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期:****至****17时。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并了解相关情况,按要求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承租人,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 3.意向承租人应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人相关规定为准),支付首期房屋租金,并办理租赁相关手续。交易保证金将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完毕后转为交易服务费及部分首期租金。若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未支付首期租金,或未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均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出租人有权重新挂牌租赁。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交易服务费或由甘交所集团按照约定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4.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承租人不能按规(约)定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承租方装修和经营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得对房屋造成损害,且装修装饰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所有装修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标的的运营使用及维护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相关维护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租赁期满后,若原承租方不再取得承租权不再续租,原承租方在不破坏房屋主体装修的前提下,对自行购置的可移动的设备及物品自行搬运,否则,归出租人所有。 7.租赁押金由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 8.租赁标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9.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人及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人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房屋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0.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