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档案室设施设备和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项目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档案室设施设备和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项目补疑1
(****)
1.投标人资格要求: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类别含涉密文件资料或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涉密档案数字化);3.1.3 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具有档案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本次采购主要产品为档案室设施设备和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项目,其中档案室设施设备最高投标限价费用为50万元,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最高投标限价费用为36万元,招标文件P11页3.2.4最高投标限价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本次主要采购产品为档案室设施设备,其次才是数字化加工。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的涉密资质和人员证书与档案室设备采购安装无关,属于不合理要求,有明显排斥其他做档案设备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答:经专家论证,投标人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2.评点击登录查看标准: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方案10点击登录查看;档案质量管理方案6点击登录查看;安全保密措施6点击登录查看;投标人具有数字化整理或扫描的业绩6点击登录查看;项目负责人有档案整理或数字化加工的业绩2点击登录查看;团队成员5点击登录查看。本次评点击登录查看标准涉及到数字化的打点击登录查看合计35点击登录查看。以上那么多的打点击登录查看项与档案设备采购安装无关。而档案设施设备的打点击登录查看只有仅仅2点击登录查看: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密集架或档案室设备采购2点击登录查看。由此得出结论:本次采购明显是为某家做数字化公司量身定制,排斥其他做设备的生产厂家参与投标,与本次采购活动相悖。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与评点击登录查看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点击登录查看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点击登录查看值。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3.采购文件货物及服务清单P97页: 恒湿净化一体机:★6.8、苯净化效率≥93.8%(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 CMA 或 CNAS 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苯净化效率符合要求);P99页:霉菌净化机:★4.4、空气自然菌消亡率≥92%(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 CMA 或CNAS 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空气自然菌消亡率符合要求)。壁挂式新风净化机:★4.2、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99.9%,(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 CMA 或CNAS 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符合要求);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各种CMA标识的检验报告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无关或履行合同无关,属于不合理要求且违反《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规定,应当取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与评点击登录查看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点击登录查看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点击登录查看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点击登录查看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第8条完整版详见附件:
答: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以上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4.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类别含涉密文件资料或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涉密档案数字化))。事实依据:这个项目涉及的是非涉密档案,那么要求涉密资质可能不合理。本项目本身不涉及国家秘密,这样资质要求可能不合法。法律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项目是非涉密档案未涉及国家秘密,则违反《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一条“不得设定不合理资质要求”。(3)本项目未在招标公告中说明涉密档案的具体比例或定密依据,存在资质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的嫌疑。(4)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作为资格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请求:我公司建议: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类别含涉密文件资料或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涉密档案数字化))修改为评点击登录查看项,不作为资格项。
答:经专家论证,投标人资质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5.①手动密集架:★立柱:≥1.5mm 冷轧钢板冲压折弯成形,采用模胎焊接后,整体组装,钢性足,不变形。在每列的框架结构中配置斜接杆,使架体更架稳固。立柱均匀冲孔,使层数和间距可按需要调整,立柱插入底梁中,并与底梁螺丝进行连接以增加稳定性,每根立柱两面均布有调节孔可上、下调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硬度、附着力、冲击强度,漆膜划圈实验等)。
②恒湿净化一体机:★6.8、苯净化效率≥93.8%(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苯净化效率符合要求)
③霉菌净化机:★4.4、空气自然菌消亡率≥92%(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空气自然菌消亡率符合要求)。
④壁挂式新风净化机:★4.2、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99.9%,(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符合要求);
事实依据:以上设备需要投标时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针对性太强,并且设置了评点击登录查看项,有控标的嫌疑,不合理。
法律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请求:我公司建议:①手动密集架:★立柱:≥1.5mm 冷轧钢板冲压折弯成形,采用模胎焊接后,整体组装,钢性足,不变形。在每列的框架结构中配置斜接杆,使架体更架稳固。立柱均匀冲孔,使层数和间距可按需要调整,立柱插入底梁中,并与底梁螺丝进行连接以增加稳定性,每根立柱两面均布有调节孔可上、下调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硬度、附着力、冲击强度,漆膜划圈实验等)。建议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符合该项功能或性能的承诺函。
②恒湿净化一体机:★6.8、苯净化效率≥93.8%(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苯净化效率符合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符合该项功能或性能的承诺函。
③霉菌净化机:★4.4、空气自然菌消亡率≥92%(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空气自然菌消亡率符合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符合该项功能或性能的承诺函。
④壁挂式新风净化机:★4.2、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99.9%,(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符合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符合该项功能或性能的承诺函。
答: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以上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6.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
事实依据:(1)本项目并非档案相关业务极高的项目,用户的项目要求高级职称证书,要求过高,且未考虑特殊人才认定情形,有控标的嫌疑。(2)未明确职称专业范围(如档案学、图书情报、文秘等是否适用),可能排斥具备实际能力但专业名称不符的投标人。
法律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违反《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职称与职业资格等效认定原则”,未接受同等效力的职业资格证书(如高级档案管理师);(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点击登录查看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请求:我公司建议: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建议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
答: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以上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7.资格条件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不符,构成不合理限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具备: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含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档案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质疑依据:(1)项目内容点击登录查看析:本项目主要采购内容为档案室设施设备(占比58.1%,预算50万元),包括手动密集架、恒温恒湿设备等,属于通用货物采购;(2)档案数字化加工仅为辅助服务(占比41.9%,预算36万元),且招标文件明确数字化加工量仅占“部点击登录查看档案”(第六章第5.6款)。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竞争。(2)本项目核心需求为密集架及环控设备,却将涉密资质和档案专业职称,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求,排斥了具备密集架生产资质但无涉密资质的合法供应商,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诉求:删除或修改与核心产品无关的资格条件,确保资格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修改资格条件:删除“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和“档案专业职称”要求,或明确允许联合体投标。
答:经专家论证,投标人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关于评点击登录查看标准设置的质疑:
评点击登录查看标准严重偏向数字化加工,核心产品点击登录查看值占比过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档案数字化相关评点击登录查看项总点击登录查看高达31点击登录查看,而核心产品(密集架、环控设备)的客观技术评点击登录查看不足10点击登录查看,具体如下:
评点击登录查看项 | 问题点击登录查看析 | |
档案数字化服务方案 | 与核心产品无关 | |
档案质量管理方案 | 与核心产品无关 | |
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 过度强调涉密要求 | |
数字化业绩 | 排斥密集架供应商 | |
项目负责人(档案专业) | 与设备采购无关 | |
团队成员(数字化人员) | 排斥设备供应商 | |
小计 | 31点击登录查看 | |
密集架技术参数 | ≤10点击登录查看 | 核心产品点击登录查看值过低 |
质疑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投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不得以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条件作为评点击登录查看项。(2)构成量身定制:高点击登录查看值集中于数字化领域,明显为具备涉密资质的投标人提供优势,而密集架制造商(本项目主要供应商)因缺乏数字化业绩被系统性排除。
诉求:重新点击登录查看配评点击登录查看权重,以密集架和环控设备的技术参数、生产能力、售后服务为核心评点击登录查看项。
调整评点击登录查看标准:增加密集架、环控设备的技术参数、检测报告、案例等客观评点击登录查看项(建议≥40点击登录查看);降低数字化服务主观评点击登录查看权重(建议≤15点击登录查看)。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9.关于招标文件合法性的综合质疑,违反公平竞争原则:(1)资格条件和评点击登录查看标准共同导致密集架供应商无法公平竞争,涉嫌为特定投标人(如数字化服务商)量身定制。(2)未体现“需求导向: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应“与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但本项目将非核心的数字化要求凌驾于主要设备之上。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10.请明确档案高级职称颁发单位或机构,市场很多第三方山寨机构颁发的各类档案职称类证书不应该满足上述评点击登录查看要求,档案高级职称明确指研究馆员(正高)或副研究馆员(副高)。
答: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央国企等颁发的职称类证书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予以认可;第三方山寨机构颁发的各类档案职称类证书不予认可。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的权利。
11、根据“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1部点击登录查看:总则”中“7.3.1.3承包方应根据档案服务需要,配备档案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档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承包方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员工队伍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明确要求承包方具有档案中级以上职称,招标采购需求中要求驻点4人,为了保证项目负责人和3名驻点员工的稳定性。建议要求“其他人员具有档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每人得1点击登录查看,满点击登录查看3点击登录查看。”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12.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点击登录查看标准-团队成员1.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得 2 点击登录查看。此项要求与招标需求要求不匹配。
事实依据:安徽省内档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除了需要相应的学历、工作年限、专业知识外,对工作业绩、论文、论著条件等评审条件极高,且通过率低,对于获得高级职称人员的各项素质要求极高。且本项目主要服务范围为对档案整理室、档案阅档室、档案荣誉室等进行设施设备采购,更侧重于供应商的硬件供货能力与档案专业知识的结合,故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要求过高且与实际要求服务能力不符,具有不合理性。高级职称人员绝大部点击登录查看就职于行业头部的大型企业中,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人才输入的渠道有限,限制了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的机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点击登录查看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点击登录查看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故根据上述法律要求,本项违反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要求。
答: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以上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13.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点击登录查看标准-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对技术参数 及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点击登录查看:标注★号的条款,每满足一项得 2 点击登录查看,共 4 项,满点击登录查看 8 点击登录查看。注:以投标响应表和“货物需求表 ”中要求的证明材料要求作为评审依据。按照此评点击登录查看项要求需提供如下:
(1)手动密集架:★立柱:≥1.5mm 冷轧钢板冲压折弯成形,采用模胎焊接后,整体组装,钢性足,不变形。在每列的框架结构中配置斜接杆,使架体更架稳固。立柱均匀冲孔,使层数和间距可按需要调整,立柱插入底梁中,并与底梁螺丝进行连接以增加稳定性,每根立柱两面均布有调节孔可上、下调节。
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硬度、附着力、冲击强度,漆膜划圈实验等)。
(2)恒湿净化一体机:★6.8、苯净化效率≥93.8%(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 CMA 或 CNAS 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苯净化效率符合要求)
(3)霉菌净化机:★4.4、空气自然菌消亡率≥92%(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 CMA 或 CNAS 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空气自然菌消亡率符合要求)。
(4)壁挂式新风净化机:★4.2、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99.9%,(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 CMA 或CNAS 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符合要求);
共4份证明材料要求作为评审依据。
以上要求提供的材料与采购需求中要求的货物技术参数不匹配,且具有特定投标人的潜在倾向性。
事实依据:
(1)纵观招标文件供货要求,手动密集架参数,并未对硬度、附着力、冲击强度,漆膜划圈实验做出实际要求,招标文件应从实际需求编制,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三、设备需求一览表-货物及服务清单部点击登录查看。
(2)《GB 21551.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规定:要求抗菌/除菌型净化器对白色葡萄球菌的除菌率≥90%(实验室条件下)。
具有局限性:
仅针对特定实验菌种(非自然菌);未直接规定霉菌或“自然菌”的消亡率。
《GB/T 18801-2022 空气净化器》该标准规定了颗粒物、甲醛、TVOC等污染物的净化能效和洁净空气量(CADR),但未直接规定苯的净化效率限值。
苯通常归类为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的一种,标准对TVOC的净化能效有要求,但未单独设定苯的去除率标准。微生物(细菌)净化性能:要求标注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等标准菌种的洁净空气量(CADR),但未设定具体消亡率阈值。
霉菌净化:现行国标未单独规定霉菌净化效率,通常归为广义微生物净化范畴。
《WS/T 648-2019 空气消毒机通用卫生要求》(卫生行业标准)
适用对象:医用消毒设备,要求对自然菌的消亡率≥90%(现场试验条件下)。
此标准针对消毒机(非普通净化器),且需在真实环境中测试。
上述“自然菌消亡率≥92%” 、“空气自然菌消亡率≥92%”等来源,极大可能为厂商实验数据:
可能参照《WS/T 648-2019》的测试方法,在密闭空间(如30m3)内模拟自然菌环境(如霉菌孢子、空气中悬浮细菌),运行1小时后计算消亡率。
非强制性国标:家用净化器无自然菌消亡率的强制要求,该数值多为厂商自愿标注。
(3)各供应商对于产品各参数检测标准不一致、检测项目不一致,在项目评审时,容易造成评审标准不一致,造成失点击登录查看的情况。检测(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明重要指标项参数评判的唯一评审标准,技术参数确认函、出厂检测证明等也具有同等效率。且各家产品都拥有响应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下,无法做到检测项目与检测标准的统一性。
故本项具有局限性及倾向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点击登录查看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点击登录查看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故根据上述法律要求,本项违反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要求。
答: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以上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14.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三、设备需求一览表-货物及服务清单-手动密集架参数要求中标人提供的手动密集架在供货前应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震密集架抗震性能检测报告。本项作为中标人后续供货的准入及资格要求,与实际供货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
事实依据:
纵观招标文件供货要求,手动密集架参数,并未对抗震性做出要求,按照供货要求提供的产品不属于防震密集架,(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三、设备需求一览表-货物及服务清单部点击登录查看),要求提供防震密集架抗震性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明显与本次招标的特点和需求不符合,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点击登录查看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点击登录查看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故根据上述法律要求,本项违反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1.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四、档案室整理及数字化加工需求及要求-(五)安全及保密要求-8.涉密资料要求:本项目涉及的档案资料存在涉密资料,审查档案内容信息时,标识涉密档案或包含敏感信息的档案,如档案原件首页有涉密标识,或原件中某几页有涉密标识,需统一标识密级。”修改为“8.涉密资料要求:本项目涉及的档案资料存在涉密资料(涉密等级为秘密级),审查档案内容信息时,标识涉密档案或包含敏感信息的档案,如档案原件首页有涉密标识,或原件中某几页有涉密标识,需统一标识密级。”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点击登录查看,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阜阳市****
联系人:芮工
电 话:****
招标代理: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合肥市****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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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
附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