞争力,择优选取中标单位,鼓励咨询工程师(投资)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建议增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作为本项目总负责人考核要求。同时为了突出项目总负责人专业技术水平与统筹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强烈建议提高项目总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考核要求。
2-3 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企业信用评价查询到的企业共有3家,根据这3家企业查询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项目管理机构(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的项目总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得 1 分),综合此2项评标因素,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满足此要求的单位仅有一家满足要求,明显是为该单位量身定制。上诉综合评分办法设置明显存在为某单位量身定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排斥极大部分潜在投标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项目管理机构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的项目总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1分。
异议:项目总负责人资格要求中,未将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纳入必备条件,但在加分项中却明确限定要求具备造价、建筑、监理三类证书方可加分,尤其是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设置了加分规则,而对于项目总负责人资格要求中明确提及的、能体现其专业胜任力的其他必要证书却未给予相应加分。同时遗漏了项目总负责人职称的专项评估,未能体现考核的全面性与公正性,不能突出项目总负责人专业技术水平与统筹能力。以上设置存在为特定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项目总负责人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精神“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为提升核心竞争力,择优选取中标单位,突出项目总负责人专业技术水平与统筹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回复:(1)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项目管理机构 第1项 修改为“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的项目总负责人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具备1本证书的得1分;具备2本证书的得2分,具备3本及以上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3分。”(2)其中注册能力证书是指二级及以上注册证书。
疑问3:本招标内容中核心工作内容设计任务,并未考核设计业绩及能力:本项目招标范围涵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工程监理,但在第三章评分办法对投标人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并未考核其技术能力也未考核设计单位的业绩要求,违背了〔2019〕515号文中多次提到的对设计单位《能力》 的考核要点内容,同时本项目属于医院建筑,属于较复杂的工程,强烈建议对本项目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考核其具备适配本项目要求的设计业绩;
回复:本项目涵盖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服务事项,设计业绩已经包含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中。
疑问4:4-1 本项目招标范围涵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服务内容,但招标文件中却强制且限定性地要求“必须由具备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担任联合体牵头人”,并且结合第三章的评标办法,设置了“项目负责人监理项目获奖”“监理信用分≥90分”等特定条件。这些设置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疑似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资质条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所明确规定的“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禁止性规定,剥夺了设计单位担任联合体牵头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违反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
4-2 招标公告中“3.3”与“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关于联合体部分的要求极不合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
回复:(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及《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
疑问5:本项目招标范围涵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工程监理,但在第三章评分办法对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项目总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均要求全程咨询项目服务(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设计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不少于2项内容)。
异议:评分办法对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及项目总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要求,与本项目实际招标范围存在显著不匹配,涉嫌为特定单位量身定制条件。建议招标人按照实际招标范围设置,按需择优选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以确保公平性。
回复:(1)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 修改为“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3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下同)的近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身份承接过1项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0000㎡的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咨询项目(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设计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不少于3项内容)业绩的得1.5分,具有2项及以上业绩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 3 分。”
(2)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 修改为“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的项目总负责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下同)的近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作为项目总负责人承接过1项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0000㎡的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咨询项目(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设计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不少于3项内容)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
疑问6:6-1 依据①《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精神,“在房屋建筑、市****
6-2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
回复:本项目一体化服务不作为加分项。
疑问7:7-1招标文件p65“项目管理机构(3分),2”要求极不合理,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是建筑行业最高荣誉,获奖项目数量极其有限,且本项目质量要求并未说明要争取获奖要求项目总负责人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要。同时工程获奖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仅取决于监理水平,更与施工、设计等单位密切相关。将工程奖项完全归功于监理单位负责人,缺乏科学依据,不能客观反映负责人实际监理能力,以此作为考核项目总负责人的条件,存在为某单位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潜在投标人的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强烈要求删除该项评分标准。
7-2 二、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的“项目管理机构(3 分)”:“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的项目总负责人曾经监理的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得 0.5分,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得 1 分,本小项满分 1 分。(需附合同以及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四库一平台的业绩证明材料)。”证明资料描述不清楚,也没有获奖证明及年限要求,建议应与业绩年限一致,并提供获奖证明,且本项目有设计咨询招标内容,建议修改为“项目总负责人近五年监理或设计的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得 0.5分,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得 1 分”。
回复:(1)已删除项目总负责人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作为加分项。
疑问8:依据“发改委、住建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5、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
回复:本项目不采用。
二、招标文件修改:
2-1 “本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2(1)项目总负责人”及“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1.1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1)项目总负责人” 修改为“项目总负责人:须同时具备合格有效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合格有效的①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②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③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⑤国家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拟派出的项目总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项目总负责人可兼任其中一个专业咨询负责人,但应满足其资格要求。”。
2-2 本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5项目总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及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1.1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项目总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修改为“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承接过1 项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0000㎡的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咨询项目或工程设计或造价咨询或工程监理或工程勘察。”
2-3 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 修改后的详见附件及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说明:
①本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②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陆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