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
本次采购智能电表设备包含单相智能电能表、三相智能电表,其至少应包含电流采样电路、内部电源及运算电路、外壳、接线端子、内部接线、显示单元、指示灯、铭牌及其它相关附件,使实现对交流电量的计量和显示。及包括电表的运输、安装等。
1.2 招标内容
内容 | 序号 | 数量 | 招标内容 | 主要技术要求 | 备注 |
货物 | 1 | 7570 | 成套单相智能电表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
2 | 6750 | 单台单相智能电表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
3 | 693 | 成套三相智能电表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
4 | 337 | 单台三相智能电表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
供货地点 | 海南省全省 | ||||
合同有效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但甲方仍未确定新的招标结果,且合同累计执行金额(或数量)尚未达到中标份额,经双方商议可以延长合同有效期的,甲方可继续履行合同下达订单,在此延长有效期内,甲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 ||||
供货期 | 自订单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 |
1.3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标段划分 | 标段划分内容 | 标段含税预算(万元) | 中标方式 |
不划分标段 | 明确中标人数量:1名 份额:100% 供货地点:海南省全省 | 614.765553 | 1、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招标人确定第1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有效投标人排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在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报价低者排名列前;若报价一样,技术得分高者排名列前;若技术得分一样,项目业绩得分高者排名列前,若仍一样,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
★1.4 未含税总价最高限价为544.040311万元及含税总价最高限价为614.765553万元,本项目各分项报价的未含税单价最高限价详见《报价一览表》子表“分项报价表”D列“未含税单价限价”,投标人任意一项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包段 | 产品名称 | 产品单位 | 需求数量 |
---|---|---|---|
标包1 | 智能电表 | 台 | 15350 |
2.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书。
【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扫描件。】
2.2、投标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明材料: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2.3、投标人提供****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具备至少1个含税合同15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电表销售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指合同内容具有“智能电表”或“智能计量”或“智慧电表”或“智慧云表”或“能源表计”或“智慧用电”关键字)
【证明材料:制造商和代理商之间的业绩不纳入范畴。①总价合同须提供:总价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标的页、金额页、签字页、签订时间页)。以总价合同的合同金额、签订时间为准。②框架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标的页、金额页、签字页、签订时间页)+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扫描件。以框架合同对应的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的金额、时间为准。③以下任一情况均视为无效业绩:A.上述材料提供不全;B.合同/框架合同未体现签订时间;C.合同/框架合同签字盖章页仅有一方盖章或双方均未盖章(如合同明确约定签字并盖章有效的,还须双方签字(签名章)和盖章才算有效业绩,合同明确签章后或者签字盖章后生效的,只要有双方盖章或签字(签名章)也算有效业绩);D.仅提供框架合同不提供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E.仅提供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不提供框架合同;F.框架合同无法体现与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的对应关系;H.订单无签章且无其他证明材料加以证明的。④总价合同/框架合同/订单或结算单等单据中,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的,以签署日期后者为准;仅体现单方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2.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专业操守,不存在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没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受地域限制)或中国移动海南公司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不存在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投标截止之日止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事故至今尚未解决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经营状况承诺函》,招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查询系统”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及工信部网站(https://txzbqy.miit.gov.cn)中,如核查发现投标人在“行政处罚信息”或“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违法失约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中存在本条资格条件描述的内容的将被否决。】
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证明材料: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
2.6、本项目接受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且同一品牌的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投标。若代理商参加,则须提供制造商对于本项目产品的唯一授权函。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证明材料:制造商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代理商参与投标的,须提供设备制造商营业执照扫描件及制造商对于本项目产品的唯一授权函。】
本项目不涉及样品递交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