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
地 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 王忠仁
委托代理人: 王忠仁
电话: ****
我公司于****收到质疑人邮寄的质疑函,对融安县农副产品加工基地设备采购 (****)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我公司及时将质疑事项反馈给采购人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作出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原文引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不具备产品生产资质,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事实依据:1、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体现产品(切肉机、三维切丁机、馅料搅拌机、油炸机、扣肉切片机、大型热风循环烤炉、搅拌半自动炒锅、全钢可倾电加热汤锅)的制造商为“诸城市卓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详见附件一) 结合招标文件产品参数(详见附件二),发现(切肉机、三维切丁机、馅料搅拌机、油炸机、扣肉切片机、大型热风循环烤炉、搅拌半自动炒锅、全钢可倾电 加热汤锅)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 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需要强制3C 认证证书(详见附件 三);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 证书(详见附件四),综上所述,中标单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且属于提供虚假声明以谋取中标,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列 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体现产品(高压洗地龙头)的制造商为“南皮贯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详见附件一);发现(高压洗地龙头)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需要强制3C节能认证证书(详见附件三);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 查询制造商“南皮贯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产品强制认证节能证书(详见附件四),综上所述,中标单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且属于提供虚假声明以谋取中标, 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 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十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 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第二十一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做出无效中标处理;2、对本项目中标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质疑事项的答复:招标文件第4页规定:(八)若采购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请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下载,有属于政府强制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证明材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材料,加盖投标人CA 电子签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供应商投标货物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强制节能产品的,可不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等 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局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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