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和实地调研,标的照片仅作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承租方,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价款转付通知书后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本次出租标的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预付、一年一付,中心仅负责首年租金的结算,后续年度租金由出租双方自行结算,出租方在收到租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4、出租方收到首年度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5、出租标的原广告设施拆除、新建设施安装、相关手续办理及租赁期内后续维护、维修工作,均由承租方负责落实,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承租关系生效起,承租方须全面承担广告牌安全管理责任,涵盖但不限于因广告牌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及相关法律责任。 6、承租期间,若遇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导致租户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方应按照政府实际占用时长对租期无条件顺延。 7、在租赁期间如因产权变更导致广告牌数量减少,出租方按本次评估价格换算后退还相应租金,如承租期间有征用情况由承租方与征用方直接对接,出租方不负责。 8、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随意拆动原有广告设施,需保持主体框架结构完整。 9、在租赁期,承租方自行承担负责标的修缮、设施维修等义务,由承租方应承担上述相应费用。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扩建等发生的费用及法律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10、对承租标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税费的负担:标的承租期间的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12、租赁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资产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资产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租赁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未按照公告要求及时交接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4、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