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询价采购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2、制定询价通知书。
3、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4、询价。
5、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二)制定询价通知书
1、询价通知书一般由询价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由询价小组制定的询价通知书,发出前应经采购人同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询价通知书,发出前应由询价小组确认。
2、制定询价通知书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3、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4、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四)询价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邀请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3、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4、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供应商在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5、初步评审。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重新采购。以下情形除外:公开招标项目由于投标人或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批准改变采购方式为询价方式的,供应商数量可以为两家。
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报价情况等;
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2、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5)询价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