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名称:长征南路(民和路-同和路)道路工程施工项目;
2.标段名称:长征南路(民和路-同和路)道路工程施工项目;
3.澄清或修改事项:
事项1:原招标文件“异常低价评审”中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
现调整为:“异常低价评审”中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
事项2:原招标文件中“附表2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施工员 | 1人 |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 |
质量员/质检员 | 1人 | |
安全员 | 1人 | |
资料员 | 1人 | |
/ |
现调整为:“附表2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施工员 | 1人 |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 |
质量员/质检员 | 1人 | |
安全员 | 1人 | |
资料员 | 1人 | |
劳务员 | 1人 | |
取样员(可兼任) | 1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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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中: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道路和排水工程 2 年、绿化工程 1 年、照明工程 1 年、交通标志标线工程 2 年、交通信号及监控工程 3 年。
现调整为: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道路和排水工程 2 年、绿化工程 1 年、照明工程 1 年、交通标志标线工程 2 年、交通信号及监控工程2年。
事项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附件1中: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道路和排水工程24个月,交通信号、监控工程36个月,交通标志标线工程24个月,绿化工程12个月,照明工程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现调整为:工程缺陷责任期道路和排水工程24个月,交通信号、监控工程24个月,交通标志标线工程24个月,绿化工程12个月,照明工程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事项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非依本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承包人擅自解除合同,履约担保金额将被没收,同时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并不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现调整为:“第四章 合同”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非依本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承包人擅自解除合同,履约担保金额不予退还,同时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并不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补遗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内容,以本次补遗为准,本次补遗内容作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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