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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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 |
标的名称 | (2025年第2206号)大连普兰店区**** |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挂牌价(万元) | 3090.150000 |
公告日期 | **** | 公告截止日期 | **** |
现场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本项目不设集中展示,请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自行前往出租标的所在地踏勘(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 ||
网络竞价时间 | (1.自由竞价期:开始时间****14:00;截止时间**** 15:00。 2.限时竞价期:开始时间****15:00,每个限时竞价周期180秒。 3.如在延牌周期后竞价:延牌周期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4:00。 4.网络竞价加价幅度:人民币5万元及其整数倍。) | ||
统一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本项目不设集中展示,请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自行前往出租标的所在地踏勘(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 ||
出租标的具体信息 | |||
出租标的地址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
出租用途 | 出租期限(年) | ||
免租期限(年) | 配套设施 | ||
租金挂牌价格 | 租金支付方式 | ||
出租标的权证信息 | |||
权证名称 | 权证编号 | ||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 ||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 |||
标的使用情况 | |||
出租标的租金参考依据 | |||
租金参考地段 | 参考租金 | ||
原租赁合同租金 | 租金评估值 | ||
详细信息 | 暂无 | ||
资产信息 | |||
资产概述 | 出租标的为点击登录查看持有的大连莲城海洋牧场皮口南部海域拟出租的海域使用权--开放式养殖用海的5年海域使用权租金,开放式养殖用海海面为2项,面积分别为221.7605 公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辽【2024】大连普兰店区不动产权第 ****号)和 54.7628 公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辽【2024】大连普兰店区不动产权第 ****号),开放式养殖用海海底为1项,为276.5233 公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辽【2024】大连普兰店区不动产权第****号),现场勘察时为尚未进行投资开发建设。海域使用权的权属相对完整,出租标的实际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上述海域为整体出租。挂牌底价为5年租金总额。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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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 | 5 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0)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除交易保证外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剩余首期年租金(底播养殖、网箱养殖、浮筏养殖的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由承租方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拟修建的“长海县跨海大桥”将经过本次出租标的海域边缘地带,可能占用大约 3 亩左右的海域面积,但目前并未给出准确占用面积及区域,政府部门也尚未对该拟占用的海域给予补偿。若租赁期间被占用,将重新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照新办理的海域使用权证所载面积签订补充协议,所占用面积对应的租金由出租方在补充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承租方账户。 2.本次出租挂牌为5年,含海域使用金、含增值税,出租期限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3.除交易以保证金外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首期年租金、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租金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租金交纳具体时间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各出租标的区位、面积及坐标以《大连普兰店区皮口南部海域出租区域范围图》为准,具体详见本项目附件2:《大连普兰店区皮口南部海域出租区域范围图》。 5.出租标的成交后,在交易双方未办理资产交接的情况下,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场用海(包括投苗),否则出租方有权清场,并解除租赁合同。 6.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出租方规定的面积、位置、用途(或用海类型)、养殖方式开展用海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出租方提出的对出租标的的限制性要求,不得破坏当地海洋资源和环境,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面积等。确需改变的,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并补齐相关费用后方可实施。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不予返还,并视违约情况要求承租方按照租金总额的10%比例支付违约金。 7.本次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8.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随意变更租赁关系,不得擅自整体或部分转让、转租所承租海域。若有上述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不予返还。承租方所投入的全部设施、养殖物等须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限内腾退,超期未腾退的,出租方具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力,因腾退、处置上述设施、养殖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海域规划、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国家建设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等,需征用、收回出租标的,征用、收回部分所获补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10.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腾退海域内所有的设施、养殖物等,若承租方未按出租方要求进行腾退,承租方放弃相关权益,出租方具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力,因腾退、处置上述设施、养殖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出租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必须配合当地政府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申报。 12.承租方须同意出租方提出的租赁合同全部条款,租赁合同详见本项目附件1:《租赁合同》(样本)。 13.其他披露内容详见《点击登录查看拟确定出租海域使用权租金市场价值项目》。 | ||
与转让/出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 | ||
处置方案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交易方式说明 |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出租底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信息公告期满,如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公告期,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
受让/竞买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竞买人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交纳(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详见个人中心--报名信息中查看缴款账号 | ||
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出租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⑤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首期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⑥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期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首期年租金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转让方/出让方/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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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出让方/出租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转让方/出让方/出租方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大连市****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孙崇臣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C6DT6C04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会议纪要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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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 | 车女士 | |
咨询电话 | **** | |
项目报名 | 普女士 | |
报名电话 | **** | |
现场报名地址 | ||
网上报名地址 |
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承租方应提交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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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大连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大连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及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如对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资格条件、增资条件、交易条件、保证金设置等)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与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和受让方/投资方/竞得人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