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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荆州辰雅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
邮编:434034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联系电话:173****3850
二、质疑事项及答复
我公司于****收到贵公司递交的关于点击登录查看医养结合业务综合楼项目生活配套(窗帘)(项目编号:****)的质疑函,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
质疑事项2:对采购结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质疑。
质疑事项3:对评分过程所有投标人横向比较质疑。
质疑1答复:现行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资产总额的填写精度作出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填写内容基于企业真实财务状况,且未通过虚构、篡改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即属于合法合规范围。
至于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资产数为整数,遵循会计原则与商业惯例。会计准则要求财务报表需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但允许基于重要性原则对数据进行合理估算或简化处理,如四舍五入等;而商业实践惯例中,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对资产总额取整(如以“万元”为单位)是普遍可以接受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质疑2答复:本项目采取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占30分,而技术分占59分,其中组织实施方案、安装方案两项占34分,要求是将所有投标人的方案进行横向比较后定档。贵公司的整个技术方案较简单,篇幅不足百页,售后服务内容篇幅也仅有7页,方案进行横向比较后竞争力显然不足。
至于中标(成交)共应商提供什么样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安装方案、售后服务,属于商业秘密,不在法定公开的范畴内。
质疑3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而贵公司获取采购文件日期是****,已经过了对采购文件质疑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贵单位所质疑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驳回质疑。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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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