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391沈阳市****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860.417088 万元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86 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 ~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2025)2391沈阳市**** | ||
是否国资 | 非国资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资产描述 |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 |
项目子资产
实物类别 | 房屋土地 | ||
标的名称 | (2025)2391沈阳市****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大东区 | ||
地址 | 沈阳市苏家屯区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土地证号和土地面积:苏家屯国用2000字第0261号(11560.9平方米),苏家屯国用2000字第0262号(11708.2平方米)、苏家屯国用2000字第0263号(53893.6平方米)、苏家屯国用2000字第0264号(27060.2平方米)和苏家屯国用2000字第0265号(7316.7平方米)。12处地上建筑物坐落地址为苏家屯区**** | ||
现场查勘安排 | 1、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话:**** 2、报名要求:意向购买方竞拍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购买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资料之一,报名时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
其它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转让底价 | 860.417088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5宗土地坐落地址为苏家屯区**** 2、本次转让土地的证载权利人为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公司”),9处有证房产的证载权利人系沈阳市电池厂,沈阳市电池厂已将转让标的转让给黎明公司:1988年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出具《关于购买房屋的批复》,同意黎明公司购买电池厂坐落于塔山的32栋9823㎡房屋;1989年沈阳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出具《关于变更电池厂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将电池厂五宗土地使用权变更给黎明公司;1988年电池厂和黎明公司签订《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电池厂将其厂区内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黎明公司;沈阳公证处对此出具公证书。 3、意向购买方竞拍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购买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资料之一,报名时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4、竞买人务必知晓:本次转让标的系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买受方应依法依规符补缴土地出让金,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包括经济、法律责任等)由买受人承担。本次转让款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类型转变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出让金。 5、竞买人务必知晓:因标的物性质、施工手续问题或现状瑕疵等原因不能取得权属证明或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6、本次转让的土地有部分边界被周围村民私自占用,买受人须自行与周围村民协商解决相关问题,转让方不负责腾退。 7、本次转让以房屋现状(交付时的实物现状和权利现状)进行转让,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权利瑕疵、质量瑕疵、拍卖信息与房屋现状不一致等风险,沈交所及转让方对房屋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8、就标的物是否存在违法违章未处理的情况,买受人应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转让方及沈交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因违建产生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标的物位置、面积、类型、用途等信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认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作调整。 10、标的物权属变更或财产性权益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管、水、电、气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搬运费、装卸费等)及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13、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1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14、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86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 ****.88 | 加价幅度(元) | 10000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 14:49:58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 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