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
至各投标人:现对本项目作出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 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财务要求: √ 无财务要求 ; (3)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 具有 工程类 职称或者与项目经理要求相同的专业和等级的建造师;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8)其他要求(多项选择): √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 □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5)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修改为: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 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财务要求: √ 无财务要求 ; (3)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 具有 工程类中级及以上 职称或者与项目经理要求相同的专业和等级的建造师;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8)其他要求(多项选择): √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 □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5)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2、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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