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宣城某部基层副食品配送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原招标公告第三条第3、4项:
3.最高限价: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费率上限为90%(不含),超出或等于90%视为报价无效;
4.本项目共4个包,每包确定1家供应商中标,中标数量比例按1:3计算,中标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各自报价按优惠率计算执行。
调整更正为:
3.最高限价: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费率上限为90%(不含),超出或等于90%视为报价无效,不设下限;
4.本项目共划分4个采购包,各包独立评审,每个采购包分别确定1家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折扣率)最高为90%(不含),不设下限。
并在项目概况内增加说明: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参与多个标包投标,但同一供应商最多仅能成交一个标包。若出现同一供应商在多个标包评审中均排名第一的情况,该供应商须优先选择其中一个标包成交,其余标包将由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他合格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原招标公告第四条第(七)、(八)项:
(七)投标人须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两证或“两证合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八)投标人自有或租赁库房、冷库,在淮南地区的经营场所(含人员办公、副食品仓储和分拣场所)。具备承担副食品供应所需的人员车辆、场地设施,以及分拣配送、冷链仓储、质量检验等技术能力和工作条件,对自有种养殖、仓储设施、物流体系的供应商优先选用。
调整更正为:
(七)供应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
(八)供应商自有或租赁库房、冷库,在宣城地区的经营场所(含人员办公、副食品仓储和分拣场所)。具备承担副食品供应所需的人员车辆、场地设施,以及分拣配送、冷链仓储、质量检验等技术能力和工作条件,对自有种养殖、仓储设施、物流体系的供应商优先选用。
五、原招标公告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7点:
(一)申领时间:****至6月24日,每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申领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本项目特定资格材料:须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两证或“两证合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调整更正为:
(一)申领时间:****至6月13日,每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申领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供应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
六、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先生/余工
联系电话:****/****
七、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干事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