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 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 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 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租赁物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标的物不符合租赁用途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 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出租方出具的价款转付通 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出租方收到全部租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5、出租方标的物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了迁移迁改,出租方负责向承租方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租赁物。 6、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标的物转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挖掘、改造标的物。 7、承租方使用标的物中穿放光缆的所有方、使用方,保证该光缆仅用于国防建设,不参加任何商业运营。 8、承租方自行维护自身光缆,保障自身数据安全,对损毁和破坏国防光缆的责任方,有调查事件、追索赔偿的权 利。 9、承租方标的物中穿放光缆的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出租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破坏出租方桥 梁、高速公路路基及其相关设施。 10、在租赁期间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出租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本公告未尽事宜,以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 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2、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 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