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重庆市秀山县秦岭坡、孝溪水库坝后两座水电站整体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9 万元/年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重庆市秀山县秦岭坡、孝溪水库坝后两座水电站整体招租 | ||||
坐落 | 秀山县**** | 楼盘名称 | |||
租赁底价 | 9 万元/年 | 租赁期限(年) | 3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年支付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递增方式 | 不递增 | 招租用途 | 仅用于水力发电 | ||
产权证号 | - | ||||
楼层 | - | 结构 | - | ||
房屋证载用途 | - | 招租面积(㎡) | 279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招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第一年剩余固定租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移交标的给承租方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联系电话 | **** |
招租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行为批准机构 | 秀山秀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一、该项目租赁底价为固定租金,年租金按固定租金+收益分成(超基准电量部分按0.08元/度计提,秦岭坡电站基准电量85万度、孝溪水库坝后电站基准电量70万度)收取。本次招租包含两座水电站附属设施设备(明细详见《重庆市秀山县秦岭坡、孝溪水库坝后两座水电站整体招租设施设备清单》)。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对应的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三、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租赁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产权证,招租面积系招租方实际测量所得等)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招租方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招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剩余固定租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收益部分招租方在当年租赁年度期后次月向电力公司核实上一年度年发电量之日10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分成资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六、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租期内固定租金总额的1%向承租方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七、标的无产权证,承租方在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招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八、租赁期间,承租方只能将标的用于水力发电,电站生产及经营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安全等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招租方无关。 九、租赁期间,承租方接受招租方对电站安全生产及经营状况的监督。 十、租赁期间,承租方在实行经营管理期间,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管理工资及国家政策规定应缴规费(包括不限于工商、税务、环保、安全、水利局等所有部门所要求的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因承租方原因引起的影响执照等不能年检或被注销,由承租方负责。 十一、租赁期间,承租方要技改扩容必须书面报告招租方,经招租方同意后方能实施技改工程。技改后的设备设施在租赁合同执行完成后,权属归招租方。 十二、租赁期间,承租方经营期间所有与电站有关证照年检及报表等事项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招租方交付经营的财产和设施设备,并负有维护和保管的责任;承租方不得对交付的财产、设施设备变卖,标的不得转包他人,不得用于借贷抵押或担保。否则,承租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租赁期间,承租方作为电站实际管理者和经营者,承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措施,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负担,与招租方无关。 十四、租赁期间,因上级政策、征地拆迁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招租方有权单方决定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据实结算租金。 十五、招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第一年剩余固定租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移交标的给承租方。租期和租金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六、标的面积和设施设备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内容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范围须包含水力发电或水电开发。(以营业执照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5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母海龙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