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比选申请人:
现就《点击登录查看遴选招标代理服务机构项目比选文件》相关内容作出如下澄清与调整:
一. 关于响应文件递交方式
原比选文件第一章“六、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及方式”第3点调整为:
“3. 递交方式:将响应文件密封完好送至现场递交。”
说明:取消“邮寄或发送至项目负责人邮箱”的表述,仅支持现场递交。
二. 关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选时间
原比选文件第一章“六、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及方式”第1点调整为:
“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比选截止时间,下同):****09点00分。”
说明:开选时间为同日09:00,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准时参加。
三. 关于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要求
原比选文件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二、比选函附录”注1调整为:
“注:1、开选一览表中的报价应与附件1《点击登录查看遴选招标代理服务机构项目报价单》中的报价要求一致,否则视为无效参选。”
说明:以附件招标文件约定为准。
四. 关于履约时间调整
原服务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16日历天)调整为: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次比选项目所有项目服务结束,具体计划工期以比选人需求为准。”
说明:避免与法定公开招标流程时间冲突。
五. 关于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要求
澄清:比选人将自行通过“文书网”查询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无需比选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六. 关于“负责人”定义
澄清:第六章评审“五、资格审查”中所述“负责人”指项目负责人。
七. 关于履约能力评审标准
第六章六、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需提供证明材料,调整为:“横向综合比较代理机构的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的荣誉证书、甲方的评价证明、质量体系等。
1、基本情况稳定、荣誉证书、综合实力强,得4-5分;
2、基本情况一般、荣誉一般、综合实力一般,得2-3.9分;
3、综合实力较弱,得0-1.9分;
证明材料:相关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 控制价澄清
关于控制价与下浮率要求,原报价要求调整为:
“此次项目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各标段下浮率至少下浮25%(含税),下浮率未达到视为无效报价。”
说明:删除控制价金额,仅保留下浮率要求。
九. 招标文件更新
更新后的比选文件及报价单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